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草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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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宗旨,以培养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人才为目标,充分发挥学校办学优势,密切关注企业需求,找准与企业的合作切入点,与企业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形成校企资源互补,按需组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发展模式,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增强学院办学活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条 校企合作的任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开发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先进技术信息平台,引进现代企业的先进理念、先进装备、先进技术、先进管理,重点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现代企业场景化的实验实训环境,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合作原则 (一)校企互利原则。校企合作双方应坚持互利共赢的方针,双方互利是校企合作的基础。 (二)服务企业原则。为企业服务是学校的宗旨,也是校企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合作成败和成功率的高低。学校对口系部要主动以企业的人才需求为目标,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参与企业技术研发,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 (三)统一管理原则。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四)校企互动原则。“以教学为中心,以企业为重点”,学校与企业间以服务换服务,企业参与学校人才需求调研、专业开发和培养目标设计、培养方案设计、专业课与实践课教学,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第四条 使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使用于学院、各系、各专业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职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五条 机构设置和基本任务 (一)学校成立校企合指导委员会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领导、各系系部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确立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及步骤; 2、领导、组织校企合作的实施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 3、建立、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机制,加大宣传力度。 (二)校企合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校企合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学校与企业、社会的联系,拓宽和企业的合作渠道与途径,巩固、拓展、提升校企合作、工学交替项目内涵并组织开展校企合作与生产性基地建设项目的调查与研究; 2、根据国家科技、教育、经济发展方向和学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需要,负责制定中长期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和管理学校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工作; 3、建立健全校企合作、产教结合的相关管理制度; 4、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与交流的意见、建议,推动、协调教学各系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形成校级、省级、国家级校企合作项目,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负责对各工作小组校企合作项目的指导、协调和考核; 5、组织和督促各系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做好校企合作的协调和协作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6、做好校企合作工作的过程检查、资金使用、验收与评价等管理工作。 7、做好校企合作项目质量信息反馈,做好校企合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8、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各系部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小组 各系部部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小组,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努力挖掘人力资源优势,联系更多更好的企业来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原则上要求每个专业要有1—2个实质性工学结合项目,学生较集中的专业可开设多个项目。 2、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产学结合、工学交替、产教结合的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发展,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不断提高就业的签约率与对口率。 3、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的调研并将调研报告送交教务处审核,必要时赴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立项申请,提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分管校长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4、明确约定校企合作协议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 5、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利用学校资源开展技术服务和社会培训工作。 6、负责本系的校企合作项目的联系、申报、运作、管理、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并形成文字材料,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7、提出本单位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培训基地、合作项目方案,供学校决策,并起草校企合作协议,协议签署后及时交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登记。 8、负责本系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学习资产的权属,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与学校的仪器设备,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9、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管理,各项收入、费用支出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各项合作应产生效益,各个项目合作至少应做到管理费用收支平衡。 第二章 合 作 第六条 合作企业(项目)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国内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是国家和地方的支柱产业企业或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高科技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学院的定位和发展需求,合作企业提供的设备、技术、管理应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学生实习时序、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院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2、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合作方式 (一)“订单培养”合作模式 招生前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录取时与学生、家长签订委培用工协议,实现招生、实习、就业联体同步。校企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学生的基础理论课、专业课由学院负责完成,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达到企业人才需求目标;具体设有定向委培班、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 (二)顶岗实践合作模式 学生在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采用学校推荐和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进行为期一年(或半年)的顶岗实习。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合作教育培养,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合格技术人才。 (三)工学交替模式 学生通过一定的在校专业理论学习后,为了解合作单位的产品、生产工艺和经营理念及管理制度,提前接受企业文化、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教育,培养学生强烈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到合作企业对企业工作程序及生产、操作流程等现场观摩学习;并安排学生实地参加相关工作、亲自动手制作产品、参与产品管理,较为系统的掌握岗位工作知识,有效增强协作意识、就业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合作企业因用工需求,向学校发出用人订单,并与学校密切合作,校企共同规划与实施的职业准备教育。其方式为学生在学习上理论课,在合作企业接受工作技能训练,按双方共同制定的教学计划实施交替。 (四)共建校外实习基地 学院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选择适合企业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实习基地是师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重要阵地,是培养学生职业素质、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加专业教师接触专业实践机会的重要场所;合作企业可以从实习生中优先选拔人才,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用工需求,达到“双赢”的效果。 (五)共建职工培训基地 根据各企业职工培训特点及不同培训方向或培训教学的需要,与相关企业建立职工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地点可设在企业或学校。 (六)产学研结合 发挥学院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参与中小型企业的技术革新和科研课题研发,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中小型企业解决专业技术难题。 第三章 审 批 第八条 项目审批 一般性合作项目的审批分别由各系、各部门自行负责,各系(部)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校企合作协议签署生效之后需将一份协议原件报教务处备案存档。 学校对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项目实行立项、审查、批准制度。重大项目是指占用学校资源范围大、数量大,或者学校投入大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的项目。重大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立项 拟开展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各系、相关部门需向教务处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 教务处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评价本院教师项目参与度,对实践教学的促进作用,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评价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并提出具体意见,报校企合作委员会,同时视项目情况还可以召开专项论证会。 (三)批准 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校长代表学校签署后方生效。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条 日常管理 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由就业办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各系(部)每学期期末要向教务处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及时交教务处备案登记。教务处将不定期对各系(部)履行合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经费与资产管理 各系在校企合作立项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项目预算,报送教务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账,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各系应明确协议书(合同)所设计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与学院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学院资产管理的的相关规定办理入账手续。校企合作合作项目设立的实训室符合学校校企实训室设置条件的,可命名为《XXX实训室》,学校亦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与政策支持,并纳入合同(协议)范围,以合同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管理 科技生产处是学校科研成果管理部门。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均纳入科技生产处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归属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后的最终成果,各系(部)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校企合作项目的最终成果的权属。 (一)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二)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由校外合作单位投资开展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将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 (三)本院教职工以学校名义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四)有校企双方共同申报的课题研究,其知识产权属合作双方共有,或双方协商确定其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中的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四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或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每年年底前就业办组织各系(部)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年度效益评价,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成果、师资培训、社会培训、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各系校企合作工作组申请,教务处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五条 每年召开总结会 学院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并与年终部门目标考核、个人职称评定及评优挂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16年2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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