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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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汇编 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 瓦斯监测系统的三级联网网络为煤矿瓦斯安全管理开辟了新的有效管理途径,它加大了井下瓦斯管理的透明度,有效遏制了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煤矿必须向忻州市安全监控中心上传实时测控数据。 第三条 矿安全监控值班室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测控数据,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按规定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 第四条 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情况等必须通知该井下巡查人员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条 值班人员发现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第六条 安全监控值班人员接到市、县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第八条 联网主机应装备硬件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第九条 矿安全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应设置在通防工区监控中心站。 第十条 矿安全监控网络系统由矿信息中心、通防工区共同负责管理,确保瓦斯监控网络24小时不间断正常有效运转。 第十一条 瓦斯监控网络系统的各种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工作机)必须配备专线双回路供电电源或8小时制式的UPS电源,确保瓦斯网络设备的不间断正常供电。 第十二条 瓦斯网络设备的全部IP地址由信息中心统一分配和设置,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更改瓦斯网络系统任意一个IP地址。 第十三条 未经网络管理人员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系统软件。 第十四条 瓦斯网络系统任意一台机禁止播放与系统无关的文件,禁止通过媒体介质或网络复制和安装瓦斯网络系统之外一切无关资料。严禁瓦斯网络系统任何数据对外随意传输与复制。 第十五条 瓦斯网络系统的全部计算机禁止任何人登陆国际互联网,禁止任何人对外的邮件传递操作。 第十六条 未经矿总工程师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对瓦斯网络所有设备停止运行,任何人不得对网络相关软件进行中止操作。 第十七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每一台计算机应分别安装正版系统杀毒软件和正版网络实时病毒监控软件、并动态随时升级或动态更新杀毒软件病毒库。 第十八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负责操作记录杀病毒结果。 第十九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每天定期检查瓦斯网络信道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2小时排除网络故障。 第二十条 安全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应及时发现矿井监测系统和瓦斯传输系统的运行情况、存在问题。 第二十一条 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中心对网络运行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安全监控系统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 第一条 对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应以预防为主,事后处理为辅。 第二条 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协调组织实施。 第三条 信息技术中心应设系统安全管理员,专门负责病毒防范的管理工作,并要求其掌握常见计算机病毒的防护处理知识和必要的技术手段,了解、跟踪当前计算机病毒的流行趋势和有效对策。 第四条 监控系统使用的防病毒软件,必须是经过公安部门认证的产品,对防病毒软件的病毒码必须及时进行升级和更新。 第五条 新增的监控服务器,必须经信息中心检查、登记备案后才能使用,以防随机带来的病毒 第六条 定期查杀毒,定期查杀毒周期不能超过一周:对易受病毒感染的机器,必须启用实时杀毒并每天查毒。定期对网络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并记录存档。 第七条 监控服务器要尽量做到专机专用,特别是具有读写权限、身份确认功能的认证服务器一定要专用;对共享的网络文件服务器,应特别加以维护,控制读写权限,不在服务器上运行无关软件程序。 第八条 监控服务器要定期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系统中的程序要定期进行比较测试和分析;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通知上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U盘、硬盘,对外来光盘、U盘、硬盘,使用前必须要进行病毒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如果发现监控服务器感染病毒,必须马上将受感染的机器与计算机网络隔离,防止病毒扩散,同时迅速对网络和所有工作站进行查杀毒。 第十一条 经常对硬盘上的重要数据文件进行备份,以备受病毒侵害后,能恢复数据。 第十二条 未经专门管理人员许可,擅自安装新软件或严重违反使用规定而导致服务器及其相关辅件损坏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安全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条 技术资料包括: 1、安全监控系统各类设备合格证、说明书、图纸等,井下设备要有防爆合格证、矿用安全标志MA,是计量器具的要有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等。 2、各种规则制度、岗位责任制、各类报表、台帐等。 3、监控系统的各类监测监控数据。 4、安全监测系统图、断电控制图等。 5、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验收资料、年检报告及各种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 6、各种监控系统数据分析记录。 第二条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运行的有效性,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各项制度的详细实施考核细则,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规则制度、岗位责任制包括: 1、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验收、入库、出库、报废等。 2、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包括设备调试、检修周期、办法、检验等。 3、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制度:包括设备的安装、拆除、移动、日常维护等。 4、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调试校正制度:包括地面中心站、通讯设备的调试校正等。 5、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包括各部分运行状态、三级联网传输运行等。 6、安全监控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处理制度:包括各类故障的发现、登记、汇报、安全措施、故障分析处理等。 7、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信息反馈、处理制度 :包括各类异常信息发现、登记、汇报、安全措施、异常情况分析处理等 8、安全监控系统日报管理制度:包括监测日报格式、内容、监测日报的审批签字程序等。 9、安全监控系统信息传输制度:包括各种数字信息数据的上传和信息调度汇报业务流程等。 