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解读: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前所未有之税收优惠(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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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明税解读: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前所未有之税收优惠(老会计人的经验) 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对员工实施的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可以选择享受比以往更为优惠的递延纳税优惠。 一、非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企业)员工股票(权)激励,适用在股权转让环节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的“递延税收优惠”的条件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如下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试行备案制。 股权转让所得为,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享受上述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权)激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 二、不符合“递延税收优惠”条件的一般员工股票(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现行员工股票(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的一般税收政策规定是:在授予时员工不缴纳任何的个人所得税;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转让上述股票(股权)时,对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票(股权)时公平市场价格的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 对于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在投资入股环节,按照技术成果评估增值额确认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同时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 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股权奖励和技术入股两方面,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39号 2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税〔2015〕116号 3对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人员的奖励,应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获得奖励人员在获得股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但暂不缴纳税款;该部分税款在获得奖励人员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财税[2014]63号 4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财税[2015]41号 财税〔2016〕101号文进一步扩展了高科技、节能环保或环境友好型行业等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的员工股票(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财税〔2016〕101号文有关非上市公司员工股票(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应按上述一般规则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股权激励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 三、上市公司股票(权)奖励行权时个税纳税时点由行权后的6个月延长到12个月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曾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6〕101号文将上述期限从6个月延长到12个月,并将递延纳税的优惠管理由审批改为备案。 与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权)激励在行权时暂不缴税不同,上市公司股票(权)激励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被定性为使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 四、投资方技术投资入股的评估增值可选择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纳税,被投资方可以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折旧摊销并抵扣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企业或个人以包括技术成果的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但可以享受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缴税。 为促进技术创新和“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实施,财税〔2016〕101号文进一步放宽了技术成果投资,这一特殊的“非货币资产”投资形式的税收优惠。所谓“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的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既可以选择按财税[2014]116号财税[2015]41号文的规定在5年内分期缴纳,也可以选择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但个人因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五、税收优惠的备案及后续管理要求 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为加强后续管理和监督,财税〔2016〕101号要求工商部门应将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及时与税务部门共享,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工商部门应在股权变更登记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与税务部门共享。 明税评析 财税〔2016〕101号的实施有效降低了股权激励的税收负担,利于公司吸引人才和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贯彻国家创业创新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 由于自然人流动性强,税收后续管理难度很大,对信息的时效性要求较高。财税〔2016〕101号要求享受税收优惠必须事先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未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财税〔2016〕101号文要求每年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但文件并未对备案应提交的资料、程序、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有待后续进一步明确。企业应密切关注最新的政策进展,并在申请享受优惠的过程中及时的履行备案和后续管理的相关要求。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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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 股权 激励 技术 入股 前所未有 税收 优惠 会计 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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