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国税局所得税处就税收实务问题的答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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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所得税处就税收实务问题的答复 近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就前一时期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的相关业务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确认问题 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的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10年11月05日)起30日后施行。2008-2009年如何处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第四条的规定,该公告自发布之日(2010年11月05日)起30日后施行,因此金融企业2008年和2009年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应按一般规定处理,不得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 问: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如何理解,例如约定2011年3月15日支付2年房租10万元,对方3月10日即支付全部款项,如何确认收入? 答:按照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问题中提及的例子,可以按配比原则将收入按两年均匀计入各期。 三、关于民办高校学费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 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已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办理了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认定。但当地税务机关认为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学费收入不在免税收入中,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从现有的政策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把民办高校这类非营利组织企业所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列入企业所得税免税范围,但也未明确属于应征范围。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民办高校取得的学费收入如不属于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由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集团内借款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问: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企业向其集团公司借款,房企将利息费用计入开发间接费用中,原始凭证为房企向集团公司支付利息的计算清单及银行付款凭单,无开具为资金占用费的税务发票。房企与集团公司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此笔费用在现有的资料支持下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集团将资金借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收取的利息属于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收取的利息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向资金使用方开具发票,则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企业需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五、关于向个人借款利息问题 问:在不是关联关系的情况下,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的两个条件之外,只要是企业代扣了向个人支付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后就可以税前扣除利息吗?是否需要发票? 答:需凭有效凭证(如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六、关于计提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问:计提的利息费用能否扣除,还是要按实际支出扣除?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扣除。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已计提未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但如该笔借款在到期后仍未取得相关有效的扣除凭证,则应做纳税调增。 七、通讯费的扣除问题 问:员工通讯费是否仍参照2009年北京市局的问答,抬头是个人的不能扣,是单位名称的可扣。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补贴等。企业如向员工发放通讯补贴,则应将其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如采用以个人名义报销的方式,由于通讯费发生的主体不是企业而是员工,因此作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其从税前扣除。 八、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问:在福利费中核算的一些费用,比如食堂以白条形式列支购入的食品费用,能否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职工福利费支出也需凭有效的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以白条形式列支食堂买入的物品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九、发放给退休职工取暖补贴的扣除问题 问:企业发给退休职工的取暖费补贴,是否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答:发给退休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属于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因此不得从税前扣除。 十、汽车费用问题 问:个人将自己的车辆租给企业使用,有租赁合同,私车公用发生的与汽车有关的汽油费、修理费、保险费、停车费、车位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是否可以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才可以从税前扣除,因此私车只有确认为由企业使用时其自身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才能从税前扣除。车辆的保险费是车辆所有人投保而发生的费用,个人车辆的投保人应为个人,因此发生的保险费应由个人负担。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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