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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会计实务:企业支付非居民股息或红利别忘记代扣代缴税金.doc

  • 上传人:天****
  • 文档编号:2170303
  • 上传时间:2024-05-21
  • 格式:DOC
  •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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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会计 实务 企业 支付 居民 股息 红利 忘记 代扣代缴 税金
    资源描述:
    企业支付非居民股息或红利别忘记代扣代缴税金 企业给非居民企业股东支付股息或分红时,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或红利是否要交纳税金?支付股息或分红的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如果需要代扣代缴税金,何时代扣代缴税金?税率是多少呢? 一、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企业给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或红利(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或分红),且股息或红利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是免税收入,不涉及代扣代缴税金。 二、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发放的股息或红利,属于以下情况时,其非居民企业股东应该交纳企业所得税。 (一)我国企业给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的股息或红利。 (二)我国企业给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的股息或红利,且与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上述两种情况,是否需要发放的股息或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呢?《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也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我国企业给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的股息或红利,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我国企业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企业给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股息或红利时,代扣代缴的税率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该项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我国企业给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股息或红利时,代扣代缴的税率是10%, 这是我国国内法的规定。我国为了避免我国企业在其他国家重复征收所得税问题,和许多国家分别签署了避免重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根据国际税收惯例和双边税收协定的约定,税收协定优于国内法。也就是说,当税收协定对股息或分红约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我国国内法规定的10%时,执行税收协定约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而且,税收协定一般都约定,如果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则纳税人仍可按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纳税。所以,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股东,且非居民企业股东所在国和我国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其取得的股息或分红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小于10%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率为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非居民企业股东所在国没有和我国签署双边税收协定,其取得的股息或分红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息或分红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呢?《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规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因此,发放股息或红利的企业,应按股息或红利的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且不得进行任何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五条规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发放股息或红利的企业,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十四条规定“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如果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发放股息或红利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否则,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追究企业未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责任。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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