10、安全监控系统超限制度:包括超限信息的汇报处理流程详细规定。 11、安全监控系统报警、断电追究制度:包括各类传感器超限报警、超限断电情况汇报、核实、登记、处理等。 12、安全监控系统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制度:包括定期测试的时间、方法、登记、上报等。 13、备用主控机在线联机测试制度:包括备用主控机测试的时间、方法、登记、上报等。 14、机房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包括机房病毒防杀和病毒库升级等。 15、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包括要害手续、登记、器材配备等 16、机房消防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器材、防火知识等 17、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包括安全仪表校验的周期、操作规范等。 18、组织机构及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包括人员配备、培训、持证上岗及相关管理人员和各监测工种岗位责任制。 19、值班制度:包括值班人员配备、职责、交接班等。 20、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包括各种账卡、报表、监控中心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井下事故记录等。 2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管理制度:包括仪器的配备、充电、收发、维修及各种账卡、记录等 22、安全监控系统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分类、汇报程序、安全措施、事故分析处理等。 23、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分析制度:包括分析时间、地点、结果、处理意见。 第三条 必须建立健全如下帐卡、报表和记录,要求各报表帐卡记录得数据必须完整、准确和连续。 1、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2、系统故障汇报处理以及处理结果记录。 3、设备(仪器)检修记录。 4、设备报损记录 5、监测、监控设备调校记录。 6、机房中心站运行日志。 7、安全测控日报 8、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9、传感器标校记录。 10、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记录 11、监测、监控设备新安装拷机记录 12、备用主控机上线联机测试记录。 13、传感器异常、超限报警、超限断电汇报处理以及处理结果记录。 14、网络运行记录。 15、备用电池检查维护记录 16、要害部门登记表 17、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台帐 18、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故障记录 19、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维护检修记录 20、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定期调试记录 2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放记录 22、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年检记录 第六条 根据安全监测系统所获取的信息,整理出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须有一副本保存在监控信息中心。 第七条 安全监控系统所获取的各种资料均需定期保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与制度。 第八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种资料必须经通风区区长、技术主管、监控技术员的许可才能查阅。如需借阅,要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年。 第十条 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年,事故资料要长期保存。 安全监控数据分析汇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能够准确、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各工作地点监测监控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发现通风系统、监控系统存在问题,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将记录认真填写到监控软件规定的表报中。 第三条 监控系统运行异常或数据传输不正常,由监控队负责组织分析,详细记录分析过程,原因、安全措施、处理结果,并将记录认真填写到监控软件规定的表报中。 第四条 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要及时汇报通风调度,由调度组织分析,调度将超限原因、安全措施反馈中心站,值班人员将记录填写到监控软件规定的表报中。 第五条 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后,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相关规定进行指挥,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第六条 凡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正常值的2倍以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排分析,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 回采工作面回风流瓦斯达到2%及以上,掘进工作面盲回达到3%及以上,视为瓦斯异常涌出,一律强制停止生产,分析查明原因,制定措施,按照规定审批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 掘进工作面排瓦斯要建立台帐,并与监控系统配套,通风副总要审阅报表台帐,确保排瓦斯工作按要求进行,排放瓦斯当天要对混合传感器监测记录报表进行分析。 第九条 某一采区监控系统中断2小时以上由当日值班长进行分析,全井监控系统中断2小时以上由通风区分管监控负责人分析。 第十条 上传的数据中断30分钟以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排分析。 第十一条 通风部门每月对有突出和综放工作面安全监控数据进行分析。 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模拟量日(班)报表包括如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单位(可缺省);(6)报警门限(可缺省);(7)断电门限(可缺省);(8)复电门限(可缺省);(9)平均值(本日或本班平均值);(10)最大值及时刻(本日或本班最大值);(11)报警次数(本日或本班累计报警次数);(12)累计报警时间(本日或本班累报警时间);(13)断电次数(本日或本班累计断电次数);(14)累计断电时间(本日或本班累计断电时间);(15)馈电异常次数(本日或本班断电命令与馈电状态不符累计次数);(16)馈电异常累计时间(本日或本班断电命令与断电状态不符累计时间)等。 第二条 模拟量报警日(班)报表包括如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单位(可缺省);(6)报警门限(可缺省);(7)报警次数(本日或本班累计报警次数);(8)累计报警时间(本日或本班累计报警时间);(9)最大值及时刻(本日或本班报警期间最大值);(10)平均值(本日或本班报警期间平均值);(11)每次报警时刻及解除报警时刻;(12)每次报警时间;(13)每次报警期间平均值和最大值及时刻等;(14)每次措施及采取措施时刻。 第三条 模拟量断电日(班)报表包括如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单位(可缺省);(6)断电门限(可缺省):(7)复电门限(可缺省);(8)断电范围(可缺省);(9)断电次数(本日或本班累计断电次数);(10)累计断电时间(本日或本班累计断电时间);(11)最大值及时刻(本日或本班断电期间最大值);(12)平均值(本日或本班断电期间平均值);(13)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14)每次断电期间平均值和最大值及时刻;(15)断电区域:(16)馈电状态及其时刻、累计时间;(17)措施及采取措施时刻。 