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税〔2015〕41号)的理解和适用(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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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关于(财税201541号)的理解和适用(老会计人的经验)今天,我有位律师朋友告诉我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晰了,你如何认识和理解?我说我看看吧,于是遂成此文。2014年3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41号文,根据其前言解释,其目的在于“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41号文对久未明确的个人非
2、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属于适用于不同主体的“姊妹”政策。笔者通览41号文之后,谈谈自己的一些浅薄的理解:一、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演变文件名称政策规定效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税函2005319号,2005年4月13日)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
3、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该文总局发了又收,当时是否有效并不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2011年2月
4、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2011年4月15日)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2)加强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有效国务院关于印发
5、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2013年10月8日)(二)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4.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有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2015年1月1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五)以
6、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有效1.从上述政策演变来看,税函2005319号之所以给予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因很简单“现金流”问题,或者学术一点就是“纳税必要资金”理论。2.国税发2008115号发布后又收回显示国税总局其实对于政策的转变也是犹豫不定,无疑如果个人没有现金如何缴税,而且该文规定:“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但是被投资企业收到的个人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缴税确需要“真金白银”,强行要求被投资企业缴税,恐怕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3.针对“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案所作出的国税函201189号对于以股权认购增发股份的个人股东而言无疑是“晴天霹雳”,当
7、然从法律性质和原理来分析,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无疑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构成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应属课税行为。该文无疑表明了国税总局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股权也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征税思路;但还是老问题,个人获得的是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份,如何缴税?从实践来看,该文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起到的是“阻碍”作用而不是“鼓励”作用。4.国发201338号的出台秉承了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应税行为的精神,但同时考虑了纳税的“现金流”实务问题,给予5年的分期缴纳的优惠政策。其实,后来的116号文就是针对企业投资的
8、政策推广到全国,这次的41号文只不过将针对个人的政策推广到全国。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对个人“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明确为股权转让,对于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可以理解为个人以股权换取了交易对方的非货币性资产(比如,对方持有的控股企业的股权,注意并非自身股权,或者其他非股权的非货币性资产,比如土地、设备等)。但这仅仅规定了股权投资或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情形,并不普遍的政策。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
9、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二、41文出台背景早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5年2月25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就提出:“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显然,41号文就是在贯彻和落实该常务会议精神,并与116号所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以非货
10、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原则保持一致。三、41号文的理解和适用(一)适用范围在具体分析41号文之前,我们需要首先了解41号文的适用范围。41号文第五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评析:显然,41号文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广义的投资概念,包括如下几种情形:1.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显然,这是新设投资成立企业,属于新设投资行为;2.以非
11、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这样的界定就是指实践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增资行为;3.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定向增发股票这样的界定就是指实践中的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增发),实质也是增资行为;4.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股权置换顾名思义,股权置换就是以股权换股权。譬如,个人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份)向企业投资换取了企业的股权(份),或者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换取了个人股东持有的股权(份),实质可以理解为个人股东的投资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企业的增资行为,甚至也可以理解为企业的收购行为(譬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权);5.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改制
12、重组我真的是很无语!又出来一个“改制重组”,但41号文没有任何地方对它进行定义或解释了。如何理解和适用呢?恐怕实践中,又会争议不断!【实务问题讨论】什么是“改制重组”?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何适用41号文?我个人认为,通常的理解是:改制指非公司制企业改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否包括企业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呢?问题还不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改制是这样理解的话,如何理解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譬如,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账面净资产价值6000万(实收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溢价)500万,留存收益
13、4500万)进行折股为3000万(计入股本3000万,剩余3000万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这个时候,显然对于个人股东而言,相当于以留存收益进行了转增。但是,我们没有发现存在个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啊!如果是这样来理解改制的话,显然是不正确的。那么,什么是41号文第五条规定的改制呢?请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予以明确!哈哈。【实务问题讨论】什么是“改制重组”?在企业合并、分立时,是否可以适用41号文?关于重组的定义,我个人认为可以参照59号文对重组的定义来适用。但是,我们会发现企业合并、企业分立是否存在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呢?笔者认为,从交易架构来看,合并是否可以视为被合并企业个人股东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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