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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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网络收集 仅供参考 业 主合同编号:【 】 承包商合同编号:【 】 【】 【】工程 EPC总承包合同 业 主:【】 承包商:【】 【 】年【 】月【 】日 内容为网络收集 仅供参考 目 录 1、一般规定2 定义与解释2 合同文件构成与解释5 通信与交流6 法律和语言7 权益转让7 文件照管和提供8 文件使用8 保密性8 遵守法律8 2、业主9 业主代表与监理9 批准/许可11 现场进驻权11 业主提供的文件11 业主提供的设备和材料11 资金安排11 3、承包商12 承包商一般责任和义务12 担保13 承包商代表14 分包商和供给商15 合作15 放线16 平安保证16 质量保证17 现场数据17 不可预见事项18 道路通行与设施18 防止干扰18 进厂道路18 货物运输18 承包商设备19 承包商人员和设备记录19 环境保护19 水、电、汽及通讯等的供给19 工作方案19 进度报告20 现场保安20 承包商现场作业20 文物、化石处理20 无序行为20 4、设计21 设计一般要求21 承包商文件22 技术标准和法律22 培训23 竣工文件23 操作和维修手册23 设计缺陷23 5、采购24 采购一般要求24 采购保护伞协议24 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25 进口货物的采购25 气化工艺包采购26 长周期/关键设备26 催交与检验27 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28 场地及仓储设施28 6、施工/安装28 施工一般要求28 临时设施29 施工方案29 施工质量监督检验29 混凝土及集中防腐框架协议30 现场HSE30 7、开工、延误、暂停30 工程开工30 工作完成时间31 进度方案31 工期延长32 工程进度32 暂时停工33 暂停后果33 暂停时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付款33 长时间停工34 复工34 8、完工测试阶段34 一般规定34 单机试车34 机械竣工35 中间交接35 联动试车35 投料试车36 性能考核36 最终接收37 承包商协助工作文件准确性38 9、缺陷责任38 完成缺陷修补38 未能修补的缺陷39 移出有缺陷的工程39 进一步试验39 质量保证期间承包商进入权39 承包商调查39 最终接收证书39 未履行义务40 现场清理40 10、保证与担保40 质量保证40 装置性能保证40 质量保证期40 11、变更和调整41 业主变更权41 承包商变更建议41 不视为变更41 变更程序42 持续的合同义务43 弃权43 12、总承包合同价格、结算和支付43 合同价格43 支付44 质量保证金45 进度保证金45 付款时间46 税和关税46 工程结算46 13、由业主终止合同47 整改通知47 由业主终止合同47 至终止日止的估价49 终止后的付款49 业主终止合同的权力49 14、由承包商终止合同49 由承包商终止合同49 停止工作和承包商设备撤离49 终止时的付款50 15、知识产权50 知识产权保障50 知识产权侵权50 知识产权侵权补偿50 知识产权的所有权50 16、损害赔偿金51 延误工期损害赔偿金51 性能考核失败的损害赔偿金51 关键人员调离的损害赔偿金51 损害赔偿金的支付51 承包商最高责任限额51 17、风险责任与保险52 保障52 对工程的照管52 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害52 保险53 18、保密57 19、不可抗力58 不可抗力的定义58 不可抗力的通知58 将不可抗力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58 不可抗力的后果58 自主选择终止、付款、解除58 协商解决59 20、争议和仲裁59 友好解决59 仲裁59 连续工作59 间接损失59 21、合同的生效和修改60 合同生效60 合同修改60 22、其他60 弃权60 可分割性60 约束力60 公开60 合同正副本60 总承包合同附件: 商务附件: 附件1-价格分项 附件2-支付条件和付款进度表 附件3-违约损害赔偿 附件4-性能保证与考核标准 附件5-银行保函格式 附件6-进度保证金发放节点及进度 附件7-变更管理程序 附件8-保密协议 附件9-工艺包委托采购协议 附件10-设备采购协议 技术附件: 附件1-工作范围 附件2-效劳范围 附件3-工程组织机构和关键人员表 附件4-工程进度方案表 附件5-工程执行要求及业主管理规定 附件6-标准标准清单 附件7-工作完成定义 附件8-批准的分包商清单 附件9-批准的供给商清单 附件10-设计根底及其它技术文件 附件11-工程设计统一规定 附件12-根底设计文件 附件13-HSE管理协议及管理要求 内容为网络收集 仅供参考 XXXXXXXXXX工程EPC总承包合同 业 主〔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 营业执照注册号: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承包商〔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 营业执照注册号: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鉴于: 1、业主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事宜进行了招标,承包商于 年 月 日以 元的价格中标。 2、业主拟委托承包商负责设计、采购、施工的工程主要概况为: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及规模:_______________ 工程场地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 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_______________ 基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那么,合同双方就______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于〔 地点 〕 订立本合同。 1、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定义: 1.1.1 “合同〞指由本合同第.1条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假设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3 “合同装置〞指承包商将在工程现场按照合同要求建设【】工程的装置,详见本合同技术附件1【工作范围】。 