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发放-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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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年终奖”发放,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说到发年终奖,大家一定很喜欢,可作为财务人员,有时候会很苦恼,原因很简单,千奇百怪的年终奖发放形式,个人所得税该如何代扣代缴,是个很费劲的事儿。 今天昌尧讲税就和大家讲讲这年终奖发放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中的学问。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A-哪些工资薪金属于“年终奖”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B-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C-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1)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5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35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D-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一、“基本”年终奖: 案例: 王达成2015年12月当月发放工资6000元,同时领到2015年的年终奖20000元,当月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计算: 1)当月工资个人所得税: =(6000-3500)*10%-105=145元 2)年终奖个人所得税: 先将王达成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 即:20000/12=1666.67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王达成年终奖20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00*10%-105=1895元 3)当月个人所得税总额: =145+1895=2040元 二、“双薪”年终奖 案例: 王达成2015年12月当月发放工资6000元,同时公司实行年终“双薪”制,第十三个月的工资,按年度平均月度工资发放,王达成领到2015年的年终“双薪”为7000元,当月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计算: 1)当月工资个人所得税: =(6000-3500)*10%-105=145元 2)年终“双薪”个人所得税: 先将王达成当月内取得的“双薪”,除以12个月。 即:7000/12=583.33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王达成取得的“双薪”7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7000*3%-0=210元 3)当月个人所得税总额: =145+210=355元 原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该文件已经废止,废止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王达成所在公司,如果除了发放年终“双薪”制度外,无其它任何奖金,王达成取得的年终“双薪”,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全的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三、“多项”年终奖 案例: 王达成2015年12月当月发放工资6000元,同时公司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由于王达成销售业绩突出,还取得了优秀员工的奖励2500元,当月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计算: 1)当月工资个人所得税: =(6000+2500-3500)*20%-555=445元 2)年终奖个人所得税: 先将王达成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 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王达成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3)当月个人所得税总额: =445+2295=2740元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王达成取得的优秀员工奖励应该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多处”年终奖 案例: 李宾2016年1月工资5000,取得本企业发放的年终奖24000元,另取得兼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6000元,无其它收入。 计算: 1)当月工资个人所得税: =(5000+6000-3500)*20%-555=945元。 2)年终奖个人所得税: 先将王宾成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 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王宾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3)当月个人所得税总额: A.李宾在本企业取得工资5000元时,本企业代扣代缴(5000-3500)*3%-0=45元。 B.李宾取得的兼职单位发放6000元年终奖应合并到李某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如果兼职单位按发放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6000*3%=180元。 C.年终汇算清缴,李某应补缴纳个人所得税 =945+2295-45-180=3015元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不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 五、“离职”年终奖 案例: 诚庆公司员工张光达2015年8月份离职,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规定,在2016年2月份向其发放了2015年度的绩效奖励12000元,任职单位是否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计算: 1)若按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12000-3500)*20%-555=1145元。 2)若按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 先将张光达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 即:12000/12=1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 张光达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2000*3%-0=36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离职员工取得原任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算法,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由于员工已经离职,建议还是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抽奖”年终奖 案例: 2014年1月12日,360公司“360Reboot,突围2014”年会上,为了活跃年会气氛,进行了举办了现场抽奖活动,抽奖奖品有300台kindle、88根金条、60多个ipad、20台note3、16台土豪金等,公司员工王成中得金条一根,价值12000元,王成当月工资为5000元,优秀员工张超的父亲中得Ipad一个,价值3000元,那么现场赠送的奖品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计算: 1)王成应交个人所得税 工资部分已交个人所得税=(5000-3500)*3%-0=45元 中奖部分换算成税前所得=(12000-1005)/(1-25%)=14660元 当月应交个人所得税=(14660+5000-3500)*25%-1005-45(工资部分已交)=2990元(由公司代付), 2)张超父亲应交个人所得税 =3000*20%=600元(由公司代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2项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从上述两项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向本单位以外个人发放奖品应属于“其他所得”,而本单位员工年会抽奖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性质所得,如果人个没有承担个人所得税,那就由公司代付代交个人所得税。 