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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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系统 3 一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3 二 矿井主要通风机及装置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5 三 矿井风量测定及管理制度 6 四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8 五 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 9 局部通风 9 六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9 通风设施 11 七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1 瓦斯管理 12 八 矿井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12 九 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 13 十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4 十一 瓦斯超限分析上报及追查处理制度 15 十二 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16 十三 瓦斯检查员请示报告制度 23 十四 矿井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24 十五 瓦斯检查员现场交接班制度 24 安全监控 25 十六 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维护、调校、检定管理制度 25 十七 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保管、维修和校验制度 26 防灭火 27 十八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27 十九 电气焊管理制度 29 二十 井下火灾防治管理制度 30 二十一 煤层自燃预测分析预报制度 32 二十二 井下火区管理制度 33 二十三 防灭火灌浆制度 35 二十四 灭火器保养、管理制度 36 二十五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37 粉尘防治 37 二十六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37 二十七 矿井粉尘测定制度 39 二十八 矿井定期冲刷巷道制度 40 二十九 预防和隔绝煤层爆炸管理制度 41 三十 煤场防尘管理制度 42 井下爆破 43 三十一 “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43 基础管理 44 三十二 “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44 三十三 通风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46 三十四 通风瓦斯分析制度 47 通风系统 一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一、矿井各用风地点的所需要风量,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八条配风原则和《广西百色矿务局煤业有限公司矿井风量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并保证矿井井下空气成分、空气温度、巷道风速应分别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必须建立测风和通风安全检测仪表制度,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根据测风结果,合理进行风量调节。 二、矿井每年在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 三、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四、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所有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 五、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对于串联通风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进行管理。 六、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广西百色矿务局煤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七、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八、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煤业公司。 九、矿井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十、矿井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十一、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和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十二、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通风科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十三、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矿领导在现场统一指挥,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三条巷道贯通规定。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煤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 十四、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过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构建密闭,全部封闭采区。 十五、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十六、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时,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十七、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十八、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十九、井下个别临时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电闭锁。 二十、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在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巷道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二 矿井主要通风机及装置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一、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当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二、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并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40%。 四、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反风设施的检查工作应由矿机电、通风、安环等部门共同实施。检查项目包括:主要通风机和启动电气设备,所有地面闸门和风门,电控设备、防爆门以及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道之间的正、反向风门等。 五、每年或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1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和措施报煤业公司批准、备案。 六、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当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当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七、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八、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调度员必须立即通知井下各作业点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根据情况迅速决定全矿井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到地面。 