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正当法律程序之探讨-毕业论文.doc
《土地征收正当法律程序之探讨-毕业论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土地征收正当法律程序之探讨-毕业论文.doc(32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土地征收正当法律程序之探讨XX* 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副执行秘书;国立政治大学地政学系博士班研究生.tw/_mysite.resources/EventData/e950915a_doc2/05.doc摘 要正当法律程序,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发展出来之宪政主义基本原则之一,其理念源于英国法上之自然正义法则,而美国法继受英国法理念之后,将此种理念明定于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与第十四条之中,其目的在防止国家滥权,并以正当之法律程序,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以保障人民基本权利。我国未如美国宪法增修条文之规定,惟于历次大法官解释中,实已导入正当法律程序概念,对基本权利注入程序保障之理念,而自行政程序法公
2、布施行以来,行政行为践行正当法律程序之基本要求,亦已迈入一个崭新发展纪元。对于行政行为依循公正、公开与民主程序,以确保依法行政原则,保障人民权益,并提高行政效能,均有其正面意义。土地征收,乃国家因公共事业之需要,对人民受宪法保障之财产权,经由法定程序予以剥夺之谓。因此,除应对被征收人给予合理之补偿外,规定此项征收及其程序之法律,亦须符合正当性及必要性原则。我国于土地征收条例公布施行后,对被征收人权益之保障,已有较进步之规定,惟其是否符合正当法律程序之基本要求?爰有加以探讨之必要。本文从正当程序之角度切入,探讨土地征收应有之正当程序,进而检视现行土地征收之行政作为是否符合正当程序之基本要求,期对
3、人民财产权益之保障与法治精神之贯彻有所帮助。关键词:正当程序、正当法律程序、财产权、财产权保障、行政处分、土地征收、公用征收一、 绪言正当法律程序,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发展出来之宪政主义基本原则之一,美国甚且将此理念明定于宪法增修条文中,其目的在防止国家滥权,并以正当之法律程序,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以保障人民基本权利。我国未如美国宪法增修条文之规定,因此,正当法律程序是否为我国宪法所保障?其保障范围及程度各如何?学者间容或有不同见解,惟于历次大法官会议解释中,实已导入正当法律程序概念,对基本权利注入程序保障之理念,而自1999年2月3日制定行政程序法,作为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决策之程序基本法, 行政程
4、序法第3条第1项固然规定:行政机关为行政行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本法规定为之。将其定位为行政程序之普通法,惟学者通说认为:(1)其它法律之程序规定,须为完全或完整规定,始得排除本法之适用。(2)其它法律之程序保障规范,其程度较本法为优厚或更严格者,始得优先本法适用,换言之,其它法律虽有程序规定,但其程序保障规范程度较本法为寛松或劣薄者,则仍有本法之适用,俾使其它法律自动向上提升。参蔡茂寅、李建良、林明锵、周志宏合着,行政程序法实用,学林出版,2001年1月,一版再刷,页16-17。并明定自2001年1月1日施行以来,行政行为践行正当法律程序之基本要求,已迈入一个崭新发展纪元。对于行政行为
5、依循公正、公开与民主程序,以确保依法行政原则,保障人民权益,并提高行政效能,均有其正面意义。土地征收,乃国家因公共事业之需要,对人民受宪法保障之财产权,经由法定程序予以剥夺之谓。 参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425号解释。因此,除应对被征收人给予合理之补偿外,规定此项征收及其程序之法律,亦须符合正当性及必要性原则。 参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409、425、534号解释。我国土地征收之主要准据,原本为土地法土地征收编,2000年2月2日制定公布土地征收条例后,该条例成为土地征收之特别法,固然,该条例对被征收人权益之保障,有较进步之规定,惟其是否符合正当法律程序之基本要求?爰有加以探讨之必要。本文拟从正当法律
