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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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标的在连续168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次单独事故。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 (试用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称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单中载明地址内的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不包括室内 装潢、室内财产及附属建筑物。室内附属设施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施。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棚或储物室、游泳池、 球场、喷泉、池塘、禽畜间等。第三条投保单保险标的地址依照国家不动产权等相关合法有效证书填写,
2、同时填写相关经纬度。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一)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二)专门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三)在建房屋;(四)违章建筑、危险建筑、简易房屋;(五)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房屋;(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结构的房屋。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而造成达到第二十六条约定破坏等 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发布的震级M4.7级(含)以上且最大地震烈度达到W度及以上的地 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火山爆发、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
3、、滑坡、堰塞湖及大顼决堤造成的水淹;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造成房屋损坏或倒塌;(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或使用不善导致的自身损毁;(三)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四)依据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五条确定的破坏等级,房屋破坏等级为I级(基本完好)或D级 (轻微破坏)。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第八条
4、保险金额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以万元为最小单位),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最低不得 低于下列金额,且同一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保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 髙于人民币壹佰万元整(RMB 1,000,000元),超过部分无效:(一)城镇住宅,人民币伍万元整(RMB50,000元);(二)农村住宅,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元)。第九条年保险费=保险金额X年基准费率X区域调整因子X建筑结构调整因子。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保险
5、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 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在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的地区,自 宣布之日起到相关部门做出撤销临震应急期的决定之日止,如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人应当予 以承保。第十五条保险人不得在第十四条规定的时间和地区内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第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由城乡居民住宅
6、地震共同体成员遵循“事件触发,集中调配,注重 时效,操作合规”的原则,自上而下统一组织理赔服务工作,同时接受被保险人报案。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 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第十八条投保人不得就同一保险标的向不同保险人投保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第十九条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第二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他
7、人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在所有权变 更90天(含)之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退保或变更被保险人的批改手续。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 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 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 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等资料。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因地震造成损坏时,由保险人或经保险人同意的理赔专
8、业人 员依据国家建(构)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GB/T 24335 2009的规定定损,并根据破坏等级 分档理赔。第二十六条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五条确定的破坏等级按 照以下标准确定损失:(一)当保险标的破坏等级属于III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二)当保险标的破坏等级属于IV级(严重破坏)及V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 定损失。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确定的损失,在 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重复保险,各保险人按照 其保险金
9、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之和最高不 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保险金额上限。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 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 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 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第三十条除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外,保险标的在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 保险合同同时应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应依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优先赔付。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
10、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本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 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载明的 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地震风险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 者解除本保险合同。第三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 除,保险人按照保
11、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退还 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三十五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 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期 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三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1、占用:占据并使用。2、简易房屋:简易房屋是区别于正式居住的房屋的称呼。它可以是任何建筑材料构筑的可以供 人防风遮雨的房屋。简易房屋也叫临时建筑。3、地震烈度: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动及其影响的强弱程度。通常由国家或地方地震部门依据中
12、国地震烈度表GB/T 17742-2008评定。4、海啸:由于地震引起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5、火灾:由于地震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6、火山爆发:由于地震引起的岩浆等喷出物在短时间内从火山口向地表的释放。7、爆炸:由于地震引起的化学性爆炸,即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 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现象。8、地陷:由于地震引起的地表突然下陷。9、地裂:由于地震引起的土地开裂。10、泥石流:由于地震引起的山地突然爆发饱含大量泥沙、石块的洪流。11、滑坡:由于地震引起的斜坡上不稳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12、堰塞湖:由于地震引起的山崩