九、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主司机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十、矿井主要通风机每3年或者矿井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风机性能测试,测试风机在当前时期的负压、风量情况下的风机性能和稳定性。 十一、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三 矿井风量测定及管理制度 一、每10天进行一次全矿井风量测定。因井下增、减通风设施,发现巷道漏风严重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测风工要随时测风,根据用风地点的需要,及时对井下风量进行调整。 二、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使用局部通风机需测定全压供风量、吸风量、风筒出口风量。 三、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年测定1次。 五、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通风科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六、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原始记录表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七、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板。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测风时巷道的风量、风速、断面、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员每次都要如实填写在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楚。 八、测风时如发现风速不稳定,应查明原因将问题处理后重新测定,查不出原因或不能处理,应及时汇报通风科主办。 九、发现实际风量与配风量计划差别较大时要及时分析原因、检查系统,并及时调整设施状态,巷道中风速必须经过验算,严禁存在无风、微风巷道。 十、测风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人员担任。 十一、通风科主办要随时掌握矿井风量变化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矿井的风量测定结果,报矿总工程师审阅,通风月报表报煤业公司备案。 十二、通风科主办必须参加矿井月(季、年)度生产计划会,根据生产计划情况,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保证采掘工作面风量分配合理、满足生产要求。 四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生产科应对贯通的巷道及时测量,一般掘进巷道同其他巷道在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前,必须向矿技术负责人报告,并通知通风部门。报告应包括贯通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定性以及水文地质等情况。 二、贯通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且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发现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三、通风科要根据生产科提供的贯通资料,有针对性的编制通风贯通安全措施。贯通安全措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编写,明确贯通前通风部门应做的准备工作和贯通时的工作注意事项以及贯通后的风路调整、风量测定工作,明确采掘部门在贯通前、贯通时、贯通后工作要求及预防各种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贯通措施必须经矿总工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贯通时,必须由值班矿领导或通风科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每次掘进前应当检查通风、瓦斯,出现异常情况应先处理后掘进。各部门、各工种要密切配合、协调,确保巷道贯通过程中的安全。 五、巷道贯通后,通风管理人员应对通风和瓦斯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风流稳定、风量充足,确认瓦斯在1%以下时方能进行作业。并做好贯通记录等相关工作。 六、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安环科要组织分析,对相关的人员进行处罚和通报。 五 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 一、由专职瓦检员每班对专用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浓度至少检查2次。 二、每月由通风科组织生产、安环等部门检查专用回风巷巷道完好情况,发现巷道失修时,由生产科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批准后及时组织人员维修,严格执行措施。要保持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三、专用回风巷内严禁用于运料、安设电器设备及铺设电缆等。 四、进入专用回风巷检查或维修防尘管路时,必须报告调度室。由当班瓦斯检查员陪同检查,严禁1人单独作业。 五、严禁将杂物和材料堆放在专用回风巷内,确保回风系统畅通。由巷修队负责专用回风巷日常管理检查维护,做到安全畅通。 六、采区专用回风巷要设置避灾路线、岔道标示等安全标识。各采区专用回风巷必须建筑测风站,定期测风,风速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规定;按要求安设甲烷传感器。 七、采区专用回风巷要布置完善的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保持完好。每月定期对专用回风巷进行冲洗,不得有煤尘堆积。 局部通风 六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局扇下井使用前必须经机电部门检查,确保性能完好,无失爆。 二、局部通风机必须由使用中队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三、局部通风机设备要齐全,应装消音器,吸风口要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要有衬垫。局扇安装地点必须选择支护良好的位置,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局部通风机离地面高度应大于0.3m。 四、压入式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中,距离供风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局扇的吸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之间满足最低风速要求。 五、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每15天进行1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的巷道,必须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每天进行1次主备风机的自动切换试验。 六、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与监测系统联网,每月定期进行瓦斯电、风电闭锁实验。 九、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矿通风科提出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停风安全技术措施。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前,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 十、因停电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停风的,必须立即撤出该局扇供风巷道内的人员,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同时,向调度室和通风科汇报。 十一、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瓦斯排放。 十二、风筒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吊挂平直,软质风筒逢环必挂,风筒不得被摩擦,挤压。接头严密,无破口,软质风筒接头应反压边。拐弯时要使用弹簧风筒,异径风筒接头要有过度节,不准花接。有破口要及时补上。保证风筒出口的风量满足作业规程的设计要求。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做出明确规定。 十三、禁止在风筒上乱开口和乱脱开风筒接头。因特殊原因,需临时中部脱开风筒接头的,必须报告矿调度室,经通风科同意并采取措施。 十四、安装局扇风机的,必须由通风科下达局扇安装通知书。使用单位如需搬移或更换局扇,必须报告通风科同意,制定措施后方可搬移或更换局扇。 十五、对破坏风筒、乱脱风筒、乱停电停风、乱开局扇的行为均按“三违”严肃处理。 通风设施 七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一、井下通风设施由巷修队负责施工,施工前必须组织学习通风设施施工设计及安全措施。施工设计要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和《广西百色矿务局煤业有限公司通风设施建设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施工设计。 二、过车风门的固定装置必须可靠,风门前后必须有阻车器,执行煤业公司《矿井过车风门安全措施》,风门旁边必须有该措施。 