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福利费不是穷尽列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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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利费不是穷尽列举网友孙勇提问: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回答: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
2、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国财税浪子王骏:赞同卢云巡视员的回答,国税函20093号文不可能也无法采取穷尽列举的方法,将所有的职工福利费项目都列举在一个文件之中。实际工作中企业福利项目也名目繁多,层出不穷,穷尽列举不是明智之举。这个可以推论:不是说列在国税函20093号文中的项目才叫福利费,没有列举在国税函20093号文之中,只要符合福利费的定义,就属于职工福利费,就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卢云巡视员是立法者,当然知道自己原来起草文件的时候是基于穷尽列举的考虑还是有限列举的考虑。只不过说者无意,
3、听者有意,我们作为使用者在使用国税函20093号文的时候会产生有限列举还是穷尽列举的争议,这种争议从3号文“拨云见日”的那天开始就一直存在争议。有些同志说人家卢云巡视员是一厢情愿,其实是把自己的想法凌驾于“真空”,完全脱离实际,未必可取。类似的还有一个问题,原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审批资产损失的时候,有些观点也认为88号文列举的损失时穷尽列举,没有被88号文列举的资产损失就不在受理范围之内,也不准扣除,比如针对无形资产损失。但是总局去年在某某地区进行所得税培训的时候何处就指出了这种理解的荒谬。事实上总局也发布了国税办文件明确当时中国移动的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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