第四条 模拟量馈电异常日(班)报表包括下列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地点;(4)名称;(5)断电区域(可缺省);(6)累计次数(本日或本班模拟量断电命令与馈电状态不符累计次数);(7)累计时间(本日或本班模拟量断电命令与馈电状态不符累计时间);(8)每次馈电状态累计时间及起止时刻;(9)措施及采取措施时刻等。 第五条 开关量报警及断电日(班)报表包括如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所监测设备地点;(4)所监测设备名称;(5)报警及断电(可缺省);(6)累计时间(本日或本班累计报警及断电时间);(7)累计次数(本日或本班累计报警及断电次数);(8)每次累计时间及起止时刻;(9)断电区域(可缺省);(10)馈电状态及起止时刻、累计时间:(10)措施及采取措施时刻。 第六条 开关量馈电异常日(班)报表包括如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被监测设备地点与名称;(4)断电区域(可缺省);(5)累计时间(本日或本班馈电异常累计时间);(6)累计次数(本日或本班馈电异常累计次数);(7)每次馈电状态; (8)每次累计时间及起止时刻;(9)措施及采取措施时刻等。 第七条 开关量状态变动日(王任)报表开关量状态变动日(班)报表包括如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所监测设备地点;(4)所监测设备名称;(5)累计运行时间(本日或本班累计运行时间);(6)累计变动次数(本日或本班累计变动次数入 (7)状态变动状况及时刻等。 第八条 监控设备故障日(班)报表包括如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故障设备(传感器或分站)设置地点、编号、名称、所测物理量;(4)累计时间(本日或本班累计故障时间);(5)累计次数(本日或本班累计故障次数);(6)每次累计时间及起止时刻;(7)措施及时刻;(8)在有传输电缆故障监测的系统中,还应包括电缆故障位置内容等。 第九条 统计值记录查询报表包括如下内容:(1)表头;(2)查询起始日期、时间和终止日期、时间;(3)取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的时间间隔及每一时间间隔的起止时刻:(4)传感器设置地点;(5)所测物理量名称:(6)单位(可缺省);(7)报警门限(可缺省);(8)断电门限(可缺省);(9)复电门限(可缺省);(10)平均值和最大值及时刻(查询期间内平均值和最大值):(11)每段时间内平均值和最大值等。 第十条 安全测控日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 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平均值;(6)最大值及时刻;(7)报警次数;(8)累计报警时间;(9)断电次数;(10)累计断电时间;(11)馈电异常次数;(12)馈电异常累计时间等。 第十一条 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6)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7)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8)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9)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10)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 第十二条 每份报表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完整填报,不允许虚报、漏报。 第十三条 地面中心站值班人员应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安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备的管理是为了保证设备的健康,加强维护与计划性检修,依靠技术进步,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由监测组长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 第四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必须按要求取得“MA”标志准用证,“安全仪器、仪表合格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还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属于计量器具的还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合格证”,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第五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到货后,供应部门应及时会同监测部门、供应商共同开箱验收,三方办理验收手续,发现问题应立即与供货单位协商解决,确认数量、质量无误,移交监控队。 第六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配套的制造厂家原始图纸、安装使用说明书、资质证明、合格证等技术资料,要妥善保存,确保资料完整,相关的规定祥见《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七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供应部门移交监测组后,监控队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库管员将所有设备(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写《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第八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需要投入使用时,监测组库管员要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同设备领用人共同确认出库的数量,库管员将领用设备(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写《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第九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的; (3)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第十条 对由于设备管理不善,设备发生严重事故而影响安全生产的,根据情节对分管负责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安全监控系统安装 维护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会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做好系统的安装维护工作,特制定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制度。 第二条 井下安全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监测组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监测组在接受安装任务时,要弄清安装地点,确定监控设备具体安装位置、电源连接方式、监测量传输方式及控制其它设备方式,并估算通讯线长度。 第四条 领取、安装仪器时,要检查仪器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符合出厂标准,各连接部件是否齐全、完整、紧固,外壳是否变形及锈蚀,隔爆面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领取。 第五条 监控设备在正式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小时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对安装所用电缆要做导通及外皮检查,电缆密封圈要合适,档板、三通、悬挂电缆物品等要备齐。 第六条 安装或搬迁仪器、电缆(本质安全型除外)前必须切断电源,并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 第七条 监控设备在正常搬迁中,要防止撞碰、剧烈振动和冲击,搬迁后要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和电缆有无损。 