1.1.4 “工程〞或“工程〞指由业主招标、承包商中标的本合同项下的【】工程。 1.1.5 “工程现场〞指用以建设合同工程的工厂所在地。 1.1.6 “工作〞指承包商执行第条规定及合同其他规定所开展的工作。 1.1.7 “一方〞及“双方〞单指或合指承包商与业主。“第三方〞是指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任何第三人。 1.1.8 “业主〞指【】及其合法继受人。 1.1.9 “承包商〞指合同中为完本钱工程的EPC承包商。 1.1.10 “监理人〞指业主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业主代表〞指业主在合同中指定的执行合同的人员或者由业主根据合同第条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1.1.12 “承包商代表〞指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定的人员。承包商代表人选必须经业主批准,且未经业主批准不得更换。承包商代表将负责组织实施合同项下的工作的开展,并由承包商授权可以对一切事务做出决策。 1.1.13 “业主人员〞指参加工程的业主所有人员。 1.1.14 “承包商人员〞指承包商组织的直接参与工程的所有人员,包括分包商、供给商的人员。 1.1.15 “现场人员〞指在现场的业主人员、承包商人员及其他第三方人员。 1.1.16 “分包商〞指根据其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约定,由承包商对其分包局部工程或效劳,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17 “天〞/“天数〞指日历天/天数,“时间〞指中国北京时间。 1.1.18 “生效日〞指双方签署本合同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相应机构批准才能生效的日期,或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生效日期。 1.1.19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7.1条【工程开工】的规定通知的日期。 1.1.20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业主提供的用于承包商现场办公,存放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和实施工程的任何地点。 1.1.21 “根底资料〞指业主提供给承包商的经有关部门对工程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根底资料。 1.1.22 “具备开车条件日〞指有关各方签署“具备开车条件〞的日期。 1.1.23 “单机试车〞指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的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氮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制造、安装质量和设备性能是否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详细定义参见本合同技术附件7【工作完成定义】。 1.1.24 “机械竣工〞详细定义参见本合同技术附件7【工作完成定义】。 1.1.25 “中间交接〞指合同装置在满足机械竣工条件的根底上完成系统〔或冲洗〕、吹扫、气密、煮炉、大机组氮气/空气/其他介质负荷试车、烘炉等工作,具备了联动试车条件。详细定义参见本合同技术附件7【工作完成定义】。 1.1.26 “联动试车〞指在单机试车合格的根底上,对系统进行枯燥、置换、三剂装填,以水、气、汽等为介质进行的试车,由业主组织,并在承包商参加和协助下,先从单系统开始,然后扩大到几个系统或全装置的联运,目的是检验装置的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及DCS/SIS/PLC等的性能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详细定义参见本合同技术附件7【工作完成定义】。 1.1.27 “投料试车〞指联动试车合格,整改消缺已完,质量初评合格后由业主组织,并在承包商、工艺包专利商等参加和协助下,按设计文件规定的条件,对工程的工艺和辅助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进行投料试车,以打通工艺流程,暴露在工艺、设备、操作、施工等方面的问题,承包商及时加以整改。详细定义参见本合同技术附件7【工作完成定义】。 1.1.28 “性能考核〞指合同装置试生产产出合格产品并且装置运行稳定后,装置满负荷连续不间断运行72小时,对装置进行生产能力、工艺指标、环保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定额等是否到达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标准的全面考核。 1.1.29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业主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商与业主进行工程交接,并由业主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30 “总承包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由.1条【固定总价】规定的款额。 1.1.31 “最终验收证书〞指质保期满后由业主发给承包商的验收证书,详见8.8条【最终接收】规定。 1.1.32 “承包商设备〞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它任何物品。但承包商设备不包括业主提供的设施和设备以及构成永久工程的设备、材料和其它任何物品。 1.1.33 “信息〞指所有具有技术和非技术特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承包商从业主或其代理直接或间接获得的技术信息、商务信息、说明、规格、标准标准、数据和介绍等。 1.1.34 “承包商文件〞指承包商为执行本合同而准备的与合同装置的设计、采购、整套启动试运、试生产和操作以及维修有关的设计、数据、方案、规格、流程、图纸、手册以及类似的文件。 