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协议书--大学毕业设计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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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协议书 项目名称: 项目委托人: 项目代建人: 项目使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第一部分 委托代建协议书 委托人: 代建人: 使用人: 为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依据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 项目总投资(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万元) (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 3.建设地点: 4.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代建管理方式、范围和内容: ㈠.代建方式:(依据 基建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分阶段代建(前期工作代建、建设实施代建)和全过程代建,本项目代建适用于建设实施代建。 ㈡. 代建工作内容:本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主要工作内容:本项目代建分为三个阶段工作。 1.施工招标阶段:①、监督审查招标代理单位对施工招标文件设置工作。②、配合审核各种专业分包的方案,材料设备选样,图纸优化工作。 2.施工过程管理阶段:①、配合协调内外关系;②、审核施工中的工程变更;③、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④、对监理单位监督管理;⑤、对工程进度管理。 3.后期备案阶段:①、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通过之日为项目移交之日,代建人与使用人签署移交备忘录。②、督促施工方、监理方收集完善工程资料进行备案; ㈢. 代建管理分工:由代建人按照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依据已完成的施工图设计,负责对项目从施工图设计优化、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实行建设施工组织实施管理,负责质量、工期和安全的控制,按协议约定办理工程移交,依法承担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具体为(依据《xxx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1. 委托人将聘请代建人作为本协议项目的代建实施方,由代建人根据双方签署的代建协议约定组建代建项目部,负责项目建设、移交等管理。委托人具体工作内容包含下述: (1) 协调落实项目征地及用地现状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工作; (2) 组织完成项目红线外大市政规划、设计、方案等咨询工作; (3) 组织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交通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节能评估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文件的编制与报审等工作; (4) 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的招标活动,商签相关合同并报委托人及相关部门备案; (5)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与报批; (6) 以使用单位的名义将规划、用地、市政、交通、园林绿化、人防、消防等审批和许可手续及其前序应由委托人办理的审批、许可手续等等工作由委托人办理完成; (7)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和报审; (8) 以使用单位名义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或许可手续; 2. 委托人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进行决策;代建人组建的代建项目部将根据协议约定工作范围组织实施。 3. 代建人负责本项目建设内容中具体服务和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包含下述: (1) 组织开展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的招标活动,与委托人共同商签相关合同并报委托人及相关部门备案; (2) 与委托人共同负责工程相关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 (3) 与委托人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组织工程建设中各环节的验收及竣工验收(费用按当地规定另计)及交付; (4) 负责整理、汇编、归档和移交工程建设档案和技术资料; (5) 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报告; (6) 委托人委托的协议范围内其他工作。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1.投资控制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最终以中标价为准) 2.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3.安全管理目标:无重大伤亡事故,轻伤频数控制在6‰以内 4.工期控制目标: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移交完成 日历天。其中从取得施工许可证至竣工验收不超过 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 万元人民币(代建建安造价的3%,建安造价包含但不限于桩基础、给水、电、气、室外绿化工程及总承包施工合同范围全部内容) (小写)(¥ 万元) 有下列情况的,代建管理费按中标报价费率相应调整: 1. 实施期间经委托人批准的投资调整,调整投资额与批复概算总投资的差额超过±10%。 五、本协议由以下文件组成: 1.本协议各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者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协议书; 3. 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协议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协议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协议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代建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 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安排落实政府投资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本 协议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实施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落实自筹资金,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在投标文件中指定的,代表代建人全面履行本 协议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协议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者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者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者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者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者终止代建业务,所发生的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具备相应资质并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的单位。 (13)“项目预备费”是指在初步设计概算内难以预料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而必须预留的工程费用。 (13)“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协议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并不限于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者其他非本协议当事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突发公共卫生等事件,以及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连云港市的地方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协议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协议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中文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协议各方的权利 一、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全面指导、监督、稽察代建项目的实施,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不可抗力事件、法规政策调整、技术规范变更、水文地质变化、使用功能改变等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及其投资调整,或施工条件变更造成的投资调整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 委托人有权对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进行调整,有权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二、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实施及协调权: (1)根据相关批准文件中核准的方式和组织形式,以及有关法规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事宜。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6)提请使用人按本合同约定落实自筹资金。 (7)提请使用人安排其管理人员参加项目移交接受工作。 第九条 代建人对委托人提出的本协议约定之外的工作,有权要求委托人或使用人追加项目投资或延长工作时限。 第十条 代建人有权按约定取得代建管理费、附加工作报酬和额外工作报酬、节约建设资金的奖励。 1.附加工作报酬和额外工作报酬的计算方法如下: ⑴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若因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延误,造成完成代建工作的持续时间延长,按实际延长日历天数×(代建建安成本×3%)/约定工期 元计算;若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工程投资追加,按追加投资额× 3 %计算。 注:若发生需委托人支付附加工作报酬的情况,代建人应在相应情况发生后7日内向委托人提供详细的书面报告,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后生效。代建人逾期未提交书面报告的,视为放弃要求支付的权利。 2.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项目管理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 ⑴节约资金奖励:当节约资金或提高价值时,应给予奖励,金额按计算方法如下: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或提高价值额)×奖励比率(30%)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或提高价值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协议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或提高价值的计算额。 三、使用人权利 第十一条 使用人有权参与或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参与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人选择专业工作单位,以及工程质量、进度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使用人有权对不可抗力事件、法规政策调整、技术规范变更、水文地质变化等自然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及其投资调整,或施工条件变更造成的投资调整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使用人有权对委托人确认的变更结果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使用人有权了解项目进度,并参与工程验收。 