6、程序之角度切入,探讨土地征收应有之正当程序,进而检视现行土地征收之行政作为是否符合正当程序之基本要求,期对人民财产权益之保障与法治精神之贯彻有所帮助。二、 正当法律程序之理念与适用2-1、 正当法律程序之起源与发展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或称正当程序(due process),其概念最早可上溯至1039年神圣罗马帝国康德拉二世的一个封建法令规定不依帝国法律以及同等地位族的审判,不得剥夺任何人的封邑。惟当时尚未形成系统之观念。 丁玮,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一个历史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4月,页37。郭介恒,正当法律程序美国法制之比较研究,宪法体制
7、与法治行政城仲模教授六秩华诞祝寿论文集第二册,三民书局,1998年7月初版,页129。正当程序真正作为一种思想和原则体系,则系起源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所包含之制度性规定。大宪章规定了国王与臣民在自由、收益、贡赋、婚姻、债务、土地、继承、交通、犯罪和诉讼等方面之权利义务,其中第39条规定:凡自由人除经其贵族依法审判或遵照国家法律规定外,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褫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损害。 “No free man shall be arrested or imprisoned, or disseized, or outlawed, or exiled
8、, or in any way molested; nor will we proceed against him, unless by 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peer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 Pritchett, C. Herman. Due Process of Law. Encyclopedia Americana. 2006. Grolier Online. 14 July 2006 此一规定被视为是限制王权、保障个人权利之典型条款,具有重要宪法意义,构成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之宪法渊源。爱德华三世时期,国会于1354年通过
9、伦敦自由律第三章第28条法令规定:任何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之审理,不应被逐出其土地或住宅,或被逮捕、剥夺继承权或处死。 “That no man of what estate or condition that he be, shall be put out of land or tenement, nor taken, nor imprisoned, nor disinherited, nor put to death, without being brought in answer by due process of law.” Pritchett, C. Herman. Due Proce
10、ss of Law. Encyclopedia Americana. 2006. Grolier Online. 14 July 2006 此一规定首次使用了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一词,并以成文法方式表述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扩大了正当程序之适用范围。正当法律程序虽肇始于英国,具有深厚的普通法传统,惟却系随着美国宪法在二百多年之宪政实践而最终确立自己之地位和影响,美国联邦宪法1791年通过第五条修正条文规定:非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未予公平补偿,不得征收私有财产作为公共使用(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11、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1868年又通过第十四条修正条文规定任何州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美国公民及各州公民生命、身体或财产(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此二条修正案奠定了正当程序原则在美国宪法地位,亦使正当法律
12、程序成为美国宪法中最具特色和代表性之制度。源于英国大宪章和普通法之正当法律程序,乃自然正义法则(rules of natural justice)之体现,建立在政府不得专横、恣意行事原则上,以程序规范来限制政府权力之运行,着重于政府政策执行之方法和程序,保证政府施加管制或惩罚过程之公正性,依其文义及最初之含义,似仅指程序,尤其司法程序而言,且似仅限于立法者(在法律里)所规定者(所谓法定程序)。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始即以体系解释,赋予该条款宪法意义,谓:该条款显然不欲听任立法部门随意制定任何程序。其无宁为对立法权,亦为对于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限制,故而不能解为:任由立法者,依其意志,规定任何程序为法
