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会计专业论文大学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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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摘要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由于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将成为涉及面最广,需求最大的研究领域,在税收学还是在税法学领域里,都是比较热门的研究课题,同时将来也可能成为税法职业最有前途的产业之一。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不断提升,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将高等院校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本文根据高校教师收入的特点,设计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尽可能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希望提高高校教师的纳税意识,为他们提供一本纳税筹划的实用手册。 纳税筹划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因此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不能盲目的进行,而必须对有关条文有明确的掌握。本文是以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为基础,研究各种纳税筹划方案的。为了让高校教师能够更深刻的了解纳税筹划,本文先介绍了高校教师的主要收入以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接着进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实例分析,分别从高校教师的收入、支出、投资等方面,提出各种纳税筹划方案;然后,提出高校教师在纳税筹划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文由浅至深的介绍纳税筹划的相关理论,引导高校教师提高纳税筹划意识。 关键词: 高校教师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Personal Income Tax Planning for University Teachers Abstract Personal Income Tax Planning will be the biggest area in Tax research because of the closely relation with the common people. Both in tax revenue study and tax legal science domain, it always be the quite popular research topic, simultaneously one of the most promising industries in future tax law occupation. As the university teachers’ income level promotes unceasingly,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makes a clear statement that it will take their income as the key point for revenue surveillance. The text will design several reasonable tax planning methods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niversity teachers’ income, to reduce the university teacher's tax revenue burden as far as possible in the reasonable legitimate limitation. The whole text is written for raising the university teachers’ tax consciousness, hoping to provide a practical handbook for personal income tax planning. Income tax planning is a kind of work full of technology. So, it needs completely understanding of each tax regulations, and can not be carried on blindly. The text does research in various kinds of income tax planning methods, according to the new revise tax law carried on since 1st Jan 2006. To give the university teachers a deep imagination, the text introduces the main income of the university teachers and the tax revenue computational methods. Then, introduces the research analysis of tax planning for university teachers. It provides several tax planning methods in view of university teacher's income, disbursement, and investment. And then, offers some other considerations in the process of university teachers’ income tax planning. The text elaborates the income tax planning deeper and deeper, intending to improve the university teachers’ conscious. Key words: university teachers personal income tax tax planning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1. 前言 1 1.1 研究意义 1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 1.3 研究方法 2 2.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理论分析 3 2.1什么是纳税筹划 3 2.2 纳税筹划与违法纳税的区别 3 2.3 纳税筹划的原理 4 2.4 高校教师纳税筹划必要性分析 5 3. 