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四个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争议案例的认识与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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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个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争议案例的认识与分析案例一:某营改增纳税人,2016年某月“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了500万,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开始缩减业务规模,年应税销售额只有200300万元,能否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前,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的原判定标准包括三个方面: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该业务为主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含)的;2.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或者以该业务为主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3.以上两项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
2、过80万元(含)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只包括涉及标准调整上述原登记标准的第一项和第三项,而按照“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或者以该业务为主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并未包括其中。因此该纳税人不能转回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案例二:某营改增纳税人,2016年“年应税销售额”未满500万,但因为业务需要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人,能不能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
3、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除超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外,还包括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自行申报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依据本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全部的增值税纳税人,简单地说就是包括营改增纳税人。因此对于2018年5月1日前,纳税人未超原“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自行申报登记一般纳税人的,在统一小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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