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个体户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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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户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程序一年一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工作正在进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通知明确,按照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规定,2010年1月底前应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但考虑到新规定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较多的实际情况,允许分期分批认定,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造成此次增值税一般
2、纳税人认定户数较多的原因,除了认定标准降低(生产企业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个体工商户首次纳入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 对纳入征税范围的“个人”,新细则第九条第二款明确,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旧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在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上,新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旧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
3、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相比而言,对于个体工商户,过去销售额超过标准仍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有需要按旧细则第二十八条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认定是可选择的。而新细则下则必须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否则,根据新细则第三十四条及国税函20081079号文件的规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对于企业,个体工商户无论是财力、人力还是管理方面都处于完善阶段,其财务核算停留在粘贴簿基础之上,征税模式主要基于双定模式(定期定额)。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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