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室相关政策措施及规章制度文件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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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措施及规章制度 文件汇总 目 录 第一部分 广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室管理制度汇总·································································1 广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2 广州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4 广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制度···········································································11 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实验守则··············································································12 广州中医药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13 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8 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学城校区仪器设备采购暂行办法··················································21 广州中医药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27 广州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30 广州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处理管理办法························································32 广州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申报程序··································································33 广州中医药大学实验队伍建设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34 第二部分 中药学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制度汇总····································································35 中药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管理体制及实施方法···········································36 中药学实验教学中心人员岗位职责···············································································38 中药学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岗位竞争上岗实行办法·············································41 中药学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42 中药学实验教学中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总则········································44 中药学院实验管理中心实验教学低值品管理办法····················································46 中药学实验教学中心低值品经费管理办法······························································47 中药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管理细则······································································48 中药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队伍建设规划······························································51 中药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改革十一五规划························································53 56 第一部分 广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室 管理制度汇总 广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更好地搞好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的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衡量学校办学质量与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要开创实验室工作的新局面,根据人才培养和“四化”建设的需要,加大投资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高水平实验室。 第四条 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进行科学的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及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按时、按质、按量开出各项实验,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努力增设设计、综合性实验,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培养学生的能力,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新能力,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与水平。 第六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经常检查设备物品的管理状况,保证帐、物、卡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完好率保持在80%以上。 第七条 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条件、人员和技术优势,积极对外开展实验、化验、分析、测试等服务业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八条 利用现有的实验设备,大力进行科学研究,承担国家、省(部)各级科研课题,开发中医药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为振兴和发展祖国传统医学服务。 第九条 搞好实验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讲文明、讲礼貌、讲师德,把实验室建设成精神文明的基地。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学校的实验室按功能大体分为两大类:教学实验室与科学研究实验室。凡主要面向学生进行实验教学的实验室为教学实验室;凡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根据专项科研任务而设立的实验室为科学研究实验室。在教学实验室中,又按课程进一步分为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室。根据基础课教学需要而设立的实验室为基础教学实验室,根据专业课教学需要设立的实验室为专业课教学实验室。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等项任务。基础教学实验室的年工作量至少不低于 38800人时;专业教学实验室尽可能根据课程模块的需要设立(有条件的院系可根据需要设立中心实验室或综合实验室),其工作量按实际情况计算。