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各地口径】青岛国税局解答建筑业营改增的15个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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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各地口径】青岛国税局解答建筑业营改增的15个问题 问题1: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能否一次性抵扣? 答:为了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建筑企业大多需要在施工现场建设一些临时性的简易设施,比如工棚、物料库、现场办公房等。临时设施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存续时间短,施工结束后即要拆除清理,其性质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更为接近。因此,对于施工现场的修建的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视同自产产品连续用于再生产,允许其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问题2: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有没有规定或限制? 答: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对于工程发包方采购的比例没有限制。 问题3:本公司同时有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可以分不同项目分别适用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 答:同一个公司不同工程项目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不同的老项目也可以分别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问题4: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再抵扣吗?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扣除销售额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不可以再抵扣。对于按不同项目分别适用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的纳税人要注意划分。 问题5:2016年5月1日前,我公司前期已经部分结算的项目,未收完款项,还未开票,5月1日后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6:如工程合同1亿元,开工前收到预付工程款30%即3000万元,应计增值税297.3万元,但按进度当月仅需购进500万元的材料,只取得进项税额49万元,其余材料在以后月份才陆续购进,造成当月销项税额很大而相应进项税抵扣很小,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的抵扣政策实行的是凭票抵扣政策,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所属期并不一定和其产生的收入互相匹配,纳税人应做好材料的采购计划,加强进项管理,避免由于进项税额的延迟抵扣而带来资金积压或者在后期形成较大的留抵税额。 问题7: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问题8: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项目,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已开具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和缴纳营业税的,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收到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答:在4月30日前,企业应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在收到工程款时不需缴纳增值税。 问题9:建筑业外地预缴的税款有抵减时限吗?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暂无抵减时限。 问题10:对于选择简易计税项目且存在分包的建筑工程项目,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进行开具? 答:对于选择简易计税且存在差额扣除的建筑服务收入,纳税人使用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进行开具,而应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11:企业购买商品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上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问题12:建筑施工企业(总包方)接受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企业开具的货物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差额缴税? 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试点纳税人,接受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企业开具的货物增值税发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差额缴税。 1.扣除分包款的凭证:开具货物(工程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中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 2.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分包方提供工程材料的条款约定(包括材料名称、数量及预算金额)。 问题13:销售电梯并安装如何缴纳增值税,电梯养护按何税目征税?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自产、外购均可)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包括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 问题14: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其集团内其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的,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 答:授权集团内其他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解决了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问题。 问题15:2017年5月1日后,市北区建筑企业在李沧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精神,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在项目地预缴税款。因此,自2017年5月1日起,青岛市内所辖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 来源:青岛国家税务局整理:TPSZSMART 摘自《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专项辅导》-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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