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外商投资企业的收益分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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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外商投资企业的收益分配 外商投资企业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收益分配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是外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收益分配的基本准则。在中国市场逐步开放及外商投资进一步增加的情况下,外商投资关系更为复杂,明确与坚持利润分配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概括起来,外商投资企业收益分配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⒈不得预先分配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收益分配是以企业通过经营获得利润为前提的,即有利润才能分配收益,无利润则无收益分配。但在某引起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可能因经营较好而在年度决算前就已经获得了一定的利润。在此情况下,收益分配通常仍必须坚持不得预先分配的原则,即在年度决算后再进行分配。该原则的目的与作用在于防止企业利用预先分配收益的方式抽逃资金和逃避债务,也防止因预先分配而影响企业经营的现象。由于具体条件的不同,该原则的实施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不符合特别规定的一般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这一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只能在年度决算后才能进行分配;二是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是条件的企业,经过企业主和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预先分配部分利润。这种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第二,无到期债务;第三,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已经预缴了所得税。即使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也只能预先分配部分利润,这样可以保证预先分配收益不会对税收、企业政党经营及债权人的债权安全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换言之,不得预先分配原则的最大作用在于确保收益分配权的行使不会损害他人利益、国家税收及企业自身的经营。 ⒉税后分配原则 从法律角度看,外商投资企业收益之上同时存在几种不同的权利或权力。首先,征税权是国家对企业的行为及财产所在地先例的收取一定财产利益的权力;其次,对收益进行分配是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是投资人对投资享有的法定权利。因此,在收益总量既定的条件下,税收权与收益权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因此,二者必须存在优先与否的问题。税收与收益分配虽然都是财产的一种取得,但二者的性质明显不同,主要表现为税收是立法上确立的国家权力,其目的是维持国家政党的开支与公共福利或公共事业的投资;收益分配权属于私权的范畴,属于个体性权利。因此,税收比收益分配涉及面更广,公共性更强,地位更为重要。此外,在税收范畴中的纳税是一种法律确定的强制性义务,根据法理的普通原理,财产所有人的义务与权利都以相同的财产作为实现对象时,义务的履行肯定优先于权利,税后分配收益也自然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分配收益的基本原则。 按照税后分配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只能在依照中国法律交纳税收后,才能进行收益分配,否则就构成违法分配收益。为了保障企业的政党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在对本年度的利润进行分配前,还必须先弥补前5个会计年度的亏损,然后交给所得税,再对剩余的利润进行分配。上一年度的亏损弥补前,不得进行收益分配,税款交纳前,也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⒊提取必要的基金后分配的原则 该原则又称净利润分配的原则,指外商投资企业只能在提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基金后才能分配利润。外商投资企业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交纳所得税是时行收益分配的前提条件,但这并不等于说只要弥补了以前年度的亏损和交纳税款后,外商投资企业就可以直接进行收益分配,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分配收益前还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取必要的基金。按照各国企业财务惯例,企业应当提取必要的基金主要有公积金和公益金。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及多数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基金分为企业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三种。公司法规定的基金为公积金和公益金,故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基金分为公积金与公益金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国际上,各国关于基金的提取制度有一定差别。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和企业发燕尾服基金的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准备金的制度基本相同,但与英美国家的做未能有所在地不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外资企业可以不提企业发展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由企业章程或合同约定,也可由董事会确定。 ⒋按比例分配原则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除外商独资企业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收益分配时都涉及中外投资者的利益。如何恰当地确定各方所在地分收益的多少,是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基本保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股权式企业,根据现代企业投资与收益一致的规则,按照各方出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收益是较为公平合理的,也最能促进企业的发展,因此,合资双方的收益分配都是按照各方的出资即股权比例进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方式企业,其风险承担与收益分配都由合同约定,所以,合作双方的收益分配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不论是按照股权比例还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收益,都体现了风险与投资的一致关系,具有相对合理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分配利润的方式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各多样的,尤其不同形式的企业,利润分配的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别。 合资经营企业的利润分配通常是根据各方出资比例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应当注意,在确定利润分配时,必须将以前年度的经营善与本年度的经营善结合起来考虑,而不是仅仅考虑本年度或以前年度的利润情况。具体讲,合资经营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不能弥补本年亏损的,不能提取规定的基金,以前年度的利润不能再分配;如果合资经营企业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弥补本年度的亏损后尚有剩余的,可以在提取规定的基金后进行分配。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本年度的利润未能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不能提取基金,也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如果本年度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后尚有多余的,可在提取公积金与公益金后进行收益分配。合作经营企业中非生产性企业在利润分配基本上也都是采用这些种分配方式。 部分生产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考虑到合作方对产品自身的需求,也可在合作经营合同中约定以产品分配作为企业利润分配的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多适用于中外合作勘探石油、中外合作开采矿藏等合作项目中。 关于使用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方式问题,通常情况下是按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但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经营合同可以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外方分得较大比例的利润或产品,也可以约定外方在一定期限内外方分得较大比例的利润或产品,也可以约定外方在一定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但外商先行收回投资受两个条件的限制:第一,必须以合作期满后财产全部归中方所有为前提;第二,外商在合作企业缴纳税收前先行收回投资的必须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否则,不能在税收缴纳前收回投资。由此可见,外方先行收回投资作为利润分配的一种特别形式,原则上必须在缴纳税收后进行。如果经有关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外方也可以在纳税前收回投资,但这只是例外情况。我国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是因为外方先行收回投资可以适当降低外商投资的风险,确保外商投资利益的安全性。这种做法源于实践的需要,是中外合作企业资本的一大特色,是促进合作企业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也有学者对其法理基础提出不同的提法。我们认为,在这种收益分配方式中,外方先行收回投资或取得较大比例的利润或产品,实际上是补偿外方向中方转让财产权的做法,带有某种程度的交易性质,并不完全属于收益分配的范畴。但因其可能是在收益分配的形式下进行的,所以我们习惯其视为收益分配的一种特别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先行收回投资还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即外方先行收回投资后是否仍应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从法理上讲,因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合营,这一问题属于双职工在合作经营合同中自主的定的事项,但考虑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精神及对中方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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