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当年计提次年发放的工资谨防风险——对运用34号公告时相关问题的思考.doc
《扣除当年计提次年发放的工资谨防风险——对运用34号公告时相关问题的思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扣除当年计提次年发放的工资谨防风险——对运用34号公告时相关问题的思考.doc(6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扣除当年计提次年发放的工资谨防风险对运用34号公告时相关问题的思考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2015年34号公告)中的一项规定。诚然,这条规定是企业所得税一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具体体现,企业照此执行并无不妥。但,本税官在此提示:广大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应关注,在实务中具体运用此项规定时,可能或已经产生的涉税风险。基于很多企业12月份的工资薪金都是在当年预提出来,
2、次年1月份发放,如果严格要求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前支付的工资薪金才能计入本年度,则企业每年都需要对此进行纳税调整,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加大了税收管理负担,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作了前述规定。由于该公告发布的时间已近2015年5月中旬,因此,尽管其明确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但很多企业当时已经完成了2014年度的汇算清缴,即已经进行了税务处理,所以在去年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运用这条规定的并不多,而今年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
3、算清缴时,符合这条规定的企业大多都会选择按此执行。在税收征缴实务中,企业12月份的工资薪金在当年预提,到次年1月份发放,如果按照当时的操作模式,该月工资未在计提的当年扣除,那么在次年1月份发放时,势必将作为发放年份的工资扣除。以2015年为例,除了当年开业的企业外,2014年12月计提而在2015年1月份发放的工资,虽未计入2014年的扣除项目,但必将作为2015年的工资计入2015年的扣除项目,到2015年12月份,企业已作税前扣除的是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至11月份计提而在次月发放的工资,实际上已扣除12个月的工资。企业如果再把在2015年12月计提而在2016年1月发放的工资调
4、整至2015年扣除,看似符合2015年34号公告的规定,实际却扣除了13个月的工资。如果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当年开业的除外)已按此项政策进行了纳税调整,将在2014年12月计提而在2015年1月发放的工资调整至2014年作了扣除。那么,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肯定依前例将在2015年12月计提而在2016年1月发放的工资调整至2015年扣除。这样一来,虽然在单纯只审查2015年度汇缴情况时,发现不了问题,看上去2015年度的确只扣除了12个月的工资,但是,如果检查人员细心思考该项规定的施行时间,再追溯审查2014年度的扣除情况,该企业在2014年扣除了13个月工资的问题立马会凸现
5、。有观点认为,企业在开业年度少扣除了1个月的工资,现在多扣除1个月的工资,好像很合理。但合理不等于合法,特别是对于检查人员而言,除非企业是在被检查年度开业的,否则,在被检查年度多扣除了1个月的工资是不争的事实。诚如前文所述,2015年34号公告的此项规定没错,纳税人照此执行也没错,而日后被检查发现后被要求调减多扣除的这1个月工资,也没错。因为,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是2015年34号公告,均没有说哪一年度可以扣除当年12个月再加另外一个年度1个月的工资(年底双薪不在此列)。企业将在2015年12月计提而在2016年1月发放的工资调整至2015年扣除,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是,同在20
6、15年这个年度中,又同时将在2014年12月计提而在2015年1月发放的工资也作为2015年度的工资扣除,这也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吗?一个年度内,对同一扣除事项,既采用权责发生制又采用收付实现制,好像也不妥吧。那么,该如何既合理又合法的按2015年34号公告进行调整呢?笔者认为,除非另有特殊规定外,应当追溯调整。即如果以前某个年度确实存在少扣除了1个月工资的情形,则应当从改变扣除方式的年度开始,逐年往前追溯调整,将次年扣除的上年计提的工资调整至计提当年扣除。有人也许会问,这样追溯调整有必要吗?对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金有多大的影响?可以后列的2个案例为例,共同看看结果如何。为此,笔者建议:不管是201
7、4年度汇缴已按此项规定作了调整的纳税人,还是在进行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正准备按此作调整的纳税人,应高度重视此项税收风险,征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妥善处理此项税务事项。也建议税务机关重视此问题,就衔接事项尽早作出相应的规定。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扣除 当年 次年 发放 工资 谨防 风险 运用 34 公告 相关 问题 思考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