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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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为网络收集 仅供参考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那么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那么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南宁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开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并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开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
3、,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八条 南宁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余建制镇的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第九条 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
4、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指定的县域内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区和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同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南宁市城市市区内重要
5、地段、重要道路两侧、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以及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二十公顷以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编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开辟的各类开发区,必须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开展的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
6、局部调整,必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开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变更,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根底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规划根底资料。城市勘察、规划设计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年度方案。第十三条 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第十四条 外省、市或境外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的设计单位除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还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各项建设
7、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根底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工程;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工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等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
8、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用地等专用土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建构筑物。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必需迁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另行安排。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和河道等公共用地两侧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负责一定面积的公共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此项公共用地经征用
9、并撤除其地面建构筑物后,无偿移交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道路、绿化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第二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采矿、采沙、取土、填占水域等活动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必须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两个月,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由使用者无条件撤除一切临时设施,清理现场,退
10、复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新建、迁建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三需要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的;四依法应当申请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根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案前,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选址意见。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
11、个人持国家批准建设工程的有关文件、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后,在法定工作日日内作出批复。批准的,安排建设用地,并经规定程序报批后,核定建设工程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个月内按规定报送建设用地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布置图经批准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工作日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未报送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布置图,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定点申请自行失效;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一年内未申请用地,又未申请延期的,
12、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六条参加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活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凭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村镇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民个人建房必须在批准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建设。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建筑总体布局要求、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以阳台、雨蓬、踏步等突出局部为准,向道路规划红线外后退,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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