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建筑工程公司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汇编(45份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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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XX建筑工程公司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二O一六年七月一日 目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4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5 重大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审批及专家论证制度 7 危险源辩识、评价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9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11 事故应急预案 13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求 16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17 安全事故报告和追究制度 18 班前安全交底制度 20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1 文明施工、环保水保管理制度 23 施工现场用电管理制度 23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32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34 机械设备、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36 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制度 37 “三同时”制度 39 门卫值班和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39 安全检查考核制度 40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41 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 、验登记制度 43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43 安全交接班制度 46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47 安全装置、设施及个体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范 48 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 53 应急救援制度 54 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56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57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59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6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63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规定,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对象 (一)凡属于相应管理范围的主要领导,包括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长。 (二)负责具体施工活动的负责人或临时指定的管理人员。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各级领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造成责任范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特大火灾及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三)特种设备、机械车辆、高空支架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四)因设计、施工、安装、改造等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六)在组织(施工)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加重处分: (一)对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安排和要求不落实而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或故意拖延不报伤亡事故的,已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伤亡的。 (三)对有关部门所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整改,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了重特大安全事故,未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同类事故在原单位一年内重复发生两次以上的。 (六)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阻扰、干涉对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非领导职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由于职责不到位,工作不负责,造成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调查组由质安部牵头,会同工程部、办公室等部门组成。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在所有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努力提高全员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意识,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和培训应贯穿施工生产的全过程,覆盖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确保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重点是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一条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一)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专业技能; (二)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施工现场的安全规章、文明施工制度;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操作规程制度; (五)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实施特定的安全技术规定; (六)安全保证计划中针对性安全措施要求; (七)特定环境中针对性安全措施要求; (八)对潜在的事故隐患或发生紧急情况时,如何采取防范及自我解救措施; (九)教育培训应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不同分别进行,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资格考核和专业培训。实施班组职工的进场安全教育及平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十)其它临时性安全文件、制度,事故案例等。 第二条 培训计划 每年年底制定下年度的安全培训需求计划,将需要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和时间安排做初步的估计。计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修改。 培训方式可采用送出去、请专家到处授课及内部培训等。 第三条 考核 所有进场人员,经过进场三级教育和培训后,必须参加“进场人员考试”,考试由各班组组织,试题由质安部参照国家的有关文件、标准进行编写,阅卷统一进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不合格者,必须进行再次培训;再次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为了确保所有施工人员能够准确的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要求,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安全生产技术交底规定,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安全技术交底实行逐级交底制度:开工前,项目总工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两个以上班组或工种配合施工时,班组长、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班组长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第二条 交底责任及主要内容: (一)特大型项目、特殊工程由处总工组织对项目部进行交底。 (二)中、小型项目由项目部总工组织对施工技术员、班组进行交底。主要内容: 1、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规和其它要求; 2、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本工程概况、地质、周边环境情况及甲方提供的有关可能危及安全的资料内容; 4、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重大环境因素和危险源,以及针对其采取的措施; 5、其它需要交底的内容。 (三)班组方进场后,由项目部经理、总工及安全管理人员对班组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内容: 1、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规和其他要求; 2、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本工程概况、地质及周边环境情况及甲方提供的有关可能危及安全的资料内容; 4、施工中可能产生的危险源,以及采取的控制措施; 5、对涉及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审批规定; 6、其他需要交底的内容。 (四)项目部的各专业技术人员应会同班组技术负责人,在进行班组进场教育时,对作业班组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内容: 1、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2、本工程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4、事故案例等。 (五)分部分项作业开始前,由工长会同安全员,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交底。主要内容: 1、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3、安全技术交底的基本原则: (1)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纵向延伸到班组全体人员; (2)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将作业人员应该知道的,全部交待清楚; (3)交底的内容应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危险因素和存在的问题; (4)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工长、班组长交底; 4、安全技术交底的手续 所有安全技术交底除口头交底外,还必须有书面交底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名手续,交底双方各保存一套书面交底记录。 重大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审批及专家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项目的所有施工活动。 第三条 在施工前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对象主要是指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2、梁工程施工; 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分部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分部总工程师认可,由项目部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报中交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 针对上述(部分)作业内容,在项目部、项目部或业主的安排或要求下,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第六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 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班组、现场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条 对于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方案,编制人员应根据专家提出的问题,重新进行验算、复核,重新报请专家进行审批、签认。 