1.1.35 “良好的行业惯例〞指在类似情况下从事同类工程的、熟练的、有经验的承包商按照先进的标准使用公认的、具有最高专业水准的工程设计和技术所表现出来的技术水平、勤勉、谨慎和预见。 1.1.36 “审批〞或“批准〞指由业主签发的不免除承包商在本合同下的义务、风险或责任的书面批准。 1.1.37 “根底设计文件〞指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与合同装置的根底设计有关的数据、方案、规格、流程、图纸及其类似的技术文件等。“详细设计〞见业主?详细设计审查管理规定?中关于详细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规定。 1.1.38 “系统〞是指构成合同装置的生产装置和辅助设施。 1.1.39 “质量保证期〞是指装置通过性能考核后,承包商对装置质量担保的期限,质量保证期限的条【质量保证期】的规定。 1.1.40 “供货〞或“货物〞是指合同装置需要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备品备件、与设备和材料有关的技术文件以及初次添加的非消耗品〔如润滑剂等〕。 1.1.41 “效劳〞指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业主提供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等各方面管理、技术支持。 1.1.42 “预付款〞指根据合同约定,由业主预先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 1.1.43 “长周期设备〞指设备的供货周期在14个月以上的设备及设备供货期小于14个月,但在生产中承当关键工序的设备。 1.1.44 “保护伞协议〞指业主为确保合同装置应用的特定设备在系统功能、匹配、操作、维护及备件统一方面形成一致性,业主筹划与特定供给商签订供货保护伞协议或混凝土及集中防腐框架协议,以使供给商承诺未来向本工程承包商及其分包商以保护伞协议规定的固定价格、条件提供特定设备及相关效劳〔但业主并不向供给商保证本工程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将来必然会向供给商采购本协议项下全部或局部的货物和效劳〕。 1.1.45 “施工承包商〞指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46 “工程进度款〞指业主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商支付的有关本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等款项。 1.1.47 “工程结算款〞指合同价款与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的差额和经确认的变更款的总和。 1.1.48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1.1.4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当的责任。 1.1.5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1 “法律〞泛指本合同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1.52 “EPC〞为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的英文缩写。 1.1.53 “HSE〞为健康、平安和环境〔Health、Safety、Environment〕的英文缩写。 1.2 合同文件构成与解释 1.1.54 合同文件的组成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 】工程EPC总承包合同 〔2〕合同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6〕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7〕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局部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本钱合同的组成局部。 以上规定的文件共同构本钱合同整体,是本合同整体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局部,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合同条款与条件优先于合同附件。如果合同附件之间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应当从合同整体并按照最有利于合同装置和实现业主合同目的的角度解释,但合同双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1.1.55 条款标题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依据。 1.1.56 合同意图 如果合同某个局部规定的工作、效劳或者承包商义务、责任,而在合同其他局部没有规定的,那么该等工作、效劳或者承包商义务、责任应视为合同整体要求,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执行这些工作、效劳或义务、责任。 合同中字、词、句位置错误、多余、遗漏以及词性的误用等都不影响从合同整体来理解这局部的意图。 1.1.57 合同错误、遗漏、差异以及矛盾 如果一方发现合同内容错误、遗漏、差异,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对方应及时给予书面澄清。 如果对承包商的某项工作在技术标准方面出现不同的标准,那么,将适用最严格标准,除非业主同意适用另一个标准。 按照良好的行业惯例,如果某项工作和效劳是圆满完本钱合同项下的工作所必须的,但该项工作和效劳未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那么,此项工作和效劳应视为已经包含在合同中并成为合同工作一局部。承包商按照本条提供的工作和效劳不应被视为合同的变更。因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和工期由承包商承当。 1.1.58 工作性质 承包商在此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承包商已经熟知为执行本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各种规定和政府相关要求;熟知工程的性质、工程所在地情况;熟知工程对设备、材料的特性、数量和质量的要求;熟知执行工程所需设计、采购、施工以及其他工作/效劳的性质与工作量;熟知为执行工程所有人员、设备、材料、物资供给以及施工机具设备进、出工程现场的要求;熟知为执行本工程的交通运输条件和情况;以及熟知作为合格的承包商应当知悉的所有与执行本合同工程相关的其他事项。 