13、律正当程序。而在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实践中,正当程序之发展,除了程序上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外,尚有另一含义之实质上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前者为政府限制人民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应遵循如何程序方为正当的问题;后者为法院审查法律之内容,确保其为公平(fairness)的问题。综而言之,不论是程序上或实质上正当程序,其最终目的均在保障人民之生命、自由与财产,免于遭受国家(含立法、行政及司法部门)恣意暨不合理之侵害。 汤德宗,论宪法上的正当程序保障,宪政时代第25卷第4期,2000年4月,页4。2-2、美国法正当程序之检验方法要对政府
14、行为之正当性进行检验,首需厘清何为正当程序?是否有可供评价之基本要求和标准?就程序上正当程序而言,在美国法中,当法院确定某项个人自由或财产利益受到政府行为限制后,必须进而评估需要采取何种程序以保障根本之公正性。响应此一问题需考虑两项因素:一为案件之性质与具体事实背景,性质或背景不同,采取之原则亦会有差异;二为法院于确定何为正当程序时,所采取之方法或标准。最高法院于1976年马休(Mathews)诉艾尔德里奇(Eldridge)一案 Mathews v. Eldridge, 424 U.S.319(1976);丁玮,前揭文(同注4),页94-97;高秦伟,正当行政程序的判断模式,法商研究,200
15、4年第4期;廖元豪,行政程序的宪法化论行政处分之正当程序,世新大学学报第9期,1999年10月,页226-227。中发展出一套平衡个人与政府利益的利益衡量模式(interest balance analysis),系七十年代中后期以后较多采取之检验方式。鲍威尔法官(Justice Powell)于该案明确指出,在决定正当程序条款要求的行政程序时需要平衡几项因素:第一,可能受到政府行为影响之私人利益;第二,采用之程序造成错误地剥夺该利益之风险,以及因任何额外或替代程序所产生之利益;第三,政府的利益,包括因额外或替代程序所带来之财政或行政负担。法院最终认定该案中残疾救助金之接受者,依照社会保障法不
16、享有终结前听证权利,即系平衡此三方面利益之结果。法院分析认为,就第一个因素伤残补助申请人可能不那么困难;而第二个因素额外的措施代价较大;第三个因素则考虑举行行政听证需要从有限资源中拨付大量经费,从而导致减少补助金之后果。因此,最后权衡利益结果,以不举行听证程序并不违反正当程序之要求。在马休案确立了利益衡量检验法后,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之做法运用于许多案件中,一般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分析时,如果第一及第二个因素之和大于第三个因素,代表目前所提供之程序保障不足,替代性之程序保障应被采纳,始能满足正当法律程序之要求。反之,如第一及第二个因素之和小于第三个因素,则表示如果采用较为周全之程序,所获之权利保障利
17、益低于政府之成本,因而现行之程序保障已能满足正当法律程序之保障,亦即,现行之程序已够正当了。利益衡量模式之优点在于,使正当法律程序此一模糊概念变得明确且易于操作,其精髓是成本与利益分析,系一种奉行经济理性之决策模式,在此模式下,法律程序存在之正当基础,在于其正面之作用大于负面作用。 高秦伟,前揭文(同注8)。尽管利益模式被最高法院运用于审查程序是否正当,惟对该标准之质疑与争论亦广泛存在。批评者认为该标准实际上仍然是一种主观评价标准,并不具有客观性,在权衡利益时往往带有法官个人喜好与判断,导致相似之案件却有不同之衡量结果,进而引发之宪法争议为:法官是否有能力对各方利益进行权衡。此外,评论家尚认为
18、,此种运用成本与效益计算方式,来确定宪法保障的正当程序权利之做法,带有明显功利主义色彩,贬低了宪法权利之内在价值。至于实质上正当程序则为美国之创新,法院透过审查立法之合理性干预政府政策的决定。实质性正当程序对立法之检验方式,有理性基础检验与严格检验标准等两种方法。理性基础检验系最低限度之检验,该方法假定政府制定之法律为合宪、有效,即对立法保持一定程度之尊重,只要该法律与所谓之立法目标或政府利益存在某种理性联系,即可通过检验。1937年之后,该标准主要用于审查商业、福利或经济方面之法律。而严格检验标准则要求政府必须证明所采取之政策是必需的、政府的利益是重大而急迫的、对个人施加之负担是最小的,才符