科学研究实验室要连续三年以上承担省市级或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及较饱满的横向科技开发项目。 ②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排放、水电及安全防火要符合环保要求,实验噪音要少于70分贝。 ③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④有3人或3人以上的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人员结构合理、形成梯队,高级职称人员占20%以上。 ⑤有可行性论证报告。 ⑥有明确的管理体制和负责人,以及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立的审批程序: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实验室的建立,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与设备处会签,由设备处办理报批手续,学校批准发文。科学研究实验室的建立,经设备处处同科研处会签后,由科研处办理报批手续,学校批准发文。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立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省、市级的实验室,按有关文件规定的隶属关系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要面向学科或多学科。有条件的实验室,争取面向社会开放,做到资源共享,避免搞小而全,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要加强实验室队伍的建设。要不断从思想教育、业务考核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培养,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实验室的工作,各院、系由一副职领导负责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的工作。院、系可设一名实验中心主任协助院、系主管领导工作。除直属实验室实行一级管理外,其它实验室实行二级管理。 第十六条 设备处是主管全校实验室的职能部门,其任务是协助主管校长会同有关部处做好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以及宏观管理工作。其中,教学实验室的教学管理由教务处和设备处共同负责,科学研究实验室的科研管理由科研处负责。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校直属实验室的主任由实验室所在院(系)提名,学校直接聘任。院(系)级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所在的院(系)提出名单,设备处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统一发文聘任。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任由学校提名、教育部任命。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室教学、科研及技术信息、对外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有权调整室内人员的工作、调配仪器设备的使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系领导,其职责主要是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院(系)各实验室的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专职人员(包括工人、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以及全职或工作量大于三分之二兼职的教师实行坐班制。教研室的教师要以不同的方式负责部分实验室的工作,或承担部分实验项目工作量,或轮换到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专职人员的职称评定,可根据所在岗位向工人、实验系列、工程系列、教师系列发展;实验系列和工程系列人员的职称评定计划单列,成立专门的学科组进行评议,不在实验室岗位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实验系列职称指标。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纳入教师系列职称评定,但在学科组内评议时要充分考虑实验教学工作的特殊性。 第二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已,对工作要认真负责,有敬业乐业和奉献精神,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按人事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安 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根据本室的任务,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早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第二十二条 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本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第二十三条 要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实验中使用放射源、致癌物质、毒品或其它有害物质,工艺上、设备上要采取防护措施。对那些在放射性类、化学生物类有毒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物质环境中从事实验的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不同级别的保健待遇。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不定期开展评优活动,评选先进实验室、实验室先进工作者、优秀论文、优秀实验教学技术成果,以表彰先进集体与个人。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如发生火灾、盗窃责任事故,并造成较大的损失,该室将失去评选先进实验室的资格;如属个人责任,将视事故的轻重程度行政上给予相应的处分,由所在单位对当事人扣发奖金或按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及格处理,并失去评选实验室先进工作者的资格。事故严重,责任人、肇事者将给予刑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个人保管或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要赔偿,具体按我校《关于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对室内脏乱不堪,帐、物、卡不相符,仪器设备维护较差,经检查仪器设备管理不合格的实验室,将失去评选先进实验室的资格。由设备处根据程度不同相应扣减当年的设备费。 第二十七条 对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总额低于50万元,年工作量大大小于规定标准,实验教学队伍不健全,以及发展方向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实验室要调整或合并。 第二十八条 离校人员,离退休人员需完成移交校有资产的有关手续经设备处确认后,才能办理离校或离退休手续。任何个人无理长期占用实验室、经劝告移交无效者,由设备处会同有关单位将实验室强行收回,其中的仪器设备由学校重新调配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教委“关于加强高等院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加强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管理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设备管理,应贯彻少花钱多办事、勤俭办学的方针。即要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又要不断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使实验、科研手段不断得到加强。 第四条 根据设备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特点,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这一工作。