承包商对上述可能会影响承包商执行本合同工作事项的任何疏忽,都不减少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1.2 通信与交流 本合同双方之间发出、给予或签发与本合同有关的或者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任何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求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 1.2.1 采用书面形式,当面交接〔取得对方收据〕,或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双方商定的电子邮件或 传输方式发送,接收方在收到这些通信文件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对文件的内容进行确认。 1.2.2 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如下接收人的地址: 承包商: 接收人: 接收地址: : : 电邮地址: 业主: 接收人: 接收地址: : : 电邮地址: 1.2.3 任何一方的地址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上述方式书面通知另一方。 1.2.4 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的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1.2.5 双方按照本合同发给对方的通知应以中文书写。 1.3 法律和语言 1.3.1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及执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合同争端解决,无论采用仲裁或者诉讼,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其冲突法原那么除外。 1.3.2 语言文字 〔1〕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2〕所有依照本合同提供的信件、信息、印刷品、数据手册及其他文件一般应采用中文,如果有特殊要求将按照本合同技术附件5【工程执行要求及业主管理规定】中对语言文字的要求执行。 1.4 权益转让 1.4.1 在本合同执行中,业主有权以书面通知承包商的方式转让全部或者局部合同权利和/或义务,而无需征求承包商的意见。除业主与承包商另行协商一致,业主转让全部或者局部合同权利和/或义务,不应影响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权利,同时,也不应影响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1.4.2 承包商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本合同项下任何工作和效劳;未经业主批准,承包商也不得分包本合同项下任何工作和效劳。 1.5 文件照管和提供 1.5.1 承包商的每份文件都应由承包商保存和照管,直至被业主接收为止。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文件份数见本合同技术附件5【工程执行要求及业主管理规定】。 1.5.2 承包商文件的定义见本合同第1.1.34条的规定。 1.5.3 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份本合同、业主要求、承包商文件、变更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件。业主人员有权使用所有这些文件。 1.5.4 如果一方发现为工程准备的文件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1.6 文件使用 1.6.1 承包商给予业主以实现本合同为目的而无期限的、可转让的、非排他的、免费的使用承包商文件的许可,包括双方对它们做出的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许可。这项许可应: 〔1〕允许业主或业主指定的第三方为建设、运行、维修、改良、调整、修复、报批和撤除本工程之目的,复制和使用承包商文件。 〔2〕承包商文件是计算机程序或其它软件的,允许业主或业主指定的第三方在合同设定的承包商文件使用范围内的计算机上运行。 未经承包商同意,业主不得在本条款规定外的其它目的使用、复制承包商文件。 1.6.2 承包商因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可在业主同意后自费复制、使用业主文件。未经业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在本条款规定外的其它目的使用、复制业主文件或将其披露给第三方。 1.7 保密性 除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和遵守适用法律的需要以外,双方应将合同的详情视为秘密信息,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第16条以及商务附件8【保密协议】的规定遵守保密义务。 1.8 遵守法律 1.8.1 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均应遵守适用法律。 1.8.2 承包商应按照法律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车、性能考核、保修等工作,办理并获得所需要的全部许可、执照或批准。承包商应保障业主免受因其未能完成上述任何一项工作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并须在该等损失发生的情况下对业主作出全额补偿。 2、 业主 2.1 业主代表与监理 2.1.1 业主代表 〔1〕业主指定业主代表作为业主执行本合同的代表。 〔2〕业主代表应根据业主书面授权开展工作。 〔3〕如果业主替换已任命的业主代表,应在不少于14天前将替换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通知承包商。 