危险源辩识、评价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危险源辨识的要求:危险源辨识的范围须包括: ——常规活动,如:正常的生产活动,开机、停机,例行检修等; ——非常规的活动,如:临时抢修; ——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气象灾害等;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的活动,包括:(一)内部人员;(二)访问者,实习生,外审员,政府主管部门、执法机构人员,外部参观人员,监测机构人员等;(三)合同方人员。 ——所有施工现场内的设施,如:建筑物,机械,装置,设备,物资,车辆等,不论是自有的,还是租赁的,或是由建设单位,承包方所提供的; ——职业病危险因素的识别,应包括:(一)粉尘类危害因素;(二)物理性危害因素,如高温、低温、局部振动等;(三)化学性危害因素;(四)可能导致皮肤病的危害因素;(五)可能导致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第二条 辨识的顺序:施工地址→施工平面图→建筑物和交通设施→施工工艺→施工设备、装置→危险的作业部位(高空、粉尘、毒物、噪音、振动、高低温等)→各项制度(女工劳动保护、体力劳动强度等)→生活设施和应急→外出工作人员和外来工作人员。 为确保危险源辨识的充分性,辨识出的危险源须覆盖: ——以往发生过的事故原因; ——基于长期实践总结归纳出的行业有关规定; ——现有管理办法及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安全检查表中的项目。 第三条 危险源辨识步骤: (一)划分作业与活动并收集相关信息; (二)识别危险源; (三)评价各种危险源; (四)确定重大风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 危险源辨识须收集的相关信息: ——项目部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施工工艺流程; ——施工生产过程拟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物料; ——安全装置、防护设施、设备、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配置; ——人员的能力,已接受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发生过的与该施工活动相关的事故经历; ——作业指导书及管理办法。 第五条 危险源辨识方法: (一)询问与交流; (二)现场观察; (三)查询有关记录; (四)获取外部信息; (五)安全检查表法。 (六)风险评价方法: 第六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应判定为重大风险因素: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相关方有合理抱怨和要求; ——曾发生过事故的; ——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且无适当控制措施的。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广大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施工的顺利进行,防止事故的发生,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现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适用于项目所有在建施工过程和人员。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均有权利、有义务报告在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过程以及其它与施工有关联的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可以向作业班组长报告,亦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报告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者电话等各种方式进行,事故隐患报告的内容应基本包括: (一)事故隐患存在的地点、部位; (二)事故隐患存在方式、频次; (三)事故隐患的程度、危害性; 同时,可以提出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建议。 第六条 对收集到的事故隐患信息,各部门和班组应本着“防微杜渐、未雨绸缪”的态度,并根据事故隐患的危害性、时效性,快速反应,及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实地了解、核查,并做好记载。 第七条 经核实的事故隐患,应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的有关规定,坚持“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的基本原则,根据隐患大小,或立即排除事故隐患,或制定临时应对措施,逐步解决。 第八条 对于举报的事故隐患,任何个人和部门不能推诿、扯皮,凡因贻误时机,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追究制度”进行追究,后果严重的交由国家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任何人员或组织不能诋毁、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第九条 为了调动广大员工积极参与事故隐患的排查、消除活动,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于举报人员实行奖励制度,凡及时发现并举报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分别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一)施工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技能或具有从事施工禁忌症而参与施工的; (二)施工人员不按规定使用或正确劳动防护(保护)用品的; (三)非专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 (四)作业过程中存在“三违”行为的; (五)现场电气设备、消防设备存在隐患而继续运作的; (六)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存在缺失的; (七)特种设备不定期保养违章作业、带病运作的; (八)火工品、危化品违章运输、保存、使用的; (九)危险性较大的施工过程未按施工方案是施工的; (十)安全事故及其它。 事故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项目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提高自防自救意识,最大限度的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建设项目施工特点,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方针,以关爱生命为前提,最大限度的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反应机制,确保国家财产和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失,保证保利江语城施工建设顺利实施。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针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通过强化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查堵各种事故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项目部和施工班组要紧紧结合施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施工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包括救援器材。 2、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快速反应,分级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建立以项目部、班组应急救援体系,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关爱生命高于一切,确保施工过程中一量出现重大事故,能够迅速、快捷、有效的启动应急系统。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项目部施工建设中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事故的分类 (四)事故的等级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事故的类型 1、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品安全事故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 3、桥梁施工事故 4、机械设备事故 5、突发性地质灾害路段的作业施工事故 6、其他事故 (六)职责分工 坚持分级负责和“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项目部和施工班组的工作职责,强化安全责任,切实抓好施工安全事故的防范和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工作。 项目部职责 负责本合同段内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落实,做好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配合总监办及地方质安局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七)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项目部成立以经理为组长、副经理、总工和为副组长,成员以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的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本项目部安全应急救援方案的实施,将各项具体工作安排部署到各成员。 2、物资保障 项目部必须针对其施工特点,准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设备,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能够迅速处置。 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事故报告与报警 本项目部施工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各专业预案,同时向驻监办、总监办、总公司及地主安委会报告,火灾事故同时向119报警。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了哪些措施及现场控制情况,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八)应急程序 1、接以事故报告后,接报人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报请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采取积极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现场。, 3、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任务。 4、各专业咨询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作出判断,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参与事故调查及提出整改措施。 5、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应服从现场指挥长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各自的分工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 6、事故发生所在工作点要组织事故发生的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纪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7、若进出现场道路被损毁,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应当尽快恢复被损的道路,提供抢险救灾物资和特种装备,并请求相关单位尽快恢复水电、通迅等有关设施,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8、事故得到控制后,由现场项目部统一布置,组织相关专家,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项目部要站在“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做好特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制定方案,组织落实。项目部要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保证本项目部专业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落实到位,并将分预案各专业预案有关人员各名单报处项目部管备案。