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限购令下的法律问题透析论文-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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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限购令下的法律问题透析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土地财政的日益加剧、银行业的宽松性房贷经济行为以及房屋需求量的快速增长等,势必造成土地价格疯涨房地产过热的局面。房价的过快增长不仅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样也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冲击。为了抑制房价的过快增长,2010 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了多项调控政策,其中限购令是一项重要内容。从2010年的 “新国十条”限购令正式出台,到如今“新国五条”的颁布,无不显现我国政府对国计民生的关注和注重社会公平的执政之风。房产限购令的实行有效的贯彻了我国宏观调控政策,对其抑制房价的初衷起到了明显的效果。同
2、时也引发了大量的法律问题:首先,学者对限购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存在较大的争议,限购令法律性质的认定、购房户籍的限制是否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以及政府直接干预房地产交易是否合法等都是争议的焦点;其次,合同效力认定存在较大争议,限购令的实施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对违反限购令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不可抗力、情事变更还是公平原则予以认定比较模糊;再次,其引发了大量婚姻财产纠纷问题,购房者为了规避限购令采取假离婚以购买多套住房以及假结婚以获得购房资格,导致“假戏真做”造成离婚纠纷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这些法律问题的出现,给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基于对上述问题的考
3、虑,本文试图通过对上述问题,结合我国国情以及关于限购令的理论研究现状和司法实践,在充分阐述相关理论基础的同时,综合采用文献文献研究、比较分析和问卷调查的方法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对恰当解决房产限购令所引发的诸多问题略尽绵薄之力。一、限购令的产生、发展及其法律性质认定(一)产生的背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房地产出现的蓬勃发展的局面,一度成为拉动我国GDP增长的主力军。然而,房地产行业在出色的发挥其推动经济发展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好的问题:房价过高,且增长过快;房地产开发结构畸形;房产投机性不断增加,虚拟需求膨胀,导致资源浪费和房价虚高;住房保障制度缺乏,居民失去安全感
4、。沈吟. 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 商场现代化,2010.8 房地产业种种问题的出现,不仅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定程度上也给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隐患。因此,为了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促进房价的理性回归,房产限购令应运而生。(二)限购令发展的过程纵观我国房地产限购令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其发展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三个阶段各有重点,逐步升级:1. 限购令的产生2010年4月17日2010 年4 月17 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0)10号文,俗称新“国十条”,随即一些房价过高的城市纷纷采取家庭购房套数的规定,“限购令”自此产生。2.巩固和发展为巩固新“国十条”有效遏制
5、房价过快上涨的成果,2011年1月26号,国务院又颁布了以差别化信贷政策、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加强税收征管为主要内容的新“国八条”。房产限购令的内容日趋丰富和完善,事实证明新“国八条”的出台对促进房价理性回归起到了良好的效果。3.第三次升级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即新“国务条”。新“国五条”是2010年4月的“国十条”、 2011年1月的“新国八条”之后,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第三次升级。限购令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有效的遏制房价的过快上涨,显现了我国政府体恤民情关注和保障民生的政治理念。然而,由于我国相关制度的欠缺以及与之相匹配的措施发展的不足,限购令在
6、出色的完成其市民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法律问题。(三)限购令法律性质的认定对于一个法律问题的研究,首先应认清其法律性质。在界定限购令法律性质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弄清楚什么事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概括来讲,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能否反复适用为标准,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174-179.首先,从制定主体来看,限购令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根据我国行政法的相关
7、规定,其是我国行政主体国务院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次,无论是国务院的“限购令”,还是根据其作出的地方政府的限购规定,都是我国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针对的对象都是不特定的售房者和购房者,且在限购期内能被反复适用,完全具备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特征。再次,限购令的颁布和实行,完全符合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正当的原则,是我国行政主体依法实施宏观调控政治职能的合法行政行为。因此,在法律的视角下限购令完全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二、认定限购令下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简析(一)情势变更原则的起源和发展通说认为,情事变更原则起源于12、13世纪注释法学
8、盛行的情势不变条款,该理论认为只要契约基础的事情不发生变化,契约效力就不会改变。反之,如果契约的基础不复存在,契约的拘束力也随即丧失。情事变更原则的确定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复杂的发展过程,从简单的契约基础论,到情势变更理论的出现,再到情势变更原则在两大法学系的确立和发展。周建宇.房产“限购令”的合法性及其救济途径探析J.海南大学学报人民社会科学版.2012,(5)情势变更由一个简单的条款到一个用于解决契约严守原则无法解决的契约履行难题的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法学的进步是人类文明不断发展的一大创举。为当今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有力的推动了社会科学的进步和发展。(二)情势变更与
9、不可抗力的界定2009年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07条和合同法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
10、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过对上述法律条文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二者界定的关键是不可抗力原则侧重于特定事由的出现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给予当事人免责的一种规定。而情势变更原则则是由于合同履行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导致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仍可继续履行,只是继续履行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或无法达到预期的合同目的沈佳民.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在房产新政下的适用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17.。此外,二者的实现途径也不尽相同,不可抗力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现相对简单。而情势变更则比较模糊,且认定极为复杂,也注定了其适用程序较为严格
11、,必须通过法院严格审查给予认定。三、房产新政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及其解决机制(一)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约束力。合同效力的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有效。”这里的法指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就是说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行政机关的规范性及非规范性文件都不能成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据前文分析,限购令本质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其本身并不能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实质影响。即便是违反限购令相关规定的合同,其效力如何也只能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
12、来进行认定。(二)房产限购令颁布前已经合法签订但未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1.已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网签是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有利于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卖。网签已经经过房地产相关部门的登记备案且在网上公布,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理应依法办理过户登记。而不动产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过户登记意味着整个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终结。因此,房产限购令颁布以前买卖双方依法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网签的,其合同效力不受限购令的影响。2.未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房产限购令颁布之前,房屋买卖双方合法签订的买卖合同如没有网签,其只是普通的房屋买
13、卖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它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其约束力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限购令的生效,对于那些违背限购令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因为限购令的规定无法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也就是说,该部分房屋买卖合同将不能继续履行,进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针对这种合同如何处理,理论界两种主流观点:一是主张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解除合同;二是主张以情事变更为由依据公平原则,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解除或变更房屋买卖合同,以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均衡。在我看来,第二个观点更符合合同法的精神和社会公平正义。首先,因限购令引发的合同不能履行不属于不可抗力。限购令的实施有一个过程,并非完全不能预见的,相反它是基于之前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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