2.1.2 监理公司与总监理工程师 〔1〕监理公司是业主委托的行使施工管理和质量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其权利和义务在业主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 〔2〕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公司任命的代表,代表监理公司根据合同要求行使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业主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业主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 〔3〕如果监理公司经业主同意替换己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业主应在不少于14天前将替换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通知承包商。 〔4〕除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改变本合同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1.3 受托人员 所有业主委托的人员,包括业主人员、监理人员、质量监督部门人员以及其他第三方检验检测人员,应只在业主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相应工作。由受托人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其它行动须经业主代表批准,且: 〔1〕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商,并抄送业主。 〔2〕不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当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不影响业主拒绝接受承包商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力。 〔4〕如果承包商对受托人员确实认和指示有疑义,承包商可书面提交给业主代表,业主应迅速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或更改的回复。 2.1.4 指令 业主代表可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向承包商发出指令,每项指令均应该是书面作出的,并说明其有关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规定这些义务和责任的条款。如果这些指令构成合同变更,应按照第11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处理。 2.1.5 业主的一般责任与义务 〔1〕业主代表在授权的范围内,对工程从设计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其工作是依照法律、有关标准及标准、本合同和设计文件,进行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目标控制。 〔2〕业主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代表,承包商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业主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商对业主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业主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商应于业主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业主代表在承包商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承包商要求已被确认。 承包商认为业主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业主代表在收到承包商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紧急情况下,承包商对业主代表要求承包商立即执行的指令虽有异议,但业主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承包商应予执行。 〔3〕业主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4〕业主代表易人,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前任未完的工作。 〔5〕负责施工场地的拆迁、四通一平、障碍物的去除。 〔6〕向承包商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文件和勘察设计等根底资料。 〔7〕收到承包商交付的详细工程设计后,应及时组织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8〕工程现场开工前,按承包商提出的容量和地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接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9〕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但非因业主原因而发生的阻碍除外。 〔10〕工程开工前,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11〕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应由业主负责办理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接水、接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12〕在工程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将测量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提供给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验。 〔13〕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的保护工作。 