分预案是本预案的具体化,与本预案共同构成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三)熟悉预案、组织演练。项目部要组织有关人员熟悉本预案,分预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救援任务,并组织训练和演习。 (四)特大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及所辖班组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真正做到反应敏捷、行动迅速、运转协调、救援有力,凡因救援工作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特大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服从应急小组的指挥。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九、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预案》演练情况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及时修订。 (二)本《预案》的启用和救援工作的结束,由应急救援小组决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四)应急救援经费由项目部设立专项应急救援经费,事故救援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救援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 各班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 排查范围为包括本项目部、班组的生活、办公、施工等区域,同时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防止员工在业余时间有可能涉及的危险区域和事项。 第五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信息档案应当在完整记录隐患的存在部位形式、处置方式、治理结果,形成闭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工或者停止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有关安全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分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即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等四类。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 事故发生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九条 事故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同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十条 事故相关责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第十二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有关机关处理。 班前安全交底制度 为了规范管理,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明确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及时掌握动态,保障安全,特制订班前安全交底制度。 第一条 交接班时间原则上定为每日上午07:30,下午15:00。 第二条 交接班地点:即将开工作业现场。 第三条 交接人员:班组 技术员,安全员 ,班组长,参加施工的作业员工 第四条 交接内容: (一)技术人员描述工程概况、施工内容、工艺;周围的施工环境,包括配合的作业班组、机械。 (二)安全员介绍危险点、危险过程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现场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同时介绍检查员工的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三)班组长介绍施工的进展情况。工具、机械设备的使用方法。 (四)天气预报、其它必须交接的情况。 (五)交接要形成记录,字迹清晰,交接明确,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交接完毕后,参加交底人员应在交接记录薄上签名。当某一应参与交底人员因故不能及时参与时,必须在当班时间内给予补签,并注明。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作业场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压力容器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按照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进行复审换证。 第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发证、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七条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包括培训、教育、持证上岗、复审换证、健康监护等)。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必须佩戴本工种要求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自觉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九条 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十二条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单位,必须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本工种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单位,必须为特种作业人员的学习、培训、复审换证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如与国家、地方强制性标准有不符合的,遵守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 文明施工、环保水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制施工计划中安排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任务:包括方案、措施、设施、工艺、设计、培训、监测、检查等项目,计算环境保护工作量并做出经费预算。做好施工现场开工前的环保准备工作,对开工前必须完成的环保工作列出明细表,明确要求。在开工前完成工地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在生活营地设置污水处理系统,保证工地废水处理设施在整个施工过程的有效性,做到现场无积水、排水不外溢、不堵塞、水质达标。 第二条 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方案审批制度:将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方案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经监理单位审批、业主核准后执行。其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现场围挡设计;现场工程标牌的设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硬化场地、道路等单体设计;现场污水处理及排放设计;粉尘控制措施;施工区域内现场市政管网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现场消防措施;保健急救措施;集体食物中毒、发生传染性疾病等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三条 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检查制度 (一)对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工作每月组织不少于两次检查。检查要有记录、有总结,有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限定整改措施和跟踪整改报告,并认真填写文明工地考核报表,予以保存,便于检查。 (二)质安部门负责日常检查,对各项目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于不合格项进行处罚,同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施工现场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法适用于本项目施工现场用电管理。 (三)法参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程》(GB50194-94)、《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86)、《安全电压》(GB3805-93)等标准制定。 第二条 现场用电系统的设计与使用管理 (一)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 (二)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三)临时用电工程图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用电作业的依据。 (四)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变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履行第7条规定手续,并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六)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七)各班组有各自的专职电工,专职电工的职责包括:熟悉并掌握国家和行业有关用电的技术规程(规范),协助主管领导规划本工区范围内的用电规划;编制施工用电的防范措施,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定期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并做好记录。严禁设备带“病”运转;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1、临时用电施工方案; 2、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3、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4、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定记录表; 5、电工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每月至少一次。 第三条 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要求 (一)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二)每台电器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电器开关直接控制两台或两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 (三)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四)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五)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六)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 (七)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八)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九)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十)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十一)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遇到配电箱内存在灰尘、混凝土等杂物,电工必须及时清理。 (十二)严禁使用容易引发触电事故的木质配电箱。 (十三)遇到雷电、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施工现场作业区域应关闭总供电源。 第四条 供、配电线路的设置要求 (一)施工现场宜按照“三相五线制”要求设置供电线路,遇到外接电源技术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按照“三相四线制”布置施工用电系统。 (二)当施工现场与外电共用同一个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作保护接地。 (三)线路与构筑物、道路的水平距离、垂直距离必须满足规范要求架设。 (四)现场线路、电气设备必须根据现场条件做好防雷击保护。 (五)现场使用的线路必须通过马路或在场内有可能被施工机械碾压的,必须对线路进行埋设或者作穿管保护。 (六)施工现场的施工用电与办公、生活用电应分开设置线路。 第五条 开关</p>-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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