13、滑坡体等堵截河谷或河床后贮水而形成的湖泊。13、大顼决堤:由于地震引起的堤顼毁坏,造成水从决口处溢出。14、城镇住宅: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15、农村住宅: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16、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17、暂居人员:指除家庭成员外,在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5天的人。18、临震应急期: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状态的一种特殊时期。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船舶建造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
14、从保险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 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期限满期时止。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在投保前已分配在船上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起期日开始时生效。在保险开始生效后分配或交付给建造人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分配或交付时生效。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若提前交付给所有人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可 退还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退费。如超过保险期限交付,必须事先书面 通知本公司办理展延保险期限手续。展期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应收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 个月者不加收保险费。第二条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为船舶的建成价格或最后合同价格。保险金额应
15、按保险价值确定。被保险人如 以暂定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应在船舶建成或确定最后合同价格后通知本公司调整保险金 额。对暂定价值超过或低于保险价值的部分,本公司按比例加收或退还保险费。如果保险价值超过暂定价值125%时,本保险对任何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 事故的保险船舶损失的赔偿总额,以暂定价值的125%为限。但由于保险船舶改变设计、装 修或改动船型、物资变更所引起的船舶造价的变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责任范围本公司对保险船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负责赔偿:1. 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船所需的在保险价值内的一 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
16、、以及船舶下水、进出 坞、停靠码头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1)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2) 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3) 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4) 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5) 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6) 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7) 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 底而支付的费用,即使没损失,本公司也予负责。2. 对于下列责任和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救助费用;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
17、动物件、船坞、 码头或其他固定建筑物损失和延迟、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 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船舶遭受本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保险船舶残骸的 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可以按本公司保障与赔偿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在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后,被保险人在事先征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后,为争取 限制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如低于保险价值,本公司对本款所列各项的责任或费 用,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第四条除外责任下列各项,本公司不予负责: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非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18、对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修理、修改、更换或重建的费用及为了改进或更改设计所 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于被保险人对雇用的职工的死亡、伤残或疾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炸弹的爆炸、战争武器、,没收、征用、罢工、 暴动、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政治动机所 引起的任何损失;建造合同规定的罚款以及由于拒收和其他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由于任何国家或武装集团的拘留、扣押、禁制,使航程受阻或丧失。第五条承保区域建造期间:限于造船厂范围内。建造船舶所需的材料、机器、设备在造船厂范围 以外的任何运输、装卸、保管和建造船舶在造
19、船厂范围以外的任何拖航必须事先 通知本公司并交付规定的保险费后方予负责;试航、交船期间:2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500海里,1,000 总吨至20,000总吨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250海里,1,000总吨以下船舶的 单程自航距离限于100海里。如超过上述距离,必须事先通知本公司,并交付规 定的保险费后方予负责。第六条赔款处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以书面说明事故经过、原因,并提供损失清单、发票、检验 报告等必要单证和文件。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 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本公司负责赔偿合理的配件和修理费用,并且不扣除以新代旧的折扣;对保险船舶由于每一事故引
20、起的部分损失,包括施救费用、船舶碰撞、清除保险 船舶的残骸等。本公司应付的赔款均须扣除保险单所规定的免赔额。损失如在免 赔额以下时,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在两个相连续的港口之间一个单独航程中,由于恶劣气候所致的损失索赔,应 被视为一次意外事故;保险船舶试航时,在预计返回建造地点日期起超过六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 息,即构成船舶的失踪。船舶失踪或船舶遭受损失后,其估计救助、修理和其他 必要支出的费用将超过保险船舶保险价值时,均可视为全部损失。在保险船舶受 损后未及时修理,又遭受全部损失,本公司只赔付一个全部损失;对任何保险事故的索赔期限,从被保险人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第七条被保险人
21、义务被保险人投保时应提供建造合同副本和建造进度表等文件;被保险人应遵守有关安全法令,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发生意外事故,本公 司代表有权对船舶的建造情况进行查勘,被保险人应提供便利,对本公司代表提 出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保险船舶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采 取一切必要措施救护,防止损失扩大。对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合理措施费用, 本公司可予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为限。如需进行修理时, 应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如有任何实质性变动,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办理批改手续;保险船舶的损失涉及及第三者责任时,被保险
22、人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向责任方追偿, 为此而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偿付;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可不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 协议,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者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 方所在地。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地铁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
23、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 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应保险金额的,不 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 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 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 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 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第四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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