第三章 协议各方的义务 一、委托人义务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代建单位取得竣工批复后组织项目移交。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按约定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和代建管理费。 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 1.代建管理费:代建协议签订后30日内支付总额的40%,主体完成支付至总额的70%,完工支付至总额的95%,竣工验收并交付后30日内支付总额的95%,余款在竣工结算完成后30日内一次结清。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 7 日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委托人的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二、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协议义务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连云港市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并编制代建管理实施规划。报经委托人确认后,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管理部的主要成员(含项目经理),确需变更的,须报委托人同意。代建人应按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并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 代建人的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身份正号码: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代建人应将项目管理部的主要成员名单报委托人确认。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4日内,代建人应编制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规划报委托人确认。如遇调整事项,代建人应在调整事项发生后7日内重新编制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规划报委托人确认。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5日前,就上一月内代建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代建项目管理工作月报》,并附监理工作报告,一式 肆 份(其中,项目使用人各1份)。另根据委托人临时需要,在合理时间范围内提交与本项目有关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按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实施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项目预备费用不得纳入施工招标范围。 代建人不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额。因不可抗力事件、法规政策调整、技术规范变更、水文地质等自然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及其投资调整,或因施工条件变更造成的投资调整,在不改变项目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调整工程费用须经监理单位确认,使用人和设计单位同意后,纳入工程变更费用。 以上投资调整以及已批复的初步设计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等造成的投资调整,在不超过批复概算总投资的情况下,应先从概算分项投资中平衡调剂使用。分项投资调剂仍不足的,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动用预备费解决。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应按项目相关批准文件中核准的方式和组织形式,以及有关法规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使用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代建人或与其有隶属、关联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本项目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组织及监督管理措施: 1.代建人应按项目相关批准文件中核准的方式和组织形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事先拟订选择各专业工作单位的工作方案,在正式实施至少7日之前报委托人审查。 2. 施工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暂估价(含装饰装修材料暂估价,下同)和暂估项,均应依据已审定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并事先经使用人书面确认。所有暂估价和暂估项之间的结余金额和超支金额可以互相调剂使用,但实际金额总量不得超过原估计金额总量。 3. 代建人确定专业工作单位并签订各项合同之日起7日内,代建人应将合同报委托人备案。 4. 代建人在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工作的活动中,若被委托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被投诉、举报并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委托人可终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时向委托人提出投资使用计划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连云港市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使用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按照有关规定与使用人、施工方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三十条 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一条 代建人应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二条 代建人在项目结束后有义务配合委托人开展项目后评价,为后评价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三、使用人义务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应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1. 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代建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交详细的项目使用报告或者功能需求报告。 2. 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各种审批或许可手续。 3. 按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4. 按照现场情况及约定的内容,移交施工作业现场,为项目顺利实施积极创造条件。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应负责项目总投资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约定向代建人拨款。 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和金额,向代建人拨付项目总投资中自筹资金(一般应与委托人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同比例):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使用人应在 9 日内对项目的相关文件进行会签或者报批。 第三十七条 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与完成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人不得随意提出功能、内容及标准变更要求。确需变更的,应与代建人协商一致,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并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报请委托人同意,由代建人安排实施。 第三十九条 使用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使用人的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本协议各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协议义务,任何未按协议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各方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 因代建人管理不善,或者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致使项目结算投资额超过概算投资额、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具备初步设计文件确定的使用功能,代建人应按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违背本协议,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1. 因代建人责任使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中标价核定金额的,按实际超出数额全额向委托人赔偿。 2. 因代建人原因未按约定工期(或调整后工期)竣工交付代建工程的,每逾期一日按建设投资总额的万分之 三 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但不超过总额的 2% 。 3. 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具备初步设计文件确定的使用功能的,代建人同意按评估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违约金、赔偿款从代建管理费中扣除;代建管理费金额不足的,委托人可继续向代建人提出索赔要求。 第四十三条 委托人和使用人不得超越本协议约定范围对代建人行为进行不当干预。若该不当干预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受损或者投资额增加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使用人不能按时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报告、不能及时筹措自筹资金等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使用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代建人与委托人、使用人或踏勘、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专业工作单位存在串通、弄虚作假、不当牟利等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及使用人,委托人或使用人应采取响应的措施。如果委托人或使用人未采取相应措施,则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由委托人或使用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 如果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则委托人可视情况进行劝戒、暂停资金安排、暂停协议执行,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各方协商解决。 第五章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条 代建人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结算审核手续,并向使用人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委托人与代建人结清代建报酬和建设投资,本协议即终止(不影响代建人保修期责任及终生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的承担)。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或解决时,各方同意提交连云港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结构为最终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另有约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放承担。 16-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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