高校教师的主要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5 4. 高校教师纳税筹划的实例分析 8 4.1高校教师主要收入的纳税筹划 8 4.1.1工资薪金方面的纳税筹划 8 4.1.2 劳务报酬方面的纳税筹划 10 4.1.2.1劳务报酬与工资的相互转化 10 4.1.2.2支付次数筹划法 10 4.1.2.3分项计算筹划法 11 4.1.2.4 费用转移筹划法 11 4.1.3 稿酬方面的纳税筹划 12 4.1.3.1系列丛书筹划法 12 4.1.3.2 著作组筹划法 12 4.1.3.3 费用转移筹划法 13 4.1.3.4 再版筹划法 13 4.2 高校教师主要支出的纳税筹划 14 4.3 高校教师投资的纳税筹划 14 4.3.1 教育基金储蓄 15 4.3.2 国债投资 15 4.3.3 外汇 15 4.3.4 股票 15 4.3.5 保险 15 4.3.6 投资书画、邮票等高价值动产 15 5 高校教师在纳税筹划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7 结论 18 致谢 19 参考文献 20 附录A 21 附录B 24 28 1. 前言 目前,个人收入问题正成为整个社会所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在种种个人收入的背后,则存在一个与每个公民收入息息相关的税种——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由于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将成为涉及面最广,需求最大的研究领域。纳税筹划无论在税收学还是在税法学领域里,都是比较热门的研究课题,同时将来也可能成为税法职业最有前途的产业之一。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首次提出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1]。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笔者高校教师属于社会上一个高收入的群体,收入来源多渠道,涉及到很多税收方面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把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作为征管重点。因此笔者选择“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作为研究课题,希望能够提高高校教师纳税筹划的意识,为高校教师纳税筹划提供一本实用手册。 1.1 研究意义 第一,有利于实现高校教师利益最大化。在现代社会,税法很复杂且变化越快,导致很多高校教师对税法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这样就非常容易多缴纳税款。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从底线意义上可避免高校教师缴纳“冤枉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全过程也是税法体系不断健全的过程,税法的健全伴随着税法的日益复杂,如果对税法研究得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税,也有可能多缴税。纳税筹划通过对税法的深入研究,至少可以不缴“冤枉税”。 第二,有利于提高高校教师的纳税意识,更好地掌握和实施税收法规。随着近几年高校不断扩招,扩大生源,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而且国家出台一系列工资调整政策,高校教师收入水平明显提高。税务部门把高校教师作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点对象。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明确提出将高等院校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也正是因为纳税筹划可以及时发现税法中不成熟的地方,故其在利用税法漏洞谋取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在时刻提醒着征税机关要注意税法的缺陷。国家在立法和征税管理中应权衡轻重,弥补漏洞。从这方面来说,纳税筹划对税法的健全起到促进作用。 第三,针对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这个课题,到目前为止,研究的人很少。一部分人的研究不够详细,有些理论叙述比较专业,相对一些非财会人员阅读理解比较困难。另一方面,他们都是从一个提供咨询服务人员的角度去研究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法,叙述比较偏重于理论。因此,本文换一个角度,从高校教师的角度出发,以通俗易懂的叙述来阐述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并且通过具体的实例来证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目前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这个课题,国内有很多专家进行了详尽的研究。而专门针对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这个课题,研究的人却很少。到目前为止,有两个人研究的很透彻。一位是2003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师范大学的张志宏撰写了一篇题为《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他根据黑龙江省的具体情况,对高校教师的各项收入进行了筹划,他提出的筹划方法有:(1) 提高教师的福利水平以降低名义收入。(2) 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由对方提供一定的劳务,例如食宿等等,来降低名义收入。(3) 特许权使用费通过入股的方式来合理避税。(4) 利息、股息、红利可以通过购买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教育基金储蓄、股息红利再投资等方法来实现避税。另一位是北京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的奚卫华,他在2006年根据新的修改后的税法和当前高校教师收入的具体情况作了纳税筹划分析。他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工资薪酬体系方面的策划,对笔者有很大的借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综合课税制,课税基础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各项所得,但是要减去税法中规定的不予列计的所得,并经过两次扣除,一种扣除称为个人为计算调整后的毛所得而进行的扣除项目,还有一种扣除是从调整后的毛所得中减去的特定项目。