山东地税:纳税申报(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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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山东地税:纳税申报(老会计人的经验)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申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缴税款的法律行为,是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纳税申报基本要求 一是必须按期申报,二是必须如实申报。 1.对纳税人的申报要求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对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要求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申报内容 纳税申报内容是指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这些资料包括: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后,在其申报期限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指定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目前,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这是一种传统申报方式。 直接申报主要方法有: (1)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开缴款书并向银行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缴款书报查联和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2)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划款入库。 (3)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应付税款等额支票或现金,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集中报缴数字清单、支票或现金,统一交由国库办理清算。 2.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电子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的形式办理的纳税申报。例如目前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就是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一种形式。 (1)双委托报税。是指地税机关委托当地银行代征税款、纳税人委托当地银行代缴税款的一种简便快捷的申报纳税方式。 凡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均可适用“双委托”申报纳税方式。 (2)网上报税。是借助Internet网络资源和计算机通讯技术,实现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国库之间的数据传递链接,完成申报纳税和缴库等涉税事项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 4.简易申报与简并征期。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1)“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或税务机关依据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 (2)“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申报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 除上述方式外,还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他人代理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等。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四、纳税申报地点 申报地点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申报地点。规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地点,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源控管,防止税收流失,又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纳税申报的地点各税种有具体的规定。 1.营业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地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申报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申报地点。 (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规定为: ①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②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③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④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其他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①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②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③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④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Ⅰ.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向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Ⅱ.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Ⅲ.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Ⅳ.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资源税纳税申报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5.房产税纳税申报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6.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7.车船税的纳税申报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8.印花税纳税申报地点 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点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全所签合同的印花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9.烟叶税纳税申报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0.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1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纳税申报地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申报地点与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一致。 12.文化建设事业费申报缴纳地点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地点依照营业税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执行。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费地点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地点相同。 13.契税纳税申报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认真做好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鲁财基[2010]9号)规定,山东省的契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14.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五、延期申报管理 延期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于法定原因,不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或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延长一定的时间,在核准后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 (一)延期申报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风灾、火灾、水灾、地震等。 延期申报并不等于无限期地延长申报期限,而是必须在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在实际工作中,允许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由当地主管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困难程度核准,通常不超过3个月。 综上所述,纳税人延期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1.延期申报和报送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 2.延期申报和报送必须在核准的期限内预缴税款。 3.预缴税款是按上期实际缴纳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 (二)延期申报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之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延期申报申请报告;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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