学校对设备管理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设备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主管全校设备管理工作。各院、系、所、中心、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院、系)设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设备员)。院、系以下基层单位,设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设备购置,要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分别轻重缓急,制定出长远购置规划和年度采购计划。制定设备购置规划与年度采购计划,要坚持集体讨论,专人负责的制度。申购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能力。 第六条 单台价值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设备,先由申购单位填写《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申购表》,院系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院系主管领导签名后送设备处(属科研经费购置的,由课题负责人签名,再送设备处)。设备处在全校范围内组织专家组论证,投票表决。设备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单台价值十万元以下设备申购计划,先由申购单位填写《仪器设备申购表》,院系主管领导签名后送设备处(属科研经费购置的,由课题负责人签名,再送设备处)交设备管理科汇总,设备处审批后执行。 计划外临时申购或改变计划,可按上述规定在每个月的前五天内到设备处设备管理科办理。急需申购的设备,经设备处长审批后,可随时和设备处设备供应科联系。 第七条 设备购置 1、申请购置设备,要认真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购买仪器设备申请表(下称申请表)》。因申请表填写错误,造成无法购置或错购时,责任一律由填表单位自行承担。 2、采购人员应按《申请表》采购。不按《申请表》采购致使设备不适用,造成积压浪费,其责任由采购人员承担。 3、因市场缺货等原因,无法按《申请表》采购时,采购员应及时通知申购单位。 4、设备订货、签约手续,申购进口设备,归口设备处统一办理。情况特殊,可邀请申购单位参加谈判,联系签约等事宜。未经设备处签字盖章(订货合同章)的设备订货合同,学校不予付款。 5、各院、系可随时到设备处了解本单位购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八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九条 设备验收 1、从设备到达用户当天起,七天内应开箱验收。 2、数量验收 按合同、运输装箱单同实际物品逐一核对、验收。 检查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同装箱单逐一核对。 3、技术验收 按设备订货合同的规定和设备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开机核对各项指标。要逐项核对、作好记录。 4、进口设备,一定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 5、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贵重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设备验收结束,要写出验收报告。内容包括件数核对,技术指标验证情况。一般设备,验收报告由用户自行保存备查;贵重设备的验收报告,由供货方、用户、设备处三方代表签字,原始件送设备处归档。 7、验收中,发现缺少零配件,技术资料不全或技术指标不达标时,由设备采购人员会同设备申购人共同向运输部门或供货单位提出索赔、退换、补齐等事宜。 第十条 设备管理、使用 1、设备管理和使用,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2、设备维修保养,要定岗专人负责。一般在用设备的完好率,应保持在85%以上。 3、贵重设备,要逐台建立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完好可用。 4、贵重设备实行上机证制度。未领到上机证的人员,不能单独上机操作。 5、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制度,提高使用率。贵重设备一般不借给校外单位使用。 学校设备,不得私人借回家中使用。情况特殊,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6、建立设备性能指标定期校验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校验、计量定标,保障性能和精度。经修理仍达不到精度要求的设备要降级使用。 7、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见《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上采取二级帐、卡管理制度 1、校一级(设备处)建有全校设备计算机管理软件系统;院、系、处、实验室(含研究室,下同)有设备明细帐并保存有设备卡片。 2、各院、系每年组织各实验室清点设备一次,要求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3、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组织全校性设备清点核对工作。 第十二条 设备购置要从实际需要出发,结合经济能力、环境条件、技术力量等统筹考虑。以适用为原则,做到选型合理,不允许盲目追求高标准。 第十三条 贵重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各院、系拥有的贵重设备,应集中安装(专用设备除外);统一管理,院、系统筹安排使用。凡拥有贵重设备的实验室,都要制订对外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校内设备调拨 1、校内各院、系间设备调拨,须报设备处批准后执行。 2、院、系内部各实验室的设备调拨,由院、系领导批准。但应持设备卡片到设备处设备管理科更改用户名称(实验分室名称)和保管员姓名。 3、以卡片形式管理的低值品,其调拨程序同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因专业调整、科研项目完成或选型不当、错误购置等原因,造成设备闲置不用或极少使用的,视为积压设备。积压设备处理的原则是: 1、校内调拨。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无偿调拨或有价调拨。 2、积压设备变价出售。根据设备的新旧程度,由设备处定价,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出售。所得款项上交学校计财处。 第十六条 设备报损、报废及校外调拨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准予报废: 1、购置年代久远,设备陈旧落后,失去实际使用价值的; 2、损坏严重,已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大于原值50%,经济上不合算的。 二、报废手续: 1、实验室负责人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 2、由设备处组织技术专家鉴定。技术专家、院、系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报设备处; 3、设备处主管处长审批并签名后,交设备处设备管理科销帐; 4、单台(件)价值十万元以上设备报损、报废,由学校组织鉴定和审查,报主管校长审批。 5、已批准报废的设备,一律由学校收回,统一处理。所得收入归学校。 第十七条 设备被窃丢失,应立即向保卫处报案,同时报告主管设备处。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 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设备管理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先进促后进(检查评比、奖励办法另行制订),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违反设备购置审批程序,自行购置设备,造成价高质次,甚至不能使用等损失的,要追究主要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不按《广州中医药大学购买仪器设备申请表》采购造成错购损失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设备到达实验室,未按规定进行验收,视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1、半年后仍未开箱验收的,学校收回设备,并给主要当事人行政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3~7%给予罚款。 