三、通风设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保证及时完善通风系统。施工现场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在通风设施上设明显标记“密闭(风门、风窗等)前后5m范围内严禁存放杂物”的字样。 四、施工结束后由通风科按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立即进行整改。 五、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通风设施,两道风门之间必须联锁,对于两道风门同时敞开、随意调节风窗的断面、私自进入栅栏内等,按“三违”处理。 六、通风设施应挂牌管理,统一编号,每道通风设施有规格统一的施工说明及检查维护记录牌。责任到人,每10天组织1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建立通风设施日常检查及维修记录台账。 七、各区队推车过风门时,必须用人工开风门,严禁用矿车撞开风门,否则,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运送较大设备通过风门时,应先量好设备尺寸,确定风门不受损坏后才能通过,严禁强行通过。凡不注意保护风门而造成风门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给予责任区队带班队干罚款200元,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300元。 八、通风设施5米范围内,要求支护完好,无片邦、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发现设施附近有堆积杂物和材料的,必须限期整改,并对责任区队罚款200元。 瓦斯管理 八 矿井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一、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检员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二、每月通风科要做好矿井瓦斯检查计划,并报矿总工审批。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三、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告调度室。 四、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瓦斯涌出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检查,每班至少检查3次,并安设甲烷传感器。 五、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 六、瓦检员每周必须检查1次密闭内、外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压差等的变化情况,每天注意观察在回风巷等地方吊挂的一氧化碳传感器。 七、通风科长每天必须审阅通风瓦斯日报表和安全监控日报表,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及时进行处理。通风瓦斯日报表和安全监控日报表每天必须送矿长、矿总工审阅。 九 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 一、矿井采掘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盲巷的产生,因技术设计或地质测量原因造成的,须追究生产技术科测量人员的责任;因施工管理不当造成盲巷的须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二、掘进过程中因故暂时停工的巷道一律不得停风,如果停风要立即断电撤人,在停风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汇报,栅栏口有害气体浓度至少每日检查1次。停工区内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停风1个月以上巷道必须进行永久性封闭。 三、盲巷、窒息区封闭时,必须将其巷内管路、电缆等导电体断开,巷内吊挂的管路要放下。在墙前距巷口2米处设置栅栏、警标和牌板、墙体建筑质量按公司通风设施建筑质量标准施工。 四、每周对密闭内外的有害气体浓度、墙体质量进行检查,并建立台帐进行管理。密闭墙前如缺氧或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过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密闭墙损坏要及时修复。 五、启封密闭前,必须由通风科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报煤业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实施。实现正常通风后,各种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它人员方可进入。 六、风量不足形成窒息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调风措施消除窒息区或进行封闭管理;其它窒息区,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人员误入。 七、盲巷或窒息区要挂“禁止入内”警示牌,任何人不得进入。 十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瓦斯排放实行三级排放管理。 二、对停风时间不长的巷道,瓦斯浓度在1.5%以下时,经通风科长请示矿总工程师同意,采取措施后,可由瓦检员和安监员一起负责排放。 三、瓦斯浓度达到1.5~3%时,瓦斯排放必须由矿通风科制定排放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排放。 四、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的,必须由矿通风科制定专门排放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报煤业公司审核,由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按批准的措施组织排放。 五、排放瓦斯措施的内容应包括: (一)瓦斯排放的具体地点与时间安排; (二)计算排放瓦斯量,预计排放所需时间; (三)明确风流混合处的甲烷浓度,制定控制送入独头巷道风量的方法,严禁“一风吹”; (四)明确排放瓦斯所流经的线路,标明通风设施、电气设备的位置。 (五)明确撤人范围,指定警戒人员位置; (六)明确停电范围和停电地点及断、复电的执行人; (七)明确必须检查瓦斯的地点和复电时的瓦斯浓度; (八)明确参与排放的人员及责任; (九)必须附有排放瓦斯示意图,明确通风设施、机电设备、风流经过路线、警戒人员及瓦斯传感器的位置等,都应在图上标明,不能遗漏,做到图文齐全、清楚、准确。 十一 瓦斯超限分析上报及追查处理制度 一、瓦斯超限汇报制度 (一)现场瓦斯检查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撤离、断电,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二)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必须通知灾区人员撤离并向井下带班矿领导汇报,及时通知通风科、监控中心、安全环保科负责人、矿总工、矿长等有关领导到调度室安排处置,认真记录。 (三)经矿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的处理,在8小时内还不能消除瓦斯超限隐患的,必须立即报告煤业公司总工程师。 二、瓦斯超限分析追查与处理制度 (一)凡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矿安全环保科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分析,并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煤业公司安全环保处。 (二)凡有瓦斯超限事故不追查者,罚安全环保科责任人200元;事故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不参加事故追查会者,各罚100元。 (三)各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1、矿总工程师或安全副矿长负责主持追查瓦斯浓度在3.0%以下(含3.0%)的瓦斯超限事故分析会。 2、矿长负责主持追查瓦斯浓度3.0%以上的瓦斯超限事故分析会。 3、矿值班领导负责对当班出现的因掉顶、漏顶、片帮或遇构造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原因进行现场调查,以便给予追查提供可靠的依据,制定有效的针对性防范措施。 4、矿安环科负责通知、组织追查会,并形成追查分析报告。参加追查会的人员应包括:当班带班矿领导、当班瓦斯检查员、当班采掘班队长、当班调度员、现场主要人员、通风科、机电科、调度监控室、生产科科长等有关人员。 5、安环科负责落实追查处罚决定及通报工作。 6、通风科负责落实瓦斯超限处理的方案,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形成记录。 十二 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文件精神,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控制瓦斯超限,以瓦斯实现零超限为目标,加强瓦斯零超限制度建设,促进煤矿瓦斯防治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坚决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遏制较大瓦斯事故、减少一般瓦斯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从两个方面落实安全生产年工作要求。