主要的纳税筹划方法有:(1) 雇主提供各种保险计划;(2)通过调整申报单位来实现避税;(3)把父母的收入转移到小孩的名下。比较国内外的纳税筹划方法,原理基本是相同的,即通过税率、税基、税额这三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1.3 研究方法 本文的主旨在于介绍纳税筹划,为高校教师纳税筹划提供一本实用手册。本文的主体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理论分析,这一部分简要介绍一下纳税筹划的有关理论以及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先详细介绍高校教师主要收入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弄明白各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是怎么计算出来的。第三部分,进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实例分析,分别从高校教师的收入、支出、投资这三个方面来研究纳税筹划。在研究的过程中,笔者先介绍纳税筹划方案,接着说明它的实施依据,最后通过简单的实例来证明纳税筹划的收益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介绍高校教师纳税筹划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基于“为高校教师纳税筹划提供一本实用手册”这一文章主旨,整篇文章的叙述通俗易懂,所列举的实例也短小简单,容易理解。本文从简单入手,再慢慢复杂化,从高校教师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来阐述纳税筹划。 2.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理论分析 在西方国家,纳税筹划已经是一个很普及的概念,并在实践中已经有了广泛的应用,但是在我国,人们对它的认识却还处在很初级的阶段,因此,本文先进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理论分析。先介绍什么是纳税筹划以及纳税筹划与违法纳税的区别,从根本上认识纳税筹划。接着介绍纳税筹划的原理,了解纳税筹划的理论依据。最后进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分析,分别从国家政策、自身利益的驱动以及税法因素和收入的特点这三个方面阐述。揭示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紧迫性和可行性。 2.1什么是纳税筹划 目前对于纳税筹划,无论是税收学界还是税法学界都没有统一的定义,也很难从词典和教科书中找出很权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释,但几乎所有的定义无不指出: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所进行的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对于纳税筹划具体行为内容的界定,也就是纳税筹划与一些相关概念的界定存在着分歧:第一种认为纳税筹划无任何限定的条件,包括偷税、漏税、逃税、欠税、骗税、抗税等一切能使纳税人税收负担最低化的行为[2]。第二种则认为纳税筹划行为仅指节税[2]。第三种则认为纳税筹划是节税、避税的综合体,持这种观点的人最多,并且国际上对纳税筹划的定义一般都倾向于广义,而且在纳税筹划的实务中节税和避税往往难以加以严格区分[2]。由此可以看出纳税筹划的概念应该是:纳税筹划是指一国纳税人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自己的经济活动的安排来减轻或者避免自己纳税义务的行为[3]。 2.2 纳税筹划与违法纳税的区别 2.2.1 定义的区别 纳税筹划是指一国纳税人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自己的经济活动的安排来减轻或者避免自己纳税义务的行为。而违法纳税包括偷税、逃税、漏税、欠税、骗税、抗税。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应税行为)已经发生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逃税是纳税人对已经发生的。就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进行某种人为的安排和解释,企图使之成为非应税行为的行为[4]。漏税是纳税人无意识(非故意)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纳税款的行为[4]。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而发生的拖欠税款的行为[4]。骗税在我国一般是指纳税人通过假报出口、虚报出口、提供假出口证明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抗税是指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违法纳税行为[4]。 2.2.2 特点的区别 纳税筹划的特点有:(1)合法性。纳税筹划是一种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研究后进行的纳税优化选择。(2)高策划性。纳税筹划一般都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规划、设计和安排。它可以在事先测算出节税的效果,因而具有超前策划性。这种超前策划,既要求纳税人充分了解法规,又要了解自己的经济业务,从而进行有效利用合法的政策优惠,进行有效充分的节税筹划。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3)政策导向性。从宏观经济调节来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的经济杠杆。政府可以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识地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以实现某些经济或社会目的,因此纳税筹划是符合法律规定的[6]。 违法纳税的最显著的特点为违法性。偷税、逃税、漏税、欠税、骗税、抗税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逃税和偷税具有共性,即都具有欺诈性、隐蔽性,但逃税在操作上更具有直接性,各国对逃税一般都没有单独的处罚规定,而是归入偷税范围按照偷税处罚,我国也不例外[5]。因此,违法纳税会遭到国家的反对和制止。 2.2.3 范围的区别 纳税筹划包括节税和避税,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而偷税、逃税、漏税、骗税、抗税、欠税等都在法律规定之外,属于违法行为。(如下图2-1所示)。 节税 避税 偷/逃/漏/欠/骗/抗税 合法 不违法 违法 图2-1 2.3 纳税筹划的原理 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有很多种,但这些方法的背后有着一套共同的原理。