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房产系统房地产知识竞赛题-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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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房产系统房地产知识竞赛题库 56、什么叫做房屋产权? 答: 房屋产权即房屋所有权, 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7、什么叫做房屋产籍? 答: 房屋产籍是记载房屋权属关系的簿册,是反映房屋权属、座落、房地权界、房屋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建筑时间、权源、用途、有无设定他项权利等基本状况的记录,是通过房屋权属登记、确权、测绘全过程而形成的各种档、 图、册、卡、表的总称。 58、什么叫做房屋权属登记? 答: 房屋权属登记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并领取房
2、屋权属证书的行为。 59、什么叫做房屋权属证书? 答: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6l、房屋权属证书包括哪些?答: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62、什么叫做房屋权利人? 答: 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或可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或房屋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63、什么叫做房产測绘报告? 答:房产测绘报告是指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勘测报告包括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方案、 户室建筑面积等。 64、目前我市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法规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法规依据有: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3、建设部令第99号)和长沙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7号)等。 65、房屋权属登记的作用有哪些? 答:房屋权属登记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产权确认, 即确认房产的权属状态; 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房产管理, 即通过房产登记对房产转移交易状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66、我国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强制房产权利人必须按期登记; 对登记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实行发证制度; 登记具有公信力。 67、房屋权属登记的种类有哪些? 答: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68、请简述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 答:房屋权属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受理
4、申请; 权属审核; 公告; 核准登记; 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建立房屋权属档案。 (其中第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自公告发布之曰起90日内对房屋权属无异议的, 登记机关可以核准登记) 69、什么叫做房地产权属总登记? 答: 房地产权属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 在一定的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一次性的、统一的、全面的权属登记70、一般情况下,私房申请初始登记需提交哪些资料?答: 需提交的资料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审批单;报建图、定点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 收复印件);竣工验收等级证明; 71、请说出单位新建非商品房屋申请初始登记的时间和所需提
5、交的资料有哪些? 答:单位新建非商品房屋,权利人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后90日内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来源证明文件(验原件、 收复印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件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定位红线图、 经规划审批的报建图);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 历史遗留问题可凭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 房屋测绘报告; 单位代码证、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建设项目, 需凭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出具的房屋拆迁验收通知单72、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工作答:凡权属清楚,提供的资料齐73、哪些情况需要进
6、行转移登答:下列情况需要进行转移登房屋买卖、交換、赠予的;划拨、入股,兼并、合并、继承的;拆迁房屋产权调换的;协议离婚的;落实政策发还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导致房屋转移的。74、房屋转移登记需提交的主要资料有哪些?答:房屋转移登记需提交的主要资料有:拆迁安置协议;房屋权属证书;继承公证书或法院文书;析产报告及测绘报告等。 75、在哪几种情形下,应申请房屋变更登记?答:在下列情况下,应申请房屋变更登记: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改变的;权利人名称变更的;房屋翻、改、扩建的;房屋部分拆除的;房屋设立用途变更的;权利人为共同共有变更为按份额共有的;房屋共有人申请变更为房屋所有权证持证的人;处理违章建
7、筑面积后的产权变更;户室信息的变更,指非住宅及非成套住宅产权单元的合并与分割;分割析产。76,房屋变更登记的必收要件有哪些?答:房屋变更登记的必收要件有: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翻、改(扩)建的批件;名称、房屋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有关证明。77、哪些情况,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答:下列情况下,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申报不实的: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权利灭失,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因登记机关王作人员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司法协助强制转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8、目前我市房屋产籍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法规依据有: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8、建设部令101号)、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办法等。 79、房屋产权档案的必收要件有哪些? 答: 房屋产权档案的必收要件有: 房屋产权来源的有关证明文件; 法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等; 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位置图, 包括房地产分幅平面图、 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中记录的文件材料; 房屋抵押登记的文件材料; 反映房屋权属状况的卡片和清册; 其它房屋权属资料,包括冻结文书、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屋权属证明等 80、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内容及要求是什么? 答: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内容有: 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变更
9、使用,统计。要求: 收集资料全面,整理资料规范,保管资料科学, 变更资料及时使用资料得当,统计资料全面 81、房屋产权档案归集中对档案材料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基本要求有: 档案材料一般应为原件; 规定可收复印件, 复制件的还应由收件人进行核对, 并注明核对日期及原件存放; 复印、复制件必须清晰规范 82、 目前我市房产测绘的法规依据有哪些? 答: 目前我市房产测绘的法规依据有: 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房产测施细则及补充规定等。 83、为什么要进行房产测绘? 答:进行房产测绘主要是为了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房地产开发利用、 交易、征收税费以及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
10、据和资料。 84、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 房产测绘的基本内容有: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与勘测、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房产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等。 85、进行房产测绘业务须提交哪些资料? 答: 进行房产测绘业务要提交房产测绘委托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定点平面图, 房屋竣工平面图, 合法的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及地名编号证明等 86、房产图分为哪几种? 答: 房产图分为房产分幅平面图、 房产分丘平面图、 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 87、什么是房产分幅平面图? 答: 房产分幅平面图是全面反映房屋及其用地的位置和属性等状况的基本图,是测绘分丘图和分层分户图的基础资料, 也是产权登