2、进口设备,未能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或不按学校规定的程序验收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主要当事人处以损失额1~5%的罚款。经济损失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并处两年内不能升职升级。 第二十二条 不遵守设备借用审批程序,将设备借出实验室使用,造成丢失、损坏情况时,由主要当事人追回损失。无法追回损失时,由主要当事人代为补偿损失。 属贵重设备,损失额度巨大或属有意违规行为时,给以加倍处罚。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贵重设备使用率低,又拒不执行学校“专管共用”管理条例的,学校有权收回贵重设备另行调拨。 第二十四条 不按规定,自行处理积压、报废设备的,学校收回处理所得。发现有损公利已的,追回学校应得收入,并给主要当事人与处理所得同等额度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管理办法,凡同本办法有矛盾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设备处。 广州中医药大学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制度 一、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场所。为了维护实验的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以预防为主,各实验室要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安全员,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三、对新调进的工作人员和初次参加实验的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熟悉安全防火设施和规章制度。外来人员到实验室参观,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 四、实验室存放贵重物品和危险品要有严密的保管措施,防止丢失或污染。保管和领出使用要有两个专人共同负责,避免发生事故。实验三废的排放要符合环保要求。 五、保证实验室的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畅通,不准在走廊过道和楼梯间设立铁闸或堆放仪器设备及杂物等。 六、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和有害细菌的实验,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实验指导人员必须在场监护。学生做实验时要打开消防通道。 七、实验室电气设备安装、维修和拆除,以及烧焊等作业,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符合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施工。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电线。未经实验室工作人员许可,不得动用实验设施和物品。 八、要经常检查实验室的电源、气源、水源、火源和放射源是否安全,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实验室的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更换,保证随时可用。 九、离开实验室,要关好实验室门窗,关闭电源、火源和气源。节假日使用实验室须报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实验楼除值班人员外,一律不许住人, 十、保持实验室内安静、整洁。除实验需要外,不准在实验室内使用明火和蒸煮食品。 十一、发生事故,除立即组织抢救处理外,必须按规定上报。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对事故的责任者将依据情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责令赔偿、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一、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 二、实验前做好实验预习,了解实验步骤及相关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实验物品的特性。 三、实验课不得迟到、旷课。进入实验室必须穿白大衣(非医学专业除外),与实验课无关的物品不准带进实验室。 四、在实验室内不准喧哗、打闹和进食,保持实验室清洁。 五、实验过程中,正确操作,认真观察并如实记录实验数据。 六、注意安全,防止发生意外。若发生事故,应及时向实验指导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七、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水电和实验材料。不许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物品。 八、实验结束,做好仪器设备的复位工作。关闭实验室的水、电源,清洁实验台面,整理使用过的仪器设备,打扫实验室内卫生。 九、对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和损失的,视其情节对责任者按章处理。 广州中医药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品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 节约使用的原则,设备处是我校一级归口管理单位,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物品管理工作,并直接管理玻璃仪器、化学药品仓库和物资仓库。 第三条 物品的供应管理工作,根据物品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对贵重稀缺物品要严格管理;对价值小的一般性物品,应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便于领用的目的。 第四条 建立健全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物品的计划、采购、储运、使用和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责任规定,做到计划切实可行,采购经济适用,储运安全完好,使用合理,回收及时。要求手续清楚,记录健全完整,定时盘点,凭证齐全,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五条 加强物品供应和管理干部队伍的建设,配备懂政策、熟业务、守纪律的人员担任物品供应、统计、会计工作。加强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队伍的素质,服务质量。 不具备物品供应业务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未经培训不能上岗,物品供应管理队伍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应事先与物品主管部门商妥,并注意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六条 院(含系、所、中心、处,下同)要指定一位副主任管理物品管理工作,设专职设备员,实验室要设专职或兼职的物品管理员(保管员)。 第七条 各院系要经常对教职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的教育,自觉遵守物品管理规定,校每年组织检查物品使用情况,一般在年底前进行。院每半年检查一次。 两年组织一次物品管理检查评比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不负责任、管理上失职的单位、个人,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分类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教学、科学研究、医疗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材料:指一次性使用就被消耗掉或改变其原物形态的物品。如试剂等。 低值耐用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易耗品范围的物品,一般指价值200元以上至800元以下,又比较耐用的各种工具、量具、教具、低值仪器仪表等。 