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十&十一)解答营改增的25个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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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陕西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十&十一)解答营改增的25个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陕西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十&十一)解答营改增的25个问题陕西国家税务局2017年4月24日陕西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十)建筑业问题1:某建筑公司接受政府委托进行扶贫搬迁房代建,其代建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工程代建是指委托方(包括工程建设委托方或实际使用方)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工程的项目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业务。通常情况下,代建业务应同时满足
2、以下条件:代建单位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代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所有权归委托方。代建单位不垫付资金。依据委托代建合同,代建单位取得的收入应分别核算,其取得的代建管理费收入,应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取得的建筑服务收入,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施工方依据合同约定,以自身名义立项、取得土地、办理后续施工手续,按照委托方要求进行施工,项目完工移交委托方的,不属于代建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问题2:某房地产公司与建筑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一房地产项目施工合同。房地产企业已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备案手续,在正式开工前,由于该项目规划调整,已于
3、2016年下半年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请问,房地产企业能否就该项目继续按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简易计税备案的老项目,为保持该项目增值税核算的一致性,因后期项目规划调整、建设面积变更的,仍按已备案老项目对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问题3:某建筑企业集团咨询,其下属的西安公司(增值税独立纳税人)承担集团中标的境外项目(因建筑资质需要,承建合同由集团公司统一签订)施工业务,西安公司如何申请享受跨境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答:
4、财税201636号附件4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跨境建筑服务,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可免征增值税。鉴于西安公司通过集团内部分包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的实际,为保证此项业务享受免税政策的唯一性,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前,西安公司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如下资料:施工地点在境外的证明(集团公司签订的承建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不再提供);集团公司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集团公司与其所属的西安公司签订的该境外施工项目内部授权合同(或三方协议);集团公司未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享受该项目跨境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书面申明。问题4:采用BT、BOT模式进行工程
5、建设应该如何纳税?答:BT模式,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包括投融资业务和建造业务。具体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因投融资人在BT项目中从事的交易事项差异,可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移交给业主的,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分别按以下方法计税: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支出项目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
6、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承建的,该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移交阶段。投融资人就所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移交给业主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工程建设成本,支出项目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承建的,该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移交阶段。投融资人就所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收入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BOT模式,即建造运营移交。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投资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承担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
7、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清偿贷款,并取得合理的利润。政府对这一项目有监督权和调控权。特许期满后,投资人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政府应给予特别补偿。因投融资人在BT项目中从事的交易事项差异,可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经营一段时间,再移交业主的,在该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支出项目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承建的,
8、该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就其所取得的经营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移交阶段。投融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移交给业主的,于移交时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经营一段时间,再移交给业主的,在该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经营权的成本,支出项目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承建的,该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就其取得的经营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计税。移交阶段。投融资人
9、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移交给业主的,于移交时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问题5:某建筑企业咨询,该企业以清包方式为甲方提供建筑服务,但目前建筑合同均为制式合同,合同中没有明确提供建筑服务的方式,也没有明确材料采购比例。请问,针对此种情况企业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答: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口径执行: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备案资料报送的有关要求,建筑合同或协议中无甲方提供材料、动力、设备等相关明确意思表示的,但实际施工中存在甲供行为的,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需提供由甲方出具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自行采购的“备案事项说明”;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需提供由甲方出具的
10、自行采购主要材料或者该项目无需主要材料的“备案事项说明”。生活服务业问题6:某企业属纳入省内增值税汇总管理的分支机构,其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发生房屋转让或租赁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发生转让或租赁不动产业务不需预缴,直接申报纳税。但因该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后,此类业务的增值税将无法采取直接申报方式入库,应如何处理?答:纳税人实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后,其分支机构增值税的纳税主体自动变为总机构。为保持不动产所在地财政利益格局,纳入增值税汇总管理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发生的不动产转让或租赁业务,统一由总机构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预缴,并按照陕
11、国税发20161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在“跨区税源登记”模块进行登记后,再预缴税款。问题7:劳务派遣公司由于涉及业务项目较多,能否比照建筑企业分项目合同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答: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口径执行: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劳务派遣公司,能够按劳务派遣项目分别核算各项目收入的,可按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问题8:纳税人代自来水、电力、天然气、暖气销售单位收取费用的应该如何缴税?向居民收取的取暧费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答:纳税人受自来水、电力、天然气、暖气销售单位委托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属于代收转付行为,代为
12、收取的费用不征税。受托收费单位不垫付资金;销售单位直接向最终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纳税人受托使用销售单位的发票开具给最终客户。纳税人代收费用过程中取得委托方支付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代收转付条件的,纳税人收取的电力、天然气、暖气费用应按照转售货物处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向业主或者其他客户转售暖气取得的收入,按照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取得的供热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问题9: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水费和污水处理费等如何缴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13、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自来水水费不属于代收转付的,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物业服务”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需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三条“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第十四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和第十五条第
14、三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的规定,自来水公司或其他受托单位通过开具免税普通发票方式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开具财政票据方式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征增值税。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水资源费、抄表到户费,属于销售自来水时收取水费的价外费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客户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抄表到户费等其他费用,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口径执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客户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抄表到户费,不属于代收转付情形的,应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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