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汇总纳税政策问答(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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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2014汇总纳税政策问答(老会计人的经验)46、问:不同地域的总、分公司第一年的所得税一般都是独立纳税的,如果该分公司第一年是亏损,第二年是根据分配比例在当地纳税,第一年亏损能在以后年度弥补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47、问:2012年15号公告所称的“筹建期”如何把握?是不是需要进行申报或请主管税务进行认定?如房地产企业的筹办期间如何划分?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答:1、企业筹建期起止在会计和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各行业“筹建期”情况差异很大,无法统一规定。房地产
3、企业的筹建截止日应按照企业经营常规合理确定,最迟不得迟于首个开工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2、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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