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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会计实务:企业清算过程中得到补偿是否应确认为清算所得?.doc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2163570
  • 上传时间:2024-05-21
  • 格式:DOC
  •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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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会计 实务 企业 清算 过程 得到 补偿 是否 确认 所得
    资源描述:
    企业清算过程中得到补偿是否应确认为清算所得? 一、案例概况 W县政府开展整治小矿山滥采滥挖,根据该县政府出台的文件规定:A公司属于关闭的范围,该公司尚有未开采白云石矿储量大约170万吨,账面反映未摊销的采矿权价值125万元,A公司关闭后必须注销采矿证。经该县政府协调,A公司尚未开采的170万吨白云石矿,由该县下属国有矿山B公司按原矿开采的成本价提供给A公司,每年提供给A公司原矿量不少于35万吨,原矿的采掘成本价为10元/吨,若采掘成本上升,A公司认可后相应地调整,该原矿直接对外销售价格为15元/吨(不含税)。A公司的股东成立了新的贸易公司,承接A公司的权利与义务。A公司的股东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应将B公司给予的补偿确认为收入,计入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是否应将B公司给予的补偿确认为收入,计入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二、案例分析 1.首先计算A公司从B公司获得补偿收入 假设B公司分四年提供给A公司原矿170万吨,前三年每年提供原矿量45万吨,第四年提供原矿35万吨,原矿采掘成本价按10元/吨结算,若A公司购入的原矿不再进行深加工,按市价15元/吨(不含税)对外销售。不考虑销售过程中相关税费和费用,折现率10%,A公司从B公司获得补偿收入为850万元,折成现值679.08万元。具体见表1。 企业清算过程中获得的补偿是否应确认为清算所得? 2.A公司从B公司获得补偿是否属于一种商品买卖行为而产生的,该项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市场公平交易原则? A公司以10元/吨的成本价从B公司购入170万吨原矿,A公司按市价15元/吨对外销售,从而获利850万元,利润折成现值为679.08万元。从表面上看,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一种商品买卖关系,属于一项交易行为,即B公司提供商品,A公司支付对价。然而A公司与B公司之间商品买卖行为是否符合市场公平交易原则?是否按公允市价进行交易呢?很显然,A公司是以成本价而非市价支付B公司的对价,A公司与B公司之间交易行为显失公允。即B公司让渡679.08万元的利润给A公司,B公司并没有从A公司获得相应的对价。 此外,A公司是否将拥有的采矿权价值作为B公司让渡679.08万元利润的支付对价呢?主管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与B公司并非关联企业,B公司不应主动让渡679.08万元利润给A公司,B公司是否获得了A公司尚未开采170万吨白云石矿储量开采权,换句话说,A公司是否用公司拥有的170万吨白云石矿储量开采权价值作为支付对价?本例中,A公司关闭注销后,该公司采矿权证由县国土资源局收回注销,该公司拥有储量收归国家所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该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相关证明予以佐证,B公司并未从A公司获得170万吨采矿权价值作为支付对价。 由此可见,B公司让渡给A公司利润679.08万元,未获得A公司采矿权价值作为支付对价。A公司未摊销采矿权账面价值125万元,其可变现净值不能用B公司让渡给A公司利润679.08万元来计量,其可变现净值为零。 3.A公司从B公司获得补偿收入679.08万元,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A公司从B公司获得补偿收入679.08万元属于上述哪一类收入呢?通过上述分析,这种补偿收入既不属于销售货物所得,也不能算作转让财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笔者认为,A公司获得B公司补偿收入应属于一种接受捐赠所得。税法所指捐赠包括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非公益性捐赠有附带条件和不附带条件捐赠。本案例属于一种附带条件的非公益性捐赠。因为:A公司通过合法途径取得采矿权证,该县政府开展整治小矿山,收回采矿权证,A公司关闭该矿山,A公司应从县政府获得补偿,其补偿的金额应为A公司投入矿山固定资产损失和尚未开采170万吨白云矿储量采矿权价值之和。但该县政府将应给A公司的补偿变相转嫁由下属的国有企业B公司承担, B公司按成本价提供给A公司170万吨原矿,市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系A公司获得补偿款。B公司作出让步基于国有企业性质,其企业形成利润属于县政府所有,县政府在考核企业负责人业绩时,将这部分让利视同实现利润;若B公司不同意该县政府整合方案,B公司也可能面临着被关闭的风险。A公司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方关系,A公司不存在拥有从B公司取得补偿的权利,B公司也不存在必须支付补偿的义务,因此,B公司让渡给A公司的补偿只能算作一种附带条件的捐赠行为,A公司获得B公司的补偿,只能算作接受B公司捐赠行为。 三、结论 A公司收到B公司补偿属于一种非公益性质的捐赠,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A公司在实际收到捐赠时,其纳税义务才实现,才能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由于A公司关闭,注销清算,其权利和义务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接,A公司注销清算时,其补偿合同尚未履行,A公司尚未收到B公司销售原矿,这意味着A公司没有收到捐赠款,这种补偿不应确认为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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