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不使用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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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不使用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编者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规定。现就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基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一般地,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二、案例解析 【案例】深圳如意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如意合伙”),2018年7月20日根据租房协议支付某省农业厅(以下简称“农业厅”)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1年期房租300万元,农业厅不开发票只开收据,收据上只注明“房租”,未注明租房期限和地址。问该项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案例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自2018年7月1日起,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以上规定,如意合伙支付给农业厅的房租似乎可以凭收据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也规定: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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