〔14〕业主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向承包商支付相应的工程和设备款项。 2.2 批准/许可 业主和承包商应按照本合同技术附件2【效劳范围】获取另一方不能以自己名义获取的,或未被授权以另一方名义获取的建设和运行合同装置所需要的官方审批。承包商需要预见和方案其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政府要求的批准和许可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将包括全部报批报建的费用,承包商应对需要批准和许可的工程和内容的完整性负责,业主不接受承包商因未预见而提出对此项工作的变更或索赔。 2.3 现场进驻权 业主在划定承包商的界区范围和可进驻的范围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工程现场,在未收到承包商履约保函或承包商不符合业主进入现场的规定时,业主有权拒绝承包商进驻现场,因此所造成的任何责任和损失由承包商负责。 2.4 业主提供的文件 业主应提供本合同技术附件12【根底设计文件】、本合同技术附件11【工程设计统一规定】、本合同技术附件10【设计根底及其他技术文件】约定的以合同装置的工艺技术为根底的根底工程设计文件。如果业主未及时提供的,承包商应给予业主合理的宽限期,并再次通知业主提供。 2.5 业主提供的设备和材料 2.5.1 业主应按照本合同技术附件1【工作范围】规定向承包商提供设备、材料,具体清单详见本合同商务附件【业主已签署的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如有必要〕。 2.5.2 承包商应对业主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如果发现规格、数量、品质不符或其他缺陷的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 2.5.3 通过承包商检验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承包商应负责照管、监护和调配使用。 2.5.4 承包商对业主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的操作、使用、指挥或占用,并不免除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2.6 资金安排 业主应根据第12条【合同价格、结算和支付】及本合同商务附件2【支付条件和付款进度表】的规定,支付合同费用。 3、 承包商 3.1 承包商一般责任和义务 3.1.1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合同项下的所有工作,以及为满足业主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和合同虽未提及但为工程顺利实施及合同装置稳定、平安、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工作和效劳,详见本合同技术附件l【工作范围】和本合同技术附件2【效劳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业主人员培训、文件资料交付,直到完成合同装置中间交接,并在合同装置中间交接后协助业主完成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性能考核和最终接收,以及执行其它所有为建设合同装置而需要的辅助行为,并保证业主对合同装置的所有权。 3.1.2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平安性承当责任。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交其详细的施工安排和方法时,承包商应积极响应并按期提供。 3.1.3 承包商应遵守在合同执行阶段现行的、并可适用于本工程的法律,包括在合同生效日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工程并有可能影响到工作的所有法律。 3.1.4 承包商应负责及时获得并持有必要的建设和运行合同装置所需要的各类审批和许可。 3.1.5 承包商应协助业主获得所有本合同技术附件1【工作范围】和本合同技术附件2【效劳范围】中虽未提及,但与建设和运行合同装置相关的审批和许可,并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文件。 3.1.6 承包商保证具有完成工作所需要的经验和能力,并保证提供足够和称职的专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履行本合同。 3.1.7 承包商应根据业主的要求向业主提供与工作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管理、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单机试车等有关的文件,以便业主审查、建议或批准。 3.1.8 承包商应负责全部供给商文件,包括业主订购设备材料的供给商文件的审查、管理和协调。承包商应根据订单中确定的供给商文件交付方案建立一个详细的供给商文件清单,并在整个设计联络、审查和技术协调过程中,对这些文件实行清晰的版次管理,确保工厂设计与供给商的最新数据完全一致;承包商应按照订单中确定的交图方案,及时询问和落实这些图纸文件的工作状态,催促供给商按方案向承包商提交相应的图纸文件,以满足承包商设计接口的需要,相应地,承包商应及时向供给商提供相应条件;承包商也应负责从其技术知识和工程经验的角度,对供给商的设计进行充分细致的审查,确保制造商的设计完全符合设计的要求,满足相关设计、制作和检验的标准标准,并负责最终批准制造商的设计用于设备制造。 3.1.9 承包商负责接收和整理供给商提供的全部文件,包括中间过程文件和最终随机资料,到合同装置移交后连同其他设备资料一并移交给业主;然而,在合同约定的承包商交付最终文件日期前,如业主需要某些供给商文件资料的,承包商应当及时提供这些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3.1.10 对于可能影响到工程现场临近区域工作的情况,承包商应按照本合同技术附件5【工程执行要求及业主管理规定】与业主进行协调,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标准标准,如平安/治安标准等。 3.1.11 承包商应将由业主提供的所有标准标准、图纸以及其他数据、资料翻译并转化成能满足工程执行要求的形式。 