第八条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距轨道不小于500mm。 第九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于200mm,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浓度或温度;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粉尘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底板2m处,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粉尘浓度。 第十一条 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第十二条 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三条 安装时监控设备、电缆、接线盒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连接必须符合井下机电管理的相关规定,安装完毕,应详细检查所有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送电经30分钟预热后可对仪器进行调整,并检查仪器工作是否正常,在确认仪器工作正常后,可投入报警和控制功能,并检查其功能的可靠性,通讯正常经监控调度同意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 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第十五条 井下监测分站的交流供电电源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测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十六条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十八条 井下工作站同传感器相互连接的电缆,必须严格按照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井下监测电缆用非金属耐磨损材料吊挂,每间隔3m 分钩分挂于巷道壁中部,不得落地、埋压,不得有过紧张力,吊挂整齐。监测电缆每间隔100m作标签标志。 第二十条 监控工经常擦扫监控设备外壳粉尘和污物,保持仪器清洁,定期更换探头里的防尘罩和清扫探头罩里的污物。 第二十一条 监控工必须24小时值班,监测监控装置发生故障,必须及时处理,故障处理不得超过8小时,故障停机期间应采用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放炮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第二十三条 瓦检员必须每天检查负责瓦检区域内所有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通防值班,并在瓦检图表做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四条 瓦检员每班将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安全监控系统装置设置标准 〖回采工作面模拟量传感器设置标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进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报警浓度为≥0.5% CH4、断电浓度≥0.5% CH4、复电浓度<0.5% CH4,断电范围: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报警浓度≥1.0% CH4、断电浓度≥1.5% CH4、复电浓度<1.0% CH4,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断电范围:进风巷、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回风巷距采区回风横管10至15m巷道风流中,报警浓度≥1.0% CH4、断电浓度≥1.0% CH4、复电浓度<1.0% 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 专用排瓦斯巷距采区回风横管10至15m处巷道风流中,报警浓度≥2.5% CH4、断电浓度≥2.5% CH4、复电浓度<2.5% 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综放工作面后部溜机尾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 后部溜电机上方靠落山侧风流中,报警浓度≥1.0% CH4、断电浓度≥1.5% CH4、复电浓度<1.0% 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 工作面回风侧与密柱支柱拉齐的回风道进度棚(或液压支架顶梁末端的切顶线)靠落山侧,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采区回风巷距专用排瓦斯巷10至15m巷道风流中,报警浓度≥1.0% CH4、断电浓度≥1.0% CH4、复电浓度<1.0% 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800m安设中部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回风巷中部距回风甲烷传感器500m处,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应在第二、第三条回风巷分别在设置机尾甲烷传感器和回风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同机尾甲烷传感器和回风甲烷传感器。 采煤机甲烷报警断电仪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 采煤机,报警浓度≥1.0% CH4、断电浓度≥1.5% CH4、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围: 采煤机电源及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电源。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安装位置: 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报警浓度≥24ppm。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应安装温度传感器,安装位置: 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报警浓度≥30℃。 采煤工作面粉尘传感器,安装位置:回风巷距工作面30m内巷道风流中,报警浓度≥10mg/m3、除尘浓度≥10mg/m3。 〖掘进工作面模拟量传感器设置标准〗 正、付巷掘进工作面风流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 正、付巷工作面距煤头5m内的巷道风流中,报警浓度≥1.0% CH4、断电浓度≥1.5% CH4、复电浓度<1.0% CH4,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正、付巷掘进工作面风流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 正、付巷工作面距回风口10至15m的巷道风流中,报警浓度≥1.0% CH4、断电浓度≥1.0% CH4、复电浓度<1.0% CH4,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报警浓度≥1.5% CH4、断电浓度≥1.5% CH4、复电浓度<1.0% CH4,断电范围: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距回风横管10至15m处巷道风流中,报警浓度≥1.5% CH4、断电浓度≥1.5% CH4、复电浓度<1.0% CH4,断电范围: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掘进机甲烷报警断电仪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 掘进机,报警浓度≥1.0% CH4、断电浓度≥1.5% CH4、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围: 掘进机电源。 