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新旧会计制度影响计算结果【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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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加计扣除:新旧会计制度影响计算结果【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企业归集的研发费用,与企业所得税法所定义的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否一致?在现行新旧会计制度、准则并行的情形下,纳税人又该如何掌握税前扣除的口径?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
2、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有纳税人问道,这里的“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应该如何理解呢?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
3、化。 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三条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纳税人的疑问正是源于上述新旧核算制度对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量原则的不同规定。可以说,在原制度下,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新会计准则下,符合条件的开发阶段的费用是要进行资本化处理的。但现行法规并没有对所有企业强制要求使用新准则,这种核算的差异必然引起研发费用扣除的差异。那么,纳税人执行原会计制度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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