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型犯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分析大学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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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代码: 10126 学号: 31304162 分类号: 编号: 论 文 题 目容留型犯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学 院:法 学 院专 业: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刑法学姓 名:武晓婷指导教师:张秀玲副教授 郭培英(二导师)2015年3月28日原 创 性 声 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除本文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内蒙古大学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日 期
2、: 日 期: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使用承诺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内蒙古大学有权将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或部分保留并向国家有关机构、部门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也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为保护学院和导师的知识产权,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属于内蒙古大学。作者今后使用涉及在学期间主要研究内容或研究成果,须征得内蒙古大学就读期间导师的同意;若用于发表论文,版权单位必须署名为内蒙古大学方可投稿或公开发表。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日 期: 日 期: 容留型犯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摘 要 容留型犯罪在
3、国内外均有相关研究和规定,不同的是每个国家对容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国家认为容留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有的国家则认为不构成犯罪。我国对容留型的犯罪也有相关的规定。分别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和容留卖淫罪。现行刑法对这两项罪名的定罪量刑均予以了较明确的规定。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有上升的趋势。虽然法律有了较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吸毒、卖淫所涉及的场所问题;特殊主体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对犯罪构成的认定问题。以及既遂的标准、共同犯罪其他存在争议有待解决的问题。随着这类案件的增多,出现了不同的情况
4、,但是由于规定的不统一,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处理意见和方法也不统一。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我们带来了研究的动力。并且现今犯罪形式多变,犯罪地点隐秘等新情况的出现,让我们不得不继续深入研究当下已出现及可能出现的新问题,从而完善法律的规定,将其更好的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犯罪在实践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好的处理,将会给司法办案带来阻碍。本人通过对资料的阅读分析,以及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件的分析整理,希望能够提出自己的相关意见,能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所帮助。关键词:容留型犯罪;容留行为;间接故意;主体问题CRIMINAL JUSTICE APPLICATION SHELTER TY
5、PE DIFFICULT PROBLEMSABSTRACTGiven by the current Criminal Law of China, there are two types of shelter offering crime which are defined as offering shelter for taking drug and prostitution by Criminal Law article 354 and 359, respectively. Relatively clear and specific sentencing criterion can be f
6、ound in the Criminal Law. Generally, shelter-offering drug crime refers to the behavior of providing some room or area for others to take or inject addictive drug. Furthermore, shelter-offering prostitution crime indicates providing room for prostitution or tolerating prostitution in self-managed ar
7、ea. On the one hand, drug taking, prostitution and other crimes have not been completely eliminated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al diversity, on the other hand, the frequency of the crimes has been increasing in certain aspects. Even though the criminal acts have been specified in the L
8、aw, some holes still remain to be filled. For instance, the lack of more comprehensive description of the shelter for prostitution and drug taking, criminal criterion of some special subjects, definition of direct and indirect intention, and other remained controversial issues about standards of cri
9、minal accomplishment and cooperating crime. More complicated situation comes with the increasing of those issues, which results into different opinions and sentence due to the lack specific and detailed regulation. Without a proper solution to the current circumstances, the justice and act of law wo
10、uld be seriously impacted.KEYWORDS:Shelter a type of crime ;Shelter behavior;Indirect intent;Main problem 目 录引 言1一、容留型犯罪概说2(一)容留型犯罪的概念与范围21.容留型犯罪的概念22.容留型犯罪的范围2(二)容留型犯罪的构成特征41.犯罪客体42.犯罪客观方面43.犯罪主体54.犯罪主观方面5(三)容留型犯罪研究的现实意义5二、容留型犯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分析7(一)容留型犯罪的客观犯罪方面问题71.特殊场所与“容留”行为的确认72.特殊行为表现与“容留”行为的确认83.“一般情
11、节”的认定9(二)容留型犯罪的主观方面问题111.间接故意能否成为容留型犯罪的主观方面112.容留型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否需要特定的犯罪目的13(三)容留型犯罪的主体问题141.特殊身份主体的认定142.单位主体的认定15三、容留型犯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16(一)立法建议:增设单位犯罪16(二)司法建议171.通过司法解释区分容留场所172.对犯罪情节作必要的限制17结 语19参考文献20致 谢21 21引 言容留型犯罪行为,对我国司法实践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对于容留型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容留吸毒、容留卖淫的领域。社会发展迅速,犯罪形式和方式多样,卖淫嫖娼和吸毒类的犯罪也频频发生,在该类犯罪
12、中,涉及的问题比较多,如场所等。虽然法律对容留型犯罪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犯罪形式多变,地点隐秘等新出现的情况让我们不得不继续深入研究当下出现以及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并且完善法律的规定和司法适用。尤其近几年娱乐行业泛滥,网络犯罪日趋严重,某些宾馆、酒店、饭店、KTV会所等娱乐场所,甚至游艇等具有空间隐秘性的交通工具都为卖淫、吸毒等容留型犯罪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为吸毒、卖淫行为的泛滥提供了犯罪场所。由于此类问题越来越突出,随之而来的危害性也逐渐凸显出来。对容留型犯罪的打击有利于我国对毒品、卖淫等犯罪行为打击制裁,因此也具有不断研究的必要性。现如今,随着社会的经济等方面的快速发展,犯罪率较以前有上升的趋
13、势,相对于容留型犯罪,也逐渐增多,不同情况的案件应当区别处理,但由于没有具体的科学统一的操作规定,对一些新出现的相关犯罪情形,就在处理时出现了分歧。这些问题主要有:在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能否构成等;在客观方面,特定场所的问题,以及望风、提供特殊物品的帮助行为的认定问题;对于特殊群体容留的定性上出现争议,如吸毒者相互之间的容留行为等;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既遂标准和共同犯罪也是在该类犯罪研究中常出现的问题。为了司法的公平,这些问题的解决势在必行。笔者通过自己对相关资料的分析研究以及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希望研究中能提出自己的意见,能够帮助这些问题的解决。 一、容留型犯罪概说(一)容留型犯罪的概念与范
