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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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
2、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三)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国家税务总
3、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告没有规定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一)公示。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二)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
4、、规章确定的期限内,直接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和本公告规定的申请材料。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收件人处签名并注明收件日期。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具备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网上办理平台等方式提出申请。(三)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2.不
5、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见附件1);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
6、可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税务机关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应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四)审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
7、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五)决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
8、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并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行政许可证件。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只在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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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6 11 关于 税务 行政许可 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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