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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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
2、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
3、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案源管理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案源信息的收集、案源的分类处理、案源的立案分配和处理结果的使用。第五条 案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风险导向、统筹协调、分类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六条 税务局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以风险推送、外部转办、稽查自选为重点,以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为目标,注重处理结果的分析反馈和增值使用,形成风险闭环式案源管理的新格局。第七条 案源由稽查局归口管理。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案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4、督。下级稽查局确定的案源属于上级稽查局重点稽查对象名录范围的,应当报上级稽查局审批。实施案源集中管理的地区,由上级稽查局审批确定下级稽查局选取的案源。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不断提高案源管理信息化水平,高效采集、有效整合税收征管数据与社会公共数据,保障案源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准确性。第九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案源管理工作的联系与协作,建立健全国税、地税案源管理合作机制,实现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第二章 案源信息第十条 案源信息是指税务局在税收管理中形成的,以及外部相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提供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数据、信息和违
5、法行为线索。第十一条 案源信息的内容具体包括:(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税收数据和信息,以及税务局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出口退税、企业财务报表等涉税数据和信息;(二)税务局风险管理等部门在风险分析和识别工作中发现并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三)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等单位和上级税务机关(以下统称上级机关)通过督办函、交办函等形式下发的督办、交办任务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四)检举人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五)受托协查事项形成的税收违法线索;(六)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七)专项情报交换、自
6、动情报交换和自发情报交换等过程中形成的国际税收情报信息;(八)稽查局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案件线索、处理处罚等税务稽查数据;(九)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享的涉税信息以及税务局收集的社会公共信息等第三方信息;(十)其他涉税数据、信息和税收违法线索。第十二条 稽查局应当拓展信息来源渠道,按规定收集和整理案源信息。(一)稽查局案源部门(以下简称案源部门)负责以下事项:1.接收风险管理等部门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税务局内、外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并确认案源信息来源部门的工作和时限要求;2.接收督办、交办线索,并明确督办、交办事项的工作和时限要求;3.收集和整理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税收管理数
7、据、税务稽查数据、国际税收情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等涉税数据、信息,并按照稽查任务和计划,提取选案所需的案源信息。(二)稽查局举报受理部门(以下简称举报受理部门)负责接收书信、来访、互联网、传真等形式的检举线索。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专岗负责接收的电话形式的检举线索,应填制举报工单后移交举报受理部门进一步处理。(三)稽查局协查部门(以下简称协查部门)负责接收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函、不通过协查系统发起的纸质发函、实地协查等形式的协查线索,并按照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的内容登记案源信息。第十三条 案源信息以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一户一档建立案源信息档案。案源信息档案包括基本信息、分类信息、异常信息、共享信
8、息和必要的信息标识等。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对案源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建立案源信息库;同时按照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在案源信息档案中分级标识重点稽查对象,作为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重要信息来源。第三章 案源类型第十五条 根据案源信息的来源不同,将案源分为九种类型:(一)推送案源,是指根据风险管理等部门按照风险管理工作流程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分析选取的案源;(二)督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督办函等形式下达的,有明确工作和时限要求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三)交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交办函等形式交办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四)安排案源
9、,是指根据上级税务局安排的随机抽查计划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五)自选案源,是指根据本级税务局制定的随机抽查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六)检举案源,是指对检举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七)协查案源,是指对协查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八)转办案源,是指对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九)其他案源,是指对税务稽查部门自行收集或者税务局内、外部相关
10、单位和部门提供的其他税收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第十六条 督办案源、交办案源、转办案源、检举案源和协查案源由于来源渠道特殊,统称为特殊案源。对特殊案源应当由稽查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四章 案源处理第十七条 案源处理是指案源部门对收集的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和判断,根据案源类型、纳税人状态、线索清晰程度、税收风险等级等因素,进行退回或者补正、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暂存待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立案检查等分类处理的过程。第十八条 案源部门对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判断,提出拟处理意见,填写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见附件1),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后处理。第十九条 推送和转办的
11、案源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部门制作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见附件2),退回信息来源部门或者要求信息来源部门补充资料:(一)纳税人不属于管辖范围,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的,可以作退回处理;(二)案源信息数据有误、未提供必要数据资料或者其他导致无法进一步处理的情形,可以作退回处理或者要求补充资料;(三)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或者资料不完整,要求补充资料不能补充资料的,可以作退回处理;(四)其他需要退回信息来源部门或者要求补充资料的情形。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部门制作转办函,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处理:(一)检举、转办等案源信息涉及发票违法等事项,通过日常税务管理能够纠正的,经税务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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