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残疾人涉税政策不一致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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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 实务 残疾人 政策 不一致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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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涉税政策不一致风险 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多个涉税文件出现不一致的、模糊的表述,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联合制定统一文件,修改陷阱性条款,增强其实际可操作性,以有效降低基层税务机关执法风险。 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在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扶持和帮助弱势群体,保障残疾人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社会效应,但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容易给基层税务人员带来执法风险。 目前,残疾人安置政策涉税文件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等。这些文件规定对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包括日常认定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并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税务机关作书面审核确认。同时,《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要求民政部门开展相关情况实地核查。但是,国税发〔2007〕67号文件又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导致税务人员对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产生模糊认识。 协作机制缺乏,容易造成执法风险。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执行,涉及民政、残疾人联合会、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多家部门。但目前各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分工负责、信息共享的协作机制颇为欠缺,影响工作质量。在查处协作上,近年来,一些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以虚增残疾职工人数、少报正常职工人数、编造职工工资表,以及变相收回工人工资卡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骗取税款的案件频发,但是对各部门发现的问题如何协作查处,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无明确统一协作机制,容易造成执法风险。 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执法风险。对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具体的条款对应,导致对是否定性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偷税或骗税看法不一致。在现实执法中,出现对同一行为执法不同的情况。 如何追缴骗税税款数额,财税〔2007〕92号文件与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表述又不同,前者是“全额追缴入库”;后者首先是界定其是否符合退、减税条件,如不符合退、减税条件,则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已退或减征的税款”。若符合退、减税资格,但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则“追缴其骗取的税款”。依据财税〔2007〕92号文件,如果只存在一个虚假残疾人的情况下,就可追缴企业当年全部税款并3年的税款,不符合罪罚相当原则,违背既促进残疾人就业又督促规范发展的政策制定初衷,不具有现实操作性。且财税〔2007〕92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一方面说明具体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操作以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确定为准并细化补充完善,另一方面说明财税〔2007〕92号文件和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虽然同为2007年6月15日制定,但是财税〔2007〕92号文件制定在前,国税发〔2007〕67号文件制定在后。按新法优于旧法,从新兼从轻,遵循具体执行办法的原则,目前税务机关大都按国税发〔2007〕67号文件执行。然而现实操作中,司法机关等部门也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执法,造成税务机关有渎职风险或面临行政诉讼两难境地。 取消税收优惠资格条款两份文件表述也不同。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自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3年内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虚构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条件,取消其自查证属实3年内申请资格。两者的行为构成要件、取消年度及方式三项内容都不同。如2014年度查实某福利企业2011年度有违法违规行为,按财税〔2007〕92号文件,则需取消其自2011年起3年优惠政策享受资格,意味着追缴其自2011年起3年内的全额税款。而笔者按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理解,若违法违规行为不影响财税〔2007〕92号文件“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即资格条件时,并不必须取消其申请资格。若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其资格条件时,则取消的是查实年度起3年内的申请资格,即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认定。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大多遵循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执行,也面临渎职风险或行政诉讼风险。 税务机关如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基层税务机关十分头疼。目前除要求开展纳税评估、清查和清理外,也没有相关文件规定事中监督管理举措和形式,并且限于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手段,现行管理措施难以有效落实。不少基层税务机关将退税前进行的实质性审核认定都揽入了自身工作范畴,成为基层执法的风险黑洞。实际操作中,有的基层税务机关开展残疾人数核查清点、直接查看残疾人工资卡等工作,一方面执法权受到质疑,另一方面效果也不好。企业用工形式多样,人员众多,税务机关无从逐一落实。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日常检查或稽查中发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有误的,应当作出具体处理。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很难仅凭书面审核发现问题。 笔者认为,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很有必要多部门联合制定统一文件,修改相关执法隐患陷阱性条款,增强其实际可操作性,以有效降低基层税务机关执法风险。对财税〔2007〕92号和国税发〔2007〕67号两个文件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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