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问题.doc
《论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问题.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问题.doc(14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论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问题一、依法维护妇女的劳动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妇女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强大的生力军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妇女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行各业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1997年我国从业人员69600万,女性占46。5%;从行业分布看,女性从员人者占45以上的行业从1994年的4个(农业、商业、服务业、卫生体育业)增加到1995年的7个(增加了制造业、金融业、文化教育业)。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中国的妇女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必须发掘这种资源,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为了
2、使妇女有充沛的、持久的精力,在各项事业中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关心妇女的疾苦,认真作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这是调动广大妇女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一项重要措施。(二)对女职工劳动权利的保护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一个民族的兴旺发达,首先取决于该民族人口的兴旺发达。广大妇女担负着孕育下一代、进行人口再生产的特殊任务。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不仅是保护女职工自身的安全和健康,同时也是在保护下一代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对妇女担负的孕育下一代的特殊的社会使命给予健康、安全及生活方面的特殊保护,必然有利于优质体质的延续,有利于整个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三)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程度,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社会进
3、步与发展以社会公平、人的权利充分得以实现为重要标志,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制度正是基于这一社会目标而建立并为这一目标发挥作用。世界各国立法早就一致承认对女职工劳动权益进行特殊保护的立法基础和立法意义,许多国家的劳动法对此都作了专门规定,有的还制定了专门法律法规。如英、法、德、瑞士等国一战前将女工日工作时间缩短为10小时,战后再缩短为8小时;对女工的产假也逐渐予以延长.英国于1970年公布了男女同工同酬法和禁止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法,系统地规定了禁止对妇女的歧视。菲律宾1970年的劳工法明文规定,任何雇主就有关就业之条件不得歧视妇女。意大利于1971年颁布关于女工劳动保护的法律,其中包括禁止因结婚
4、而解雇女工等规定.国际劳工组织在保护妇女劳动权益方面也作出了长期的、不懈的努力。1919年的第4号建议书保护妇女与儿童免受铅毒建议书、1921年的第13号公约油漆中使用白铅公约和1960年第114号建议书保护工人免受离子辐射建议书等都规定了禁止妇女从事危险工作;1965年通过了雇用负担家务的妇女建议书、1981年又通过了第165号建议书有家务负担的男女工人享有同等机会和同等待遇公约,就男女工人享有同等机会就业和享受同等待遇对成员国提出了要求。可以看出,目前,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作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内容,对女性的劳动权利予以严格保护已成为世界劳动立法的趋势。二、我国关于妇女劳动权益的立法状况对女职
5、工的劳动权益予以保护是关系到中华民族子孙后代健康和全民族素质的大事。我国政府一直非常关心、重视这项工作,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1952年,纺织工业部和中国纺织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女工、保护孕妇的通知,具体规定了对纺织女工的特殊保护.1953年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女工生育期间的工资爆发.1956年,国务院公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对妇女卫生室的设置进行了规定.1960年,中共中央批转的劳动部、全国
6、总工会、全国妇联党组关厂劳动保护工作的报告中对女职工的劳动条件、禁忌从事的工作、孕期保护、哺乳时间和定期体检等作出了规定。1979年,卫生部、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联合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妇幼卫生用室和哺乳机构的设置作了具体规定。1986年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1988年7月21日,以国务院令第9号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完整的综合性的法规,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专项法规。规定对女性的劳动权利、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和禁忌从事的劳动等作出了规定。1990年,劳动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6条的要求
7、,制定并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出了详细的规定。1992年4月3日,我国第一部关于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颁布。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设“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专章(第7章)。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有了法律保证,成为进一步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保障妇女基本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从此,我国妇女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有了一片法律的天空。与此同时,各地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结合自己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了大量关于妇女劳动权利保护方面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如山东省于1980年9月2日发布了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信暂行
8、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于1988年12月5日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等等.由上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公布实施,使我国对女职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形成了从宪法、基本法到专门法规和规章的一整套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制度。三、我国法律确立和保护的妇女劳动权利总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妇女劳动权利的保护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女职工的平等劳动权、女职工的同工同酬权、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一)女职工的平等劳动权我国劳动法第13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
9、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第22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从三个方面对妇女的平等劳动权给予有效的法律保护:1、妇女在就业方面的权利,同男子完全平等,禁止就业方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凡是在性质上属于对妇女歧视的有关就业的政策和具体招工行为,都是非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扩大了不得拒绝录用妇女劳动者的范围。按照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凡是国家明确规定女职工不能从事的工作之外的工作或岗位,用人单位一律不得拒绝录用。国家明确规定女职工不能从事的工作,主要是1990年l月18日劳动部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第3条所列的工作或岗位。3、
10、在招工考核和录用时,不得对女性劳动者提高录用标准。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现实中较普遍地存在的招工单位擅自提高女性劳动者的招收条件和标准的违法现象而作出的。(二)女职工的同工同酬权男女同工同酬是指不因性别而有差别规定的报酬率。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经济上的具体体现,也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基本要求。无论国际劳工立法还是各国立法,都承认和强调这一原则.如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章程指出:“男子与女子应对同值的工作领取同等的报酬.”1951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第100号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规定,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与现行决定报酬率办法相适合的各种方法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推行于全体工人,并在与此项决定报酬率办法
11、相一致的条件下,保证此原则的实施。我国作为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的成员国,在劳动法第46条作了与公约要求相一致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也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为了进一步保护女职工同经济利益相关的其他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条又规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另外,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在住房分配、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以男性为主的状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2款明确要求在这些方面也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三)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基于女性的生理特点,我国参照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以强
12、制性法律规范的形式强化了对女性劳动权利的特殊保护。1、禁止非法辞退女职工我国法律规定的女职工的劳动权,不仅要求在就业时同男子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而且也包括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女职工不被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除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和女职工因违纪而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外,用人单位一律不得以女职工性别、结婚为由,辞退女职工。劳动法第29条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失性或经济性辞退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3、(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将合同延续到哺乳期满才能终止。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中规定:“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14条第4项关于合同制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3)在执行其他依法允许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禁止擅自扩大女职工辞退和解除合同的范围.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损生理机能的工作由
14、于女性的生理特殊性及其担负的社会责任,决定了妇女劳动者同男性劳动者之间劳动生理的差别.为了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女性孕期、哺乳期、产期等“四期”中的劳动保护作了专门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第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妇女 劳动 权益 保护 问题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