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跨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需留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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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需留意大多数企业的做法是将跨年度成本费用作纳税调整,这也是之前延续习惯所致。实际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下发后,对于跨年度成本费用的处理,还是需要分情况的。第一种情况:当年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企业也已作账务处理,但税前扣除凭据不能在当年取得。比如存货暂估入账、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等。有的企业年底购入原材料,已经领用生产,但由于结算等问题,一直未取得发票,为准确核算成本,在年底按照合
2、同等资料暂估计入存货与成本。财务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账务处理。而在税务处理上,对无发票的购进货物是否能在税前扣除则比较敏感。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即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证明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可不需纳税调整。对于此问题,有的企业在认识上有一定的误区,认为所谓的“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中的有效凭证,指的是发票日期是去年的有效凭证,比如2012年底的暂估存货,发票必须是2012年开具的,
3、只是取得时间在2013年。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如企业在2013年4月30日汇算清缴,取得发票日期为2013年4月30日前的发票,即可税前扣除。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种利用暂估入账进行税负转移的现象。比如,有的企业年底将暂估存货的价值人为加大并结转成本,待来年时,按照较小的发票的金额确认存货价值。这样就将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转移到了来年。对此情况,税法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实际经验来讲,对于跨年度差额较大且无正当理由的存货暂估,税务机关有理由保持职业怀疑。第二种情况:当年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但未在当年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发现。比如核算错误的销售成本在以后年度发现、当年的资产损失未履行税务机关报批制度
4、,未在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经税务机关审批可税前扣除等。15号公告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15号公告所述“年度”的含义,结合34号公告的理解,应指汇算清缴年度,比如,2012年的100万元成本未扣除,在2012年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并税前扣除的,2012年是本年度,汇算清缴后扣除的,2012年就成了以前年度。15号公告对于纳税人来讲是利好消息,但是其规定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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