14、围1.容留型犯罪的概念 现代汉语中对容留的意思予以解释,即容纳、收留。 现代汉语词典,容留的本意是容纳、收留。“容纳”指:在固定的空间或范围内接受(人或事务);收留指:把生活困难或有特殊要求的人接受下并给予帮助。笔者认为,容留的两层意思分别是提供场所和提供场所以及其他帮助。容留型的犯罪,意指为他人犯罪提供场所或其他的便利条件的行为。我国刑法中的容留型的犯罪,有两项,分别是容留卖淫罪和容留吸毒罪,分别在第354条中和第359条中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第一款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1条规定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358条、第35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容留型犯罪的范围对于容留型的犯罪,我国刑法也有较明确规定的两种罪名,分别是容留卖淫罪和容留吸毒罪。并且对相关概念、规定作出了较明确的区分。容留型的犯罪,以为他人吸毒、卖淫行为提供场所和或便利条件为构成要件,满足该类犯罪构成要件,即成立犯罪。我国在1979年的刑法中已对容留他人卖淫的相关犯罪予以规定,并明确处罚标准。
16、 1979 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9 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卖淫嫖娼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由于卖淫嫖娼现象猖獗,出台相关政策打击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势在必行。于是出台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在该决定中,对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设定了如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可在最高刑之上处罚,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这个决定提高了容留卖淫罪的量刑档次,可想而知当时对这类犯罪打击力度之大。随后出台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该类犯罪又有了新的规定,并规定了
17、情节较轻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在1992年时,两高出台了对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犯罪构成要件是否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以及其他的相关情节严重情形。在1997年对1979年刑法进行修改时,对容留卖淫的犯罪也进行了修改,即取消了之前要求的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而相对于容留型犯罪的另一个罪名,容留卖淫罪,并未在1979年刑法中予以规定。但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毒品类犯罪增多,并且出现了以容留他人吸毒为主的犯罪行为,而意识到必须对此类犯罪行为加以规定。在此以后,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这个决定中对犯罪要件作了规定,即必须以出售毒品的行为为前提的容留吸毒行为才能构成此类犯罪。
18、但这样的规定也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不够大,直到1997年刑法修订时才新增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而且不再以必须同时出售毒品才构成犯罪。在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最有进步性的一条是对娱乐场所中实施毒品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规定了追诉条件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进一步完善了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犯
19、罪。不仅对传统意义上的住所等空间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还看到了娱乐场所对该类犯罪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予以规定。对于上述两种容留型犯罪,我国对该类犯罪呈现出了从无到有、从简到详的完善过程。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容留的本意是容纳、收留。“按照笔者理解,“容留”应有两种意思,一是提供场所,二是提供场所和其他帮助。章经华:容留型犯罪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10月。容留型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他人犯罪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对于文中所说的提供场所的概念,因引用王易、贾向明一篇文章中的笔者比较赞同的表述。王毅、贾向明、任晓岚: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政法学刊,2
20、006年2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对场所的标准,不仅限于房屋,还可以是汽车或者游艇等其他交通工具。王毅、贾向明、任晓岚: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政法学刊,2006年2月。而在此我们也谈到了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除场所外的其他的便利条件,对于便利条件的概念也有相关表述。王毅、贾向明、任晓岗: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政法学刊,2006年2月28日。我国对容留型犯罪的规定,分别是刑法第354条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9条的容留卖淫罪。章经华:容留型犯罪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10月。对于容留他人吸毒和容留他人卖淫罪的相关概念也现于一些比较权威的文章中。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
21、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卖淫罪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 参见李春丽:为他人吸毒提供临时场所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人民法院报,2014年8月,第7版。(二)容留型犯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容留型的犯罪,客体是对我国治安管理秩序的一种侵犯。刑法的第六章中规定的是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罪,而容留吸毒罪和容留卖淫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于是将这两种犯罪规定在此章中。这种行为促使了此类犯罪行为的泛滥,给他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提供了温床,是造成该类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导致了吸毒、卖淫人数的上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一种社会不良的风气,这种
22、不良风气会导致国民素质的下降,并且对身心健康有很大危害,对于此类犯罪,我们应当一直持有严厉打击的态度。对于这种类型的犯罪,犯罪对象必须是他人,他人不分性别也不分人数的多少。章经华:容留型犯罪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10月。 2.犯罪客观方面容留型的犯罪也有着特殊的表现形式,表现形式是犯罪的客观方面。容留型的犯罪也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该表现形式就是指犯罪的客观方面,即表现为容留的行为。容留的行为则是指为他人犯罪提供场所或允许他人在自己场所内进行犯罪活动。对容留他人卖淫、吸毒行为,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场所,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规定,并不对容留他人进行卖淫、吸毒的人数、次数、时间做要求,不管容留人
23、数、次数多少,均可以构成本罪。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既可以是积极主动的提供,也可以是在被请求下被动的提供。对容留场所是否花钱提供也均不做要求,对于所提供场所是付费还是免费,开放还是隐蔽,长期居住还是临时借住,这种犯罪属于行为犯,就是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可以算作犯罪已经完成。3.犯罪主体该类犯罪的主体条件在刑法中也予以了规定。即一般主体。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了这种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均可认为构成犯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单位不构成此类罪。 4.犯罪主观方面容留型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一般不构成该类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此类犯罪。刑法中,主观方面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故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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