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操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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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操作指南 第一节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和手续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结合自身情况,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包括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资格认定)。 一、新开业纳税人 新开业纳税人可以依照《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资格认定。 (一)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申请时限 纳税人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资格认定。 (三)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bjsat.gov下载使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上述复印件应加注具有法律效力的签章及签注。 二、未超标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依照《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资格认定。 (一)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申请时限 无时限要求,纳税人可以在需要时申请。 (三)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上述复印件应加注具有法律效力的签章及签注。 三、已超标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以下简称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应当依照《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资格认定。 (一)符合《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1、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2、申请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申请时应提供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二)超标小规模纳税人符合《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1、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符合《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即:纳税人属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纳税人(自然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申请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申请时应提供资料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bjsat.gov下载使用)2份。 第二节 纳税人申请资格认定时应享有的权利及应 履行的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申请资格认定时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享有的权利 (一)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一般纳税人认定办理时限、需要提交资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在认定过程中,发现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对其他纳税人违规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也有权进行检举。 二、履行的义务 (一)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及有关资料; (二)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及时向税务机关备案; (三)接受税务人员依法入户查验,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情况,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 第三节 其他有关规定 一、有关定义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二、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 符合《认定办法》第三条或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未在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三、实地查验的范围 依《认定办法》第四条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全部纳税人,即: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应接受主管税务部门的实地查验。 四、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根据《认定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文件-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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