当存在不同的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了减轻税负,选择其中税负最低的方案,都是为了取得最大的税后利益。主要的纳税筹划原理主要包括税基、税率、税额筹划原理。 税基筹划原理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来减轻税收负担甚至免除纳税义务的原理。税基指计税的基数,如果适用税率一定,税额的大小与税基大小之间是一种正比关系。也就是说,税基越小,则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负有的纳税义务就越轻。税收负担。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虽然不能改变税法中明确规定的计税税率,但却可以通过选择课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类别或者改变税基分布调整其适用税率。 税额筹划原理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甚至解除纳税义务的原理。此种原理的运用通常与税收优惠中的减免税、退税相联系。 2.4 高校教师纳税筹划必要性分析 2.4.1国家政策的影响。 随着近几年高校不断扩招,扩大生源,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而且国家出台一系列工资调整政策,高校教师收入水平明显提高。税务部门把高校教师作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点对象。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明确提出将高等院校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所有这些都促使高校教师去了解个人所得税,提高纳税意识。 2.4.2内在利益的驱动。 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树立起纳税意识的同时,也应对交纳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教师实际上又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着彼此独立的经济利益,因此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个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目的。在众多减轻税收负担的途径中,惟有纳税筹划是不违法的。于是,纳税筹划已成为一个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话题。 2.4.3税法因素和高校教师收入的特点。 我国实行的分类课税制,税法规定的差异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包括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的可调整性、税率上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种减免税的存在。另一方面,高校教师收入来源广泛,例如:工资薪金收入、对外提供劳务收入、出版作品取得的稿酬收入、股息红利所得等等。这些都便于进行纳税筹划。 3. 高校教师的主要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3.1 工资、奖金所得 包括职务工资和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其中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费又可以细分为三类:(1)工资表中第一栏“职务工资”外的所有金额,即工资津贴、职务津贴、岗位津贴、保留津贴、独生费、课时津贴、职务补贴、博导津贴、政府津贴、误餐费、责任教授津贴等。(2)过节费、防暑降温费、以及学校所发的一次性奖金等。(3)各学院、系(部)处单位内部发给教职工的津贴及其他收入。高校教师薪酬体系主要有两种:业绩津贴制和基本收入加课酬制。 工资、奖金所得扣除1600元的标准,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表3-1)计算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16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表3-1 工资、薪金所得使用的速算扣除数表 单位:元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对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此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办法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仍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具体为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纳税[7]。 3.2 劳务报酬所得 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指的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劳务,如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报酬(不包括稿酬)。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公式如下(另附劳务报酬所得使用的速算扣除数表3-2):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表3-2 劳务报酬所得使用的速算扣除数表 单位:元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3.3 稿酬所得 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稿酬所得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稿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稿酬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1-20%)×20%×(1-30%) 3.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1-20%)×20% 4. 高校教师纳税筹划的实例分析 4.1高校教师主要收入的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本文将针对这几部分收入进行纳税筹划,提出各种纳税筹划方案。 