3.1.12 承包商应根据和利用良好的行业惯例和承包商自身的工程经验和技术知识来完成工作,并接受业主或业主委派的第三方人员对工程数量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3.1.13 承包商保证合同装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方式可满足按照良好的行业惯例和相关标准以及本合同的要求进行的各种操作和维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商务附件4【性能保证和考核标准】和本合同技术附件10【根底设计及其它技术文件】的要求。 3.1.14 如果有任何工作、效劳或供货未在本合同的标准标准、图纸、附件或其它任何文件中明确提及,但却是成功执行本合同和建设合同装置所需要,此工作、效劳或供货应被视为包括在本合同项下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内。承包商按照本条提供的效劳或供货不构成第11条【变更和调整】所述的变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和工期均应由承包商承当。 3.1.15 承包商保证任何未经许可的人员不得进入工程现场。 3.1.16 承包商应当遵守业主关于健康、平安和环保方面的规定。健康、平安和环保协议随本合同双方同时签订,HSE管理协议详见本合同技术附件13【HSE管理协议及管理要求】。 3.2 担保 3.2.1 预付款担保 承包商应当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业主提交一份经业主确认的由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或其它中国境内知名银行出具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预付款担保函〔以下简称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额度与合同规定的预付款金额相等,预付款保函以人民币表示和计价,该额度随着预付款的返还和/或按照第12.2.2条扣减而等额递减。预付款保函有效期持续有效至预付款全部返还和/或按照第12.1.2条【分项价格】规定扣减完毕。 3.2.2 履约担保 承包商应当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业主提交一份经业主确认的由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或其它中国境内知名银行出具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履约担保函〔以下简称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额度为总承包合同价格〔不含工艺包和设备价格〕的10%,履约保函以人民币表示和计价,并且,如果总承包合同价格发生调整幅度一次或者累积超过2%时,履约保函额度应相应调整并由银行书面确认或重新出具。 履约保函有效期限持续有效至第8.7条【性能考核】关于业主签发性能考核合格证书之日,释放履约保函,并且按照第3.2.3条规定提供质量保函。 3.2.3 质量担保 承包商应当在向业主申请签发性能考核合格证书时,一并提交一份经业主确认的由中国境内知名银行出具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质量保证担保函〔以下简称质量保函〕。 质量保函额度为总承包合同价格〔包括合同执行中因变更而增加的费用,但不包含工艺包和设备价格〕的5%。质量保函有效期持续至第10.3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 3.2.4 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质量保函应按照本合同商务附件5【银行保函的格式】格式提供。 上述任一保函的有效期如未能涵盖合同规定的期限,承包商应在距该保函期满的至少28天前延长该保函。 3.2.5 承包商如果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向业主提供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质量保函,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增加保函额度或延长保函有效期限的,将被视为承包商根本性违约。这种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应付承包商相应的款项,并有权按照第13条【由业主终止合同】终止本合同。 3.3 承包商代表 3.3.1 承包商应任命一名承包商代表;并报经业主批准,且未经业主批准不得更换。承包商代表将代表承包商负责工作的开展,并由承包商授权可以对与承包商相关的一切事务做出决策。 3.3.2 承包商关键人员应经业主审查同意,一旦该等关键人员通过业主审查,承包商应当保证该等人员在本工程中的稳定性、持续性。并且,未经业主许可,承包商不得更换本合同技术附件3【工程组织机构和关键人员名单】中获得业主同意的关键人员。经批准的关键替代人员应与被替代人员应共同工作一段合理的时间以完成工作交接。 3.3.3 承包商代表应将其全部专职时间用于组织承包商履行合同。并且,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代表应当长驻工程现场;如果承包商代表在工程施工期间需要暂时离开现场,应事先获得业主代表的书面批准,并任命适宜的替代人员,此等任命应当获得承包商单位主管副总经理及以上管理层书面同意,并相应通知业主。 3.3.4 如果业主认为承包商、分包商或供给商的人员不称职、不合格、不老实、不合作或因为其它原因,承包商应及时更换此人员。因这种人员更换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后果由承包商自行承当。 3.3.5 任何对本合同第3.3条【承包商代表】约定的违反都将构成承包商违约,业主将有权参照第16条【损害赔偿金】约定的标准课罚承包商违约金。 3.4 分包商和供给商 3.4.1 未经业主书面批准,承包商不得分包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工作。特别是承包商在合同项下的关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等不得分包或任何形式的变相分包。 3.4.2 承包商如需分包某项或者某些项非关键工作,必须事先经业主书面批准。分包工作应当分包给本合同技术附件8【批准的分包商清单】和技术附件9【批准的供给商清单】中的分包商或供给商完成。如果承包商需要增加潜在的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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