一是围绕建立“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工作十二字体系这个重要核心,着力解决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二是强化煤矿瓦斯治理,严格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工作十二字体系。在“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三个方面下功夫。通风管理要达到系统合理、风量配置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瓦斯管理要做到各生产环节瓦斯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确保监控系统有效,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管理方面要形成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奖罚严明、督查到位的长效机制。 (二)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绝、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以瓦斯“零超限”为目标,对瓦斯超限现象,严格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制定防范措施,有效控制瓦斯超限。 三、组织机构 为了确实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和将严厉查处瓦斯超限事故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矿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风科长、安环科长、生产技术科科长、机电科科长、调度主任、及各采掘中队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主任由总工程师担任。 四、治理内容 (一)一通三防管理方面: 1、建立健全通风瓦斯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和完善通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一通三防”管理的业务工作。设立专门的通风科、巷修队,配备足够的通风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职瓦斯监控中心。 2、规范管理制度 建立基本制度:一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责任制。二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及完成情况处罚制度。三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灾害等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四要建立健全重大隐患问题督办制度。 3、规范工作体系 按照“通风可靠”的标准,严格落实“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措施。 (1)所有采区和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可靠稳定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分区通风,设立专用回风巷,严禁无风、微风和串联通风;要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掌握通风阻力分布情况,分析和优化通风系统的合理性。 (2)要保持风门、密闭、风窗等井下通风设施的完好,加强通风设施质量管理,明确通风设施设置、施工、标准和验收程序,建立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要根据采掘进度及时构筑永久通风设施,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3)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风量必须满足生产安全的需要;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4)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实行专人负责,挂牌管理。严格执行每10天定期测风制度,并根据采掘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施工生产作业时必须保证系统和各用风地点风流稳定可靠。 按照“监控有效”的标准,严格落实“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措施。 (1)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分站的传感器等设备必须齐全,安装设置必须符合AQ1029-2007行业标准,系统运作必须不间断、不漏报。 (2)建立瓦斯监控中心,健全完善监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维护调校等规章制度,完善图纸台账,配备足够的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传感器必须按期调校,其报警值、断电值要准确,真正起到报警、断电功能,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真实信息;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报警、断电和复电值进行设置,及时维护、定期调校,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可靠。 (3)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不得大于300㎜,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4)监控系统按要求设置风速、风压、一氧化碳、温度、烟雾、设备开停、风门开关等传感器。 (5)严格执行各作业点和其它必须检测瓦斯的地点同时实现“瓦检仪、报警仪、瓦斯探头”三同时管理。 (6)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试和校正。甲烷检测设备、甲烷传感器及报警仪每15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光学瓦检仪必须每月检校1次。每15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7)矿井必须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设置T1、T2甲烷传感器,工作面回风隅角设置T0甲烷传感器。T1甲烷传感器设置于工作面上出口,距工作面不得大于10m,T2甲烷传感器设置于距工作面回风上山10~15m处。 (8)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连线方式必须保证瓦斯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的准确可靠。中心站必须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和地点,当采、掘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传感器声光同时报警、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9)严格落实监控中心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明确值班人员的责任。当瓦斯超限或异常时,要迅速反应,做好记录,正确应对,及时上报和处置,形成闭合式管理体系。 (10)建立、完善和落实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措施,完善监控网络中心和服务机构非正常处置程序及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 按照“管理到位”的标准,严格落实“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措施。 (1)要细化、分解和落实各科室、生产区队,作业班组和每个职工的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职责。 (2)要根据井下条件变化和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充实、完善瓦斯防治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和加强瓦斯治理各项措施,使瓦斯管理工作常抓不懈,科学有效。 (3)要坚持和落实矿级领导现场跟班带班作业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瓦斯治理规章制度,认真规范指挥行为、作业行为,确保管理到位。 (4)要持续开展“一通三防”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督查行动,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级“一通三防”管理及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得到全面贯彻和认真落实。 4、加强通风系统日常管理 (1)矿井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主要通风机,巷道断面、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场所的配风量,满足安全生产的需求。 (2)完善矿井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巷道贯通前,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3)矿井通风阻力合理,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矿井有效风量不低于85﹪;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三分之二。 (4)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5)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并保持完好。 (二)、供电系统方面 1、机电科每月组织人员对矿井上下供电系统进行1次全面检查。及时处理供电系统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可靠。 2、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电源供电,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3、必须制订对突发停电事件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停电,必须立即撤出停电影响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 4、必须严格执行矿井停送电和用电制度,不得无计划停送电,采掘工作面一旦发生停电、停风,必须立即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矿井恢复通风、排除瓦斯时送电的安全措施,只有在恢复通风后,所有安装电气设备地点附近20米的巷道内瓦斯浓度降到规定范围内,方可开启送电。 (三)、现场管理方面 1、健全瓦斯治理工作机构。必须按规定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3、必须正常开展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4、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加强现场劳动组织管理。 5、瓦斯巡检必须正常运行,瓦斯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三对口”(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牌板和瓦斯日报表数据一致)管理。 6、瓦斯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规范填写交接班记录。 7、凡瓦斯浓度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的瓦斯积聚区进行瓦斯排放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排放。 五、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一)因无计划停风或损坏风筒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的由安环科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分析。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并处罚责任人500元。 (二)凡发生瓦斯超限,安全监控系统报警后,监控值班员没有及时通知值班调度员的,每发生一次,罚款100元。 (三)凡值班调度员接到监控值班员瓦斯超限通知,记录不清,或无记录的处罚责任人100元,没有及时通知当班跟班队长、班长、瓦斯检查员、放炮员以及相关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班后进行瓦斯超限分析的,出现一次罚款100元。 (四)凡是当班人员接到调度室告知瓦斯超限时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或班后不参加组织分析的、对当班人员各罚款200元 (五)凡是接到瓦斯超限分析通知的人员,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的,罚款100元。 (六)瓦斯检查员、安全员、放炮员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款200元。 (七)对监测设备维护、检修不及时,瓦斯监测探头不能按时调校的,造成瓦斯监测探头或系统故障发生多次或大面积故障断电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十三 瓦斯检查员请示报告制度 一、瓦斯检查员要严格瓦斯检查制度,发现异常的向调度室报告。 二、 三、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中,发现“一通三防”方面问题和其它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调度室报告,请示处理意见。 四、瓦斯检查员每天对管辖范围内的传感器进行数据校对,误差超过传感器允许的及时汇报。 五、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超限和积聚的工作面,有权立即停止该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入口处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然后报告调度室,采取措施排放。 六、瓦斯检查员发现局扇停止、运转异常、掘进面风量不足、无风或微风作业、风机吸循环风等情况要立即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七、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异常、通风系统紊乱、煤炭自燃、火灾等情况要立即报告调度室,请示处理。 八、采掘工作面发生突然片帮、冒顶,位移等动力现象时,要立即报告调度室,请示处理。 九、瓦斯检查员对井下发现问题不汇报、不请示、脱岗、空岗,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罚300~500元,出现事故的严重处理。 十、瓦斯检查员对重大事故隐患,请示汇报及时、措施得力、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要给予500~1000元奖励。 十四 矿井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一、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规定进行检查。 二、瓦斯检查员必须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和管辖范围内的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设施,能够正确填写瓦斯记录牌板、瓦斯检查手册和日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三、循环检查瓦斯的次数: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浓度每班检查2次,有甲烷浓度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不少3次。 四、井下机电硐室、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密闭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五、通风科根据矿井实际生产情况每月制定瓦斯检查线路,瓦斯员按检查路线进行巡回检查,同一地点时间间隔不小于2小时。 六、瓦斯检查员每次检查瓦斯后,必须用光学仪器在相同位置对检查区域的瓦斯探头显示浓度校核,误差较大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其测量数据暂以显示值较大的为准,调度监控室及时安排调校,且必须在8小时内完成。 七、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查。 八、瓦斯检查员要尽职尽责,发现假检、漏检的给予300~500元处罚。 十五 瓦斯检查员现场交接班制度 一、交接班地点: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各作业点兼职瓦斯检查员的交接班地点在该工作面悬挂瓦斯牌板处。 二、交接内容:交待清楚当班的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情况及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认真作好记录,记清。 三、交接班要求: (一)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交接班。 (二)交接班要做到“手指口述”,把遗留的问题交接清楚,双方签字。 (三)填写“交接记录”要字迹清晰,交接时间、地点、交接人、现场存在问题等要填写清楚。 四、凡不按规定要求交接班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安全监控 十六 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维护、调校、检定管理制度 一、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调校、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二、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风筒的另一侧。 三、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的调试校正制度。安全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安全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2日内,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每15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15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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