4.1.1工资薪金方面的纳税筹划 采用业绩津贴制可以减轻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因此相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非常均衡的纳税人而言,工资薪金所得极不均衡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较重。这时,如果采取均衡分摊法,可以达到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因此,采用业绩津贴制,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 目前高校教师的薪酬体系主要有两种:基本收入加课酬制与业绩津贴制。基本收入加课酬制是将教师的工资分为两部分:基本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福利、补助等)加课酬,财务部门会按照每个月教师实际上课的数量以及指导论文的数量等确定当月的课酬数量,并与基本收入一起发放,在这种情况下,教师的每个月的收入都不一样,都会出现一定的波动。业绩津贴制是首先确定教师一年的基本的工作量,教师在完成基本工作量后就可以获得基本工资和业绩津贴,在年末或者学期末支付超课时部分的酬金以及论文指导的费用等,如果没有能够完成标准的工作量,则相应的扣减其津贴。 每位教师在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内课程时间的安排不均衡,因此在全年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每月实际收入不同,由此造成这两种薪酬体系的税收负担不同,业绩津贴制的税负要低一些。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业绩津贴制下,各月的收入比较平均,年终所发放的超课时津贴可以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在一起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纳税。为此,从降低税负角度来说,建议高校采用业绩津贴制。采用这种薪酬体系至少有两个优点:(1)从总体上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2)从管理上来说,业绩津贴制易于操作,而且更易于理解。 案例一: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为3000元,每课时的课酬为60元,按每月实际完成的课时量计发课酬;高校乙采用业绩津贴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与津贴为4250元,每年需完成250课时的工作量,未完成标准课时的按照每课时60元的标准扣发津贴,超课时部分按每课时60元支付酬金,学年末与当年的奖金、年底双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课酬外年底双薪与奖金数额合计为7000元,在12月份发放”在下表中我们列示了两种不同薪酬体系下教师每月的收入和应纳个人所得税情况(如表4-1和表4-2): 表4-1 两种薪酬体系比较(250课时) 单位:元 月份 课时量 高校甲 高校乙 实发工资 个人所得税 实发工资 个人所得税 1月 0 3000 115 4250 272.5 2月 0 3000 115 4250 272.5 3月 20 4200 265 4250 272.5 4月 20 4200 265 4250 272.5 5月 15 3900 220 4250 272.5 6月 75 7500 805 4250 272.5 7月 0 3000 115 4250 272.5 8月 0 3000 115 4250 272.5 9月 45 5700 490 4250 272.5 10月 45 5700 490 4250 272.5 11月 15 3900 220 4250 272.5 12月 15 10900 895 11250 947.5 合计 250 58000 4107 58000 3945 表4-2 两种薪酬体系比较 (360课时) 单位:元 月份 课时量 高校甲 高校乙 实发工资 个人所得税 实发工资 个人所得税 1月 0 3000 115 4250 272.5 2月 0 3000 115 4250 272.5 3月 30 4800 355 4250 272.5 4月 30 4800 355 4250 272.5 5月 30 4800 355 4250 272.5 6月 90 8400 985 4250 272.5 7月 0 3000 115 4250 272.5 8月 0 3000 115 4250 272.5 9月 60 6600 625 4250 272.5 10月 60 6600 625 4250 272.5 11月 30 4800 355 4250 272.5 12月 30 11800 1030 17850 1607.5 合计 360 64600 5145 64600 4605 分析: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由表4-1以及表4-2可知,由于高校在寒暑假期间以及学期末的课程很少,大部分课程集中安排在3月到6月以及9月到12月,再加上有些课程需要集中上课,以及指导学生论文的酬金集中在六月份支付(虽然教师于每年的3月到6月份指导论文,但指导论文的酬金往往是在指导论文结束后一次性发放)等因素,使得教师各月的收入不均衡,从而增加教师的税收负担。从表4-1可知,如果该年完成基本的250课时工作量,高校甲的老师需要纳税4107元,高校乙的老师需要纳税3945元,则采用业绩津贴制的高校老师一年可以节税:4107-3945=162元。从表4-2可知,如果该年超课时完成360课时的工作量,高校甲的老师需要纳税5145元,高校乙的老师需要纳税4605元,则采用业绩津贴制的高校老师该年可以节税:4605-5145=460元。很明显高校如果采用业绩津贴制可以降低高校教师的纳税负担。 筹划方案:高校可以采用业绩津贴制这种薪酬体系,或者采用一种介于业绩津贴制和基本收入加课酬制之间的薪酬体系,即按照每学期的总课时(含指导论文等折合工作量)除以6(如果寒暑假有假期津贴的话,则除以5)确定每个月的课时量,以该课时量乘以标准课酬确定每个月的课酬收入(即一个学期内每个月的课酬收入相同),然后加计基本收入确定每月收入总额,学期末再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与计划工作量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4.1.2 劳务报酬方面的纳税筹划 劳务报酬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但由于对于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相当于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故一次收入数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因此,主要的纳税筹划原理就是调整税基和降低适用税率。主要纳税筹划方法有:劳务报酬与工资相互转化、支付次数筹划法、分项计算筹划法费用、转移筹划法。 4.1.2.1劳务报酬与工资的相互转化 劳务报酬所得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这种做法实际上相当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在一定的范围内,劳务报酬与工资相互转化可以适用税率。