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国税局所得税处就税收实务问题的答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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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税局所得税处就税收实务问题的答复近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就前一时期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的相关业务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确认问题 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的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10年11月05日)起30日后施行。2008-2009年如何处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第四条的规定,该公告自发布之日(2010年11月05
2、日)起30日后施行,因此金融企业2008年和2009年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应按一般规定处理,不得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 问: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如何理解,例如约定2011年3月15日支付2年房租10万元,对方3月10日即支付全部款项,如何确认收入? 答:按照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
3、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问题中提及的例子,可以按配比原则将收入按两年均匀计入各期。 三、关于民办高校学费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 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已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办理了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认定。但当地税务机关认为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学费收入不在免税收入中,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从现有的政策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把民办高校这类非营利组织企业所收取的
4、学费和住宿费列入企业所得税免税范围,但也未明确属于应征范围。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民办高校取得的学费收入如不属于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由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集团内借款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问: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企业向其集团公司借款,房企将利息费用计入开发间接费用中,原始凭证为房企向集团公司支付利息的计算清单及银行付款凭单,无开具为资金占用费的税务发票。房企与集团公司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此笔费用在现有的资料支持下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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