七、“旅游”年终奖 案例: 城西公司为某品牌汽车销售公司,2016年2月,对2015年销售业绩排名前十的销售顾问,由公司组织“新马泰”免费旅游,所有费用都由公司直接支付给旅游公司,而且旅游公司也给城西公司开据了发票,共发生旅游费10万元,财务列入职工福利费,王成就是其中的一个销售顾问,王成2016年2月取得工资收入4500元,那么由公司免费组织的旅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计算: 1)王成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 工资部分已交个人所得税=(4500-3500)*3%-0=30元 2)将免费旅游部分换算成含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5)/(1-25%)=11993.33元 3)王成当月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交个人所得税=(11993.33+4500-3500)*25%-1005-30(工资部分已交)=2213.33元(由公司代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城西公司为销售业绩优秀的员工所提供的免费旅游,应将该费用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排名”年终奖 案例: 王峰2016年1月15日取得公司2015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2015年度下半年销售业绩排名奖金10000元,2015年第四季度销售业绩排名奖金3000元,当月工资2000元。王峰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计算: 1)王峰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 =30000×10%-105=2895元 2)王峰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2000+10000+3000-3500)×25%-1005=1870元 3)当月个人所得税总额: =2895+1870=4765元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但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同样是奖金,而且是在同一个月所取得的,但奖金性质不同,计算的方法也不一样。 九、“节点”年终奖 案例: 假如小王和小张的月工资都超过3500元,年末两人的年终奖分别为18000元和18001元。 计算: 小王的实得年终奖为: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0元。 小张的实得年终奖为:18001÷12≈1500.08,超出了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8001×10%-105=1695.1,税后所得16305.9。 这样一比,二者缴纳税额相差1155.1元。 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调整后,年终奖的六个新”盲区”分别为:(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如果年终奖发放金额在这六个“盲区”里的话,就会出现“多发奖金少得现金”的现象,鉴于此,本人建议,发放年终奖应该尽量避开这些奖金盲区。 十、“税后”年终奖 案例: 张三2015年度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2015年12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该单位全部负担王某的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 1)张三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 =(5000-3500)*3%=45元 2)将张三不含税年终奖换算成含税年终奖 张三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由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 张三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4000】-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0】-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105】×雇主负担比例【100%】)÷(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10%】×雇主负担比例【100%】) 即:(24000-105)/(1-10%)=26550元 3)公司代张三年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26550*10%-105=2550元。 根据国税发(1996)199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将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即: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因此,在年终奖的发放过程中,如果出现员工收到不含税的年终奖,财务在进行奖金列支时,应该将不含税的年终奖换算成含税的年终奖,然后再计算由公司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十一、“彩票”年终奖 案例: 说到年终奖,大家当然想到的是发现金啦,然而湖南长沙有一家企业,在给企业员工发放了现金年终奖后,在年会现场还给每位员工发了一张2元体育彩票,值得庆幸的是,员工贺丰诚这张彩票中了三等奖,奖金20万元,那么这个彩票奖励应该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 彩票如何交税大家很清楚,肯定是按偶然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那么公司代员工支付的这2元需不需要交个所得税呢? 当然需要呀,公司所支付的这2元,按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红包”年终奖 案例: 丰城公司每年在春节后的第一天上班时,都会给企业员工发放现场开门红包,2015年的正月初八,张宾也和往年一样领到了开门红包600元,那么这600元该如何交个人所得税呢?当月张宾工资为4500元。 计算: 1)张宾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 工资部分已交个人所得税=(4500-3500)*3%-0=30元 2)将开门红包换算成含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600-0)/(1-3%)=618.56元 3)张宾当月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交个人所得税=(618.56+4500-3500)*10%-105-30(工资部分已交)=26.86元(由公司代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o(国税函[2009]3号)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国税函[2009]3号)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发放红包等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给员工发放的红包等,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可作为合理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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