定义一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还是工资主要取决于个人是否与企业存在明确的雇佣关系。 案例二 :某高校刘老师工资收入为3000元,6月份刘老师从私营企业获得劳务报酬4000元。刘老师该怎样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刘老师的纳税情况: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3000—1600)×10%-25=115元,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4000-800)×20%=640元,两者合计老师共纳税为:640+115=755元。如果将两项合并纳税,则应纳税额为:(3000+4000-1600)×20%-375=705元。由此可见,将两项合并纳税更加合算,可以节税:755-705=50元。因此,刘先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一年可以节税50×12=600元。 筹划方案:刘老师应该与私营企业签订合同,建立明确的雇佣关系,则每年可以节税600元。 4.1.2.2支付次数筹划法 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分项按次纳税。对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每月收入为一次。对一次收入过高的要加成征收。对于纳税人而言,收入的集中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收入的分散便意味着税负的减轻。因此,劳务报酬每次收入额的大小及每次的取得收入的时间,成为影响税负的主要因素。劳务报酬每次收入额的大小及每次取得收入的时间,成为影响税负的主要因素。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的分摊或者分解,增加扣除次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在实行累进税率时,还可以避免档次爬升现象的出现。 案例三:陈教授为某上市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按约定,该上市公司每年付给其酬金 32000元,陈教授应该怎样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对陈教授而言,每年年末应纳税额为:32 000元 ×(1-20%)×30% -2 000元 =5 680元。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分项按次纳税。对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每月收入为一次,对一次收入过高的要加成征收。对于纳税人而言,收入的集中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收入的分散便意味着税负的减轻。因此,如果陈教授与该上市公司商定,酬金按季度支付,则陈教授每次 (季度)应纳税额为:8000元 ×(1-20%)×20%=1 280元,则本年度陈教授共计纳税:1280元×4=5120元。可见,通过平摊收入的方法 ,陈教授可节税 560元。 筹划方案:陈教授应该与上市公司约定将每年的酬金分季度支付,则每年可以节税560元。 4.1.2.3分项计算筹划法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去一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四:某高校孙教授给几家公司提供劳务,同时取得多项收入,给某设计院设计了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2万元;给某外企当了10天的翻译,获得1.5万元的翻译报酬; 给某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帮助,获得该公司的3万元的报酬,该怎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如果孙教授不太清楚税法,将各项所得加总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则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15000+30000)×(1—20%)=52000元,应纳税额为:52000×40%—7000=13800元。如果分项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可以节省大量的税款,计算如下:设计费应纳税额为:20000×(1—20%)×20%=3200元;翻译费应纳税额为:15000×(1—20%)×20%=2400元;技术服务费应纳税额为:30000×(1—20%)×30%—2000=5200元,总计应纳税额为:3200+2400+5200=10800元,由此可见,如果分项计算所得税就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13800—10800=3000元。 筹划方法:将各项劳务报酬分开计算,则可以节税。 4.1.2.4 费用转移筹划法 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提供,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下列方式可以考虑,有对方提供餐饮服务,报销交通开销,提供住宿,提供办公用具,安排实验设备等。这样就等于扩大了费用的开支,相应的降低了自己的劳务报酬所得总额,从而使得该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或扣除超过20%的费用(一次劳务报酬少于4000元时)。这些日常的开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由个人负担就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由对方提供的能够扣除,虽然减少了名义报酬额,但实际收益却有所增加。 4.1.3 稿酬方面的纳税筹划 稿酬的纳税筹划原理主要是调整税基,尽量减小税基。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法有:系列丛书筹划法、著作组筹划法、费用转移筹划法、再版筹划法 4.1.3.1系列丛书筹划法 系列丛书筹划法的理论根据是:如果一本书可以分成几个部分,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现,则该作品可以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单独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的不少税款。 案例五:某高校张教授经过一段时间的辛苦工作,打算出版一本关于个-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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