低值易耗品:指低值品范围内,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易损易耗物品,如玻璃仪器、电子元件、零配件、文具用品等。 第九条 物品的一级分类(目录附后)不能随意变更。二级和二级以下分类,物品管理部门可自行规定,但要报设备处备案。 第十条 库存物品的记帐价格,按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计划及购置 第十一条 物品采购由设备处的专职采购员采购。采购员必须按计划采购,不按计划,不顾质量价格采购造成的损失由采购员负责。 原则上不允许用户自行采购,因急用确需自行采购时,需经设备处批准,发票应交管理部门验签后才能报销。 第十二条 物品购进后,要经相应仓库管理人员验收后才准予入库。对于物品所附的成份证明,出厂验检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并随同物品一起发放给用户,验收时如发现数量短缺,质量不合要求,成份不合指标等问题,由采购人员负责向有关供货单位、运输部门保险公司提出并办理退、换、赔或补的工作。 第四章 库存物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库房管理,注意防雷、防水、防潮、防火、防盗,避免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物品损失。库房要逐步配齐必要的检测手段,加强对物品的质量管理,严防丢失、损坏、霉烂变质,保证在库物品完好。 第十四条 运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开展库存物品定额的研究,根据历年来物品发放情况分析,确定库存定额和调整定额,以求逐步达到合理,一般物品,按合理数量核定库存定额;贵重稀缺物品,则应精确计量。 第十五条 库存物品应做到定位存放,排列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卡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保持库容库貌整洁,对库存物品要建立定期抽查、检查制度,保证帐、物、卡相符。 第十六条 根据用户和仓库提出的初步计划,核定月度采购计划,设备处管理的仓库,不论什么经费,一律采用凭设备处核发的“经费本”到仓库领取物品的供应办法。 贵重稀缺物品和计划外物品的领用,一定要经主管科长批准才能发放。 第十七条 设备处负责调剂处理校内积压物品。各单位积压物品应及时报告设备处。设备处可组织必要的检查鉴定,未经设备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处理积压物品。 第五章 在用物品的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一般不设库房。为了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可有一定的备用量,常用物品备用量不超过一个月;专用物品备用量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条 各使用单位从设备处的校级库房领回或从市场购回的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物品流水帐。使用人领用时,要在帐目的领用栏目中签名,以备核查。 凡单价在200元以上至800元以下的电风扇(吊风扇、台风扇)、手电钻、万用电表、秒表、计算器、录音机、电唱机、无线电话筒、闪光灯、气体钢瓶共十种物品。使用单位要在物品总帐下,单独设立低值固定资产分帐。十种物品帐和相对应的卡片、物品要三相符,一般的低值品(详见附件低值品建帐目录),要在物品总帐下单独设立分帐,低值品帐和低值品要两相符。 贵重物品要单独立帐,领用时要有报告,并由设备处领导审批后方能领用。 第二十一条 用低值易耗经费或各种基金(含教学、科研及各种渠道自筹的设备费、实验费)领取或自购物品,不准私分私拿;未经批准不准转移到校外单位保管。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每学期自行组织一次检查,检查物品领取、使用情况,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要将检查的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六章 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说危险物品是指易燃品、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 第二十四条 危险品采购和提运,严格遵守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按国务院颁布关于《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办理。指定专职采购员,凭公安部门批准的采购证,按核定的范围、限量购买。 第二十五条 设备处要按有关规定,设立危险品专用库房,配备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加强管理,并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条例、确保人身和物品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校保卫处要协助危险品仓库搞好保卫工作,仓库要遵守保卫处的有关安全保卫的规定和制度,保卫处、设备处等单位对仓库要定期检查、督促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一般危险品的领用,要经设备处供应科批准,剧毒等危险品,要经设备处、保卫处批准,才准予领用。领用时,要双人领取,双人签名。领、用、剩、废、耗的数量要详细记录,归档存放,妥善保管,以备查用。用剩数量要及时退库,退库时同样要双送双收。 装剧毒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废渣要按公安、环保部门的规定,报校保卫处、设备处监督处理。 第七章 帐物处理 第二十八条 按适当集中,分级负责管理的要求,对各部门帐、卡设立要求如下: 1、校计财处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定度”规定的有关科目分别设置总帐,设备处按物品一级分类目录建立分户分类帐,对各类物品的增减变化进行金额记录。 2、设备处供应科设置与计财处对口的物品总帐,一级分类帐, 3、设备处管理的各校级库房,要设置本库物品总帐,总帐下设有品名,数量,单价物品的分类明细帐。 第二十九条 物品帐、卡和收支单据,由设备处和计财处共同协商制定统一的规定,一切单据都须有负责人,制单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如验收人或发料人)的签名。帐(卡)及凭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帐(卡)销毁应按财政部规定的办理手续办理。 帐务处理手续如下: 1、保管和记帐的人员在接收和开始使用帐(卡)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注明开始日期;帐(卡)交接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和监交人章,并注明交接日期。 2、购入或调入的物品,由经手人分别填写入库(仓)单,办理入库(仓)手续后,向设备处供应科财务报帐。 3、使用单位领、退物品,应分别填写领料单或退料单。 4、使用单位物品报损报废由使用单位系级领导批准,报设备处备案,设备处管理的校级仓库物品报损报废,一次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设备处长批准;一万元以上的,由设备处报主管校长批准。 报损报废物品残骸处理,一律由设备处统一办理。 5、设备处各仓库每月要进行一次结帐,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盘盈盘亏,按本条第4项的规定办理。 7、各库每月与设备处供应科财务核对帐目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设备处每半年和学校计财处对帐一次,力求各级帐务帐、帐相符,库房的帐、卡、物相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校外单位来料加工,试验或修理的物品,作为外单位寄存物品处理,单独设立帐日记录,及时结算清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设备处。 二00一年十月制定 附件一: 物品一级分类目录 材料一级分类目录 一、黑色金属 二、有色金属,稀有金属 三、煤炭及石油产品 四、木材 五、水泥 六、化工原料及试剂 七、建筑材料 易耗品一级分类目录 一、玻璃仪器及器皿 二、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 三、实验用小动物-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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