11、记和产籍管理的基础资料。 88、什么是房产分丘平面图? 答: 房产分丘平面图是分幅图的局部图, 是绘制房屋产权证附图的基本图。 89,什么是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 答: 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是在分丘图的基础上绘制的细部图, 对一幢房屋而言, 表示每层平面细部尺寸, 对于一个户室号而言, 表示该套房屋的平面尺寸及周围关系。 分层分户图是房屋产权证的主要附图。 90、什么叫做联合建房?并说出其类型 答: 联合建房是指以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形式联合建房分为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联合建房三种类型 91、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丢失后如何补领? 答:
12、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丢失补领的程序为: 由遗失人在当地报纸上发表声明, 说明私有房屋所有权证遗失, 并声明作废; 由遗失人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同时, 还得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登载遗失私房所有权证声明的报纸等有关证件;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件进行审查, 并核查房屋所有权档案。92、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情况有哪些?答: 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情况有:房屋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房地产被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房地产权利转移的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属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93、为什么城市私有房屋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答: 在房屋产权纠纷中,城
13、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证是人民法院处理该类纠纷的重要证据, 在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前提下, 应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有效, 城市私有房屋的原始所有人或继受所有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正确办理所有权登记,采用合理方式保护自身权益 94、 由一方出资, 另一方出地联合建设的房屋,产权如何分配? 答: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按照这个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转让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 作为投资与其他单位合建但如果出地的一方转让的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 则必须在合建前依照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
14、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同时, 合建单位之间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如果合建符合以上规定, 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建成后的房屋产权, 有约定的, 按双方约定分配各自产权。 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 可以依照联合建房各方的投资比例分配产权 95、城镇宗教房产如何确定产权? 答: 宗教团体的教堂、 寺院、庵堂、 宫殿及其它房屋, 不论自用、 出租(包括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包(经)租、 出借、被占用和按中央、国务院政策规定应退还的, 均由宗教团体登记。 96、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指哪些房屋? 答: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
15、下落不明、 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正在确权诉讼的房屋 97、什么是房屋继承?房屋继承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答: 房屋继承, 是指房屋产权人死亡后房屋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死者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而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 遗留房屋的死者被称为被继承人, 接受死者房屋的人称为继承人。死者遗留的个人房屋称为遗产 房屋继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必须有房屋所有人死亡的事实; 所继承的房屋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 必须有继承人。98,房屋继承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 房屋继承应遵循的原则有: 男女享有平等继承权的原则; 养老育幼,切实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利
16、益的原则: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房产分割时,按照我国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应当由保留胎儿的母亲负责保管,待胎儿出生后由其继承下来; 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需要、便于家庭生活的精神进行房产分割,不能损害房屋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通过协商,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同拥有等办法予以解决 99、无人继承的房产应如何处理? 答: 无人继承的房产的处理方式有: 死者生前是党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死者生前是没有职业的城镇居民,其所遗留的无人继承房产, 收归国家所有; 无人继承的房产, 无论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组织所有, 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及稅款,应首先从房产中清偿: 在依法收
17、归国有或收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无人继承的房产时,对依法可以分享遗产的人, 如他们提出分得房产的要求,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分得房产; 如果有继承人长期居住在港、澳、 台地区, 无法回大陆继承房产的,不能按无人继承的房产处理, 而应当由房管部门或有关组织、个人进行代管。 100、何为房屋遗赠? 答: 房屋遗赠是指公民以遗赠方式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立遗嘱人为遗赠人, 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10l、房屋遗赠有哪些主要特征?答: 房屋遗赠的主要特征有:房屋遗赠是一种要式、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房屋遗赠是无偿的、
18、在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受遗赠人是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遗赠的标的是房屋财产权;受遗赠权只能由受遗赠人行使, 其他公民、法人不能替代;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102、什么是房屋代管?有几种形式?代管有无期限? 答: 房屋代管是指房屋的所有人因某种原因不能亲自管理其房屋时,委托公民或房产管理部门以外的法人或组织代为管理的行为, 以及城市私房由于某种法定的原因根据法律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的行为。房屋代为管理分两种形式:委托代管和国家代管。代管期限的规定是: 公民或法人代管的, 由双方约定; 国家代管的,是有期限限制的,该期限以国家发布的房屋代管公告中所确定的代
19、管期限为限,如果原房屋所有人非因不可抵抗的原因,在代管期限内未申请发还,代管期限届满后,国家则依法认定原代管房屋为无主房屋,收归国有 103、私房改造后留给房主的自住房产权归谁? 答:对私房改造是改变城市私有房屋性质的运动,并不是确权运动私房改造中留给房主的自住房产权性质不变,即私房改造前产权人是谁私改后所留的自住房的产权仍然属于谁 104、什么是房产的时效?有哪几类? 答:房产时效是指法律承认的某房产权利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即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有两类: 由于时效完成而取得某项房产权利的, 称为取得房产权利时效; 由于时效完成而丧失某种房产权利的, 称为房产权利消灭时效 105、房产时
20、效如何计算? 答: 一是诉讼时效为1年或2年的, 其起算点是从权利主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不但要有侵害事实存在,而且需要权利主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二是诉讼时效为20年的,其起算点是权利受侵害之日,不管权利主体是否知道权利被侵害,只要有侵害事实存在就算数 106、集资建房而取得的房屋,离婚时该判给谁? 答:是婚前一方集资的,如在不满八年时离婚,则另一方不享有集资权益的权利;是婚后集资的,则双方共同享有权利。 107、什么是分割析产?分割析产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分割析产是指因部分出让、继承分割、共有产权变为独立产权等需要将房屋由一个产权单元分割为多个产权单元, 各产
21、权单元面积明确、界址清楚,且能独立出进。 分割析产应符合下列要求: 成套房屋是房屋最小单元不能分割析产,但可按份额共有。法院要求对成套住宅予以分割的,可按共有权确权,但须对判决的部位在权证备注栏内明确; 在不影响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同一功能区内的几套房屋可按套进行析产; 对成栋私房分割析产,房屋违章面积部位不明确的,该房屋原则上不能进行析产 108、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 分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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