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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释义.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2157903
  • 上传时间:2024-05-21
  • 格式:DOC
  •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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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会计 实务 企业会计 准则 14 收入 释义
    资源描述: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释义 根据新准则第二条的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新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新准则也明确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另外,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新准则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为了进行销售商品业务的会计核算,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会计科目。账务处理通常为:借:现金(或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期末将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当其发生的财务费用)。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新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新准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同时也明确规定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一)新准则第十七条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1)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2)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不同的使用费收入,其收费时间和收费方法各不相同:有一次收回一笔固定的金额;有分期不等额收回的。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使用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后期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如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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