单巷掘进工作面风流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工作面距煤头5m以内的巷道风流中,报警浓度≥1.0% CH4、断电浓度≥1.5% CH4、复电浓度<1.0% CH4,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单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 工作面回风巷距回风横管10至15m的巷道风流中,报警浓度≥1.0% CH4、断电浓度≥1.0% CH4、复电浓度<1.0% CH4,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800m巷道中部安设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回风巷中部距回风甲烷传感器500 m处,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围:掘进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单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距回风横管10至15m处巷道风流中,报警浓度≥1.0% CH4、断电浓度≥1.0% CH4、复电浓度<1.0% CH4,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排放瓦斯时,报警浓度≥1.0% CH4、断电浓度≥1.5% CH4、复电浓度<1.0% CH4,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掘进工作面回风粉尘传感器,安装位置:回风巷距工作面30m内巷道风流中,报警浓度≥10mg/m3,除尘浓度≥10mg/m3。 〖串联地点传感器设置标准〗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 被串回采工作面进风距进风口10至15m处,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甲烷传感器,被串掘进面局扇前3至5米处,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0.5%CH4 断电范围: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在大巷开口或某一采区口开口需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入的大巷风流中或采区风流中安设甲烷传感器,报警点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 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被串工作区域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抽放泵站传感器设置标准〗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输入管路中设置管道甲烷传感器、管道流量传感器、管道温度传感器和管道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管道甲烷传感器、管道流量传感器、管道温度传感器和管道压力传感器,输入管道中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25% CH4 。 利用瓦斯时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30% CH4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25% CH4 。 地面抽放泵站机房内、观察室设置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距屋顶不大于300mm,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报警浓度≥0.5% CH4。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安装开停传感器。 地面瓦斯抽放泵是水环泵安装供水传感器。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瓦斯管路出口下风侧栅栏外5米内,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瓦斯抽放泵电源。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是水环泵,安装供水传感器,抽放管道内安装高浓甲烷传感器。 本煤层抽放打钻地点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围:钻机电源及钻机附近20m范围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开关量传感器设置标准〗 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设置馈电传感器,安装位置:动力电源的负荷侧,能够正确反映动力电源的供电情况。 动力设备包括:采煤机、工作溜、后部溜、转载溜、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类动力设备(绞车、回柱机、注水泵等)、皮带机、掘进机、煤电钻、耙岩机、装煤机、锚喷机、运输溜、激光导向仪、锚杆钻机、绞车等。 主要通风机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局部通风机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安装位置:专供电源的负荷侧,能够正确反映设备的开停状况。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回采工作面回风下料门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设置风筒传感器。 井下所有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在采区配电室装备可靠的二级后备断电保障系统。 〖其它地点传感器设置标准〗 矿井主扇风峒内分别安装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0.7%CH4 ,风速传感器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设置。 采区回风巷的测风站安设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围: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一翼回风巷的测风站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0.7%CH4。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每一采区口内20m处安设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大巷电机车架空线电源和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 CH4、断电浓度≥0.5% CH4、复电浓度<0.5% CH4,断电范围: 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井下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装卸煤时,其煤仓的装煤点和卸煤点处设置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为装(卸)煤点的下风流3至5m处,报警浓度≥0.5%CH、、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装(卸)煤点处上风流100m及其下风流的200m内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CH4 ,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皮带运输机巷道兼作回风巷的,在回风巷入口内10m处安设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7%CH4、复电浓度:<0.7%CH4,断电范围: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如果回风巷兼作下料、运输巷时,在距工作面回风口下风侧5至10m内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围::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米应安设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围: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矿井的主要装煤点应安设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距装煤点3至5m,报警-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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