19、合正当程序。严格检验标准体现了积极能动之司法功能,对涉及个人自由与基本权利之广泛领域提供宪法保障,法院能对政府之立法政策和目标施加更为实质之影响。 丁玮,前揭文(同注4),页117-120。2-3、程序上正当程序之基本要求由上可知,美国法上之所谓正当程序并无统一标准,系由法院就具体个案予以审认。由于正当或正义概念之抽象与概括性,且因不同文化地域背景、不同历史时期,均可能有不同之基本要求或理解。因此,在涉及社会、历史、民族以及心理等多方面差异情况下,是否可以概括出一套具有普适性之标准?学者间认为,具有普遍适用价值之标准如系最低限度之正当标准当较易实现。所谓最低限度,意味着某一政府行为之程序一旦违
20、反此一标准,即侵犯生命、自由与财产等基本权利,不论任何社会制度和法律文化均不能容忍、妥协与接受,盖其已动摇人类社会最一般与最普遍之道德感受和伦理基础。尽管对最低限度基本要求,学者见解迄今仍不完全相同或一致,惟仍有可供参采之处。如前述,正当程序系自然正义法则之体现。所谓自然正义,顾名思义,即任何人不假思索,依其固有之理性即可判断为正当者。 汤德宗,论行政程序的正当程序,月旦法学杂志第55期,1999年12月,页154。自然正义有两项基本要求,一为任何人不得自断其案(no man shall be a judge in his own cause);二为法官于作成裁判书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给
21、予所有与案件有关之利害关系人以充分陈述意见之机会,即两造兼听(both sides shall be heard)。并可进一步化约为公正(impartiality)与公平(fairness)两个原则。 陈瑞华,程序正义论从刑事审判角度的分析,中外法学第2期,1997年。汤德宗,前揭文(同注11)。1932年英国大臣权力委员会又提出二项新的自然正义原则:第一,无论处理争议之程序是司法性质或非司法性质,争议各方都有权了解作出裁决之理由;第二,如果对负责调查之官员所提出之报告草案提出公众质询,则争议各方有权得到该报告副本。自然正义的这两项要求成为此后学者进一步探讨之基础。美国学者雷本索尔(Geral
22、d Leventhal)从具体之程序角度指出遵循正当程序之要求: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之人的意见都能得到表达;不同当事人或不同之案件是否使用一致之行为或规则;裁决者之独立和不偏不倚;使用讯息之准确性;裁决之正确性;裁决者之道德水平等。林德(E. Allan Lind)和泰勒( Tom R. Tyler)则从作为独立个体之尊严和人格角度更加关注人们内心对程序过程之感受:一是人们要求亲自经历程序;二是他们希望在权力机关之善行中获得一种信任感;三是他们希望体验权力机关之公正;四是他们希望自己之言行能影响裁决之结果。美国学者戈尔丁则认为程序正当应具备三大方面九项原则:第一,中立性。包括(1)与自身有关的
23、人不应该是法官;(2)结果中不应含有纠纷解决者之个人利益;(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之偏见。第二,劝导性。包括(4)对各方当事人之诉讼均应给予公平之注意;(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之论据和证据;(6)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之情况下听取一方之意见;(7)各方当事人均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响应另一方之论据和证据。第三,解决。(8)解决之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根据;(9)推理应论及所提出之论据和证据。 孙笑侠,程序的法理,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论文,2000年4月,页57。丁玮,前揭文(同注4)页93。而日本学者谷口安平认为有四个因素让人们觉得程序符合正当之要求:参与,如被听取之机会或是出庭之
24、意义等,个人参与程序之程度影响人们对程序公正之感知;可信,需要通过各种制度来保障,如良好之法律教育背景,严格之资格认证制度,完善之培训和优厚之待遇,无腐败之不良纪录等,均对人们评价程序公正产生心理影响;尊重,参加者在参与过程中获得被尊重之感受,也可被认为是参与过程中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中立,包括诚实、公正评价及在决策过程中运用事实而非个人意见。 丁玮,前揭文(同注4)页94。自然正义理念原先仅适用于司法程序,后来扩张适用及于行政程序。按英国国会委员会之建议,行政程序中之自然正义应包括:当事人应受告知、当事人应有表达意见之机会、决策者应公正、决定应附理由、决定书应载有救济途径之敎示等项。日本学者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土地 征收 正当 法律 程序 探讨 毕业论文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胜****】。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胜****】,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