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研发费用-残疾人工资能否在预缴所得税时加计扣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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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费用/残疾人工资能否在预缴所得税时加计扣除?又到了申报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和“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预缴时能否加计扣除的问题,再次引起热议。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发布,简称“2015年31号公告”)发布后,因其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的第30行出现了“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项,由此产生争议:有人认为,按照该预缴申报表的栏次设置,“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加计扣除;还有人提出疑问,
2、同属加计扣除,为何“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预缴时又不能加计扣除呢?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按现行税收政策,该两项均不能在预缴所得税时加计扣除。对此问题,笔者的看法如下:在现行税收政策下,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和“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允许据实扣除,但尚不能进行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印发)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按照惯例,如果要改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3、)第十二条的规定,要么出台新的相关单行文件宣布废止该条规定,或者在发布“2015年31号公告”中会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印发)第十二条自即日起废止”。但,我们可以看到,“2015年31号公告”并未宣布废止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至今也未见有相关文件改变该项规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依然有效。有人会问,既然不能计算加计扣除,为何今年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之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又要设置“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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