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销 收藏 举报 申诉 / 4
播放页_导航下方通栏广告

类型会计实务:建议明确征管法中有关期限、权限和界限问题.doc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2157511
  • 上传时间:2024-05-21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6.50KB
  • 下载积分:5 金币
  • 播放页_非在线预览资源立即下载上方广告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会计 实务 建议 明确 征管 有关 期限 权限 界限 问题
    资源描述:
    建议明确征管法中有关期限、权限和界限问题 笔者就修改《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期限、权限、界限等问题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关于明确有关期限的问题 一、明确责令限期改正和责令改正的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分别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完税凭证管理、以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等行为的,等等。税务机关在对以上税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时,必须经过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改正的法定程序。但是,在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或最长期限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使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较大,有的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只有1天~2天,有的则放宽到1个月~2个月。因此,建议在修订《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应明确责令限期改正和责令改正的期限,其最长期限可参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责令缴纳或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的规定,避免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随意性。 二、明确公告送达处罚决定的生效期限。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送达税务文书时,对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在采用的细则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同时,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列举的税务文书包括《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税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范畴,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精神,《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作为行政法规规定公告送达的生效日期30日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0日不一致时,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因此,建议在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时,将税务机关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生效日期由30日改为60日,使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 关于明确稽查局的处罚权限问题 虽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了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和职责范围,而对其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尤其是县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处罚权限问题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工作实践中,有的理解为各级税务局(包括县级)的稽查局享有完整的行政处罚权,且没有处罚额的限制;而有的则认为县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与基层税务所同属股级建制,只能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比照税务所的处罚权限执行。所以,在实际执行中,有的县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在查处逃、抗、骗税案件中,应给予的行政处罚,不论罚款金额大小,一律由稽查局制作并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有的稽查局只对2000元以下罚款制作并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2000元以上罚款均由县级税务局作出处罚决定。为此,建议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中,要进一步明确省以下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尤其是县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法律地位和处罚权限,使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依法行使职权更明确、更清晰。 明确区分偷税行为与漏税行为的界限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将偷税的手段归纳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但是,由于企业对日常的经济业务往来,在财务处理上执行的是会计准则或企业财务制度,而现行的会计准则及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法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有的税法上规定应作为应税收入的,但会计准则规定可不作收入处理;而会计准则规定可作费用支出的项目,但在税法上却不允许作税前扣除等等。由于目前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是否偷税的依据是税法,然而企业平时按会计准则或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就会导致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一些非主观故意的少缴税款行为也作为偷税来处理,势必造成偷税的打击面过宽。因此,笔者建议,在《税收征管法》修改中,要结合《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的概念界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同时增加“漏税”的条款,将“漏税”的概念界定为“纳税人并非主观故意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如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规定,或者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以及因工作粗心造成的漏缴税款等。漏税是无意少缴税款的行为,因此对漏税的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所漏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而事实上,目前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在查处涉税案件中,已将偷税划分为“主观故意”与“非主观故意”两种情形进行处理,对“非主观故意”的“偷税”只补税不罚款,充分体现客观公正的原则和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理念。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自信AI创作助手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会计实务:建议明确征管法中有关期限、权限和界限问题.doc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2157511.html
    页脚通栏广告

    Copyright ©2010-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微信客服:咨信网客服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elp@zixin.com.cn    文档合作和网站合作邮箱:fuwu@zixin.com.cn    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   | 证照中心

    12321jubao.png12321网络举报中心 电话:010-12321  jubao.png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电话:12377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自信网络  |  ZixinNet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