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与非房地产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差异(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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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房地产与非房地产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差异(老会计人的经验)房地产企业较之非房地产企业具有生产经营周期长、投资大的特点,并且房地产通常采用的是预收商品房款项的方式从事其项目的开发与经营。另外,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还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并且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之前实行预缴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在预缴的当期税前扣除。正是由于房地产企业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其在企业所得税日常申报以及汇算清缴较之非房地产企业主要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预收款应当先预计计税毛利并入当期所得计算企业所得税。预收账款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
2、或劳务接受方预先收取的款项,用以后的商品或劳务偿付。非房地产企业处置不动产,属于转让财产所得,采取预收方式的,不确认收入,且应一次性确认为营业收入,并且在不动产发生转移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金额之大,所得实现周期之长,为了国家税收收入均衡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度)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企业预收定金应当不预计计税毛利。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
3、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
4、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
5、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
6、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预计计税毛利应该以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为前提。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业主签订了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了业主的款项(如定金、预付款等),均应该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反之,房地产公司没有与购房者签订相关合同,所收取的款项(如:订金、诚意金、vip会员费等),是不作为预计计税毛利的基数。但需要说明是,目前,也有些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定金、订金、意向金、预约保证款、合同保证金应当预计计税毛利。如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
7、00977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包括预收款定金、预约保证金、合同保证金)等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后,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达到“已经完工”条件应当及时进行项目企业所得税清算,否则承担一定的税收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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