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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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 到底有哪些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件》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但是下列这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务院令第691号)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项目除外),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务院令第691号) 三、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四、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五、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六、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七、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八、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九、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十、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十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十二、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十三、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十四、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 十五、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 十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十七、对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591号) 十八、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8〕56号) 十九、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7〕83号) 二十、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国税函〔2007〕10号) 二十一、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31号) 二十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4〕136号) 二十三、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 【增值税发票丢了如何处理?】 可以按规定操作:在开票日期开始180天内完成。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方式】 (1)远程认证 远程认证是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 (2)上门认证 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或者自助办税机(ARM机)进行认证的方式。 (3)“勾选确认”抵扣方式 “勾选确认”抵扣方式是最新的一种进项税额抵扣方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特定的网址,查询升级版增值税开票系统开具给自己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然后通过勾选和确认的形式完成发票认证。 ①实施范围 目前可以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政策,采用勾选确认的方式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包括: Ⅰ.2015年度纳税人信用等级为A或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Ⅱ.2016年5月1日新纳入 营改增 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7月期间适用)。 ②操作方法 上述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而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各地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其中, 湖南 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为:s://fpdk.hntax.gov)。 6认证抵扣方式的比较 上门认证是最具“历史”的认证方式,认证结果可以实时确认,但需要纳税人往返税务大厅,办税成本较高,同时随着经济发展,纳税人需要认证的发票越来越多,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的时间也不断增长。 远程认证是纳税人自行扫描、上传专用发票票面信息,税务机关远程反馈认证结果信息的认证方式,但该认证方式需要纳税人自行购买扫描仪等设备,对小微企业来说增加了一定负担。 “勾选确认”抵扣方式是纳税人登录特定网址,以查询和逐票勾选(支持同时勾选多份发票)的操作方式,选择次月征收期内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清单信息的方式,实现“取消认证”功能,对纳税人来说简单便捷且不需要增加额外成本。 同时,需要关注的是,上门认证和远程认证的认证期是以自然月为划分的,比如说,纳税人A在4月份取得一张增值税发票,他要抵扣的话,采用上述认证方式就必须在4月1日至30日期间完成认证。而“勾选确认”抵扣方式的确认期限是4月份征收期结束到5月份纳税人实际申报前两天,最晚为申报期结束前两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申报到申报期结束的这段时间,纳税人不能进行勾选确认操作。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增值税发票丢了如何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方式?会计网小编都整理好了,请大家看看哈~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到底有哪些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件》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但是下列这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务院令第691号)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项目除外),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务院令第691号) 三、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四、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五、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六、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七、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八、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九、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十、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十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十二、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十三、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十四、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 十五、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 十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十七、对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591号) 十八、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8〕56号) 十九、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7〕83号) 二十、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国税函〔2007〕10号) 二十一、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31号) 二十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4〕136号) 二十三、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 【增值税发票丢了如何处理?】 可以按规定操作:在开票日期开始180天内完成。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方式】 (1)远程认证 远程认证是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 (2)上门认证 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或者自助办税机(ARM机)进行认证的方式。 (3)“勾选确认”抵扣方式 “勾选确认”抵扣方式是最新的一种进项税额抵扣方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特定的网址,查询升级版增值税开票系统开具给自己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然后通过勾选和确认的形式完成发票认证。 ①实施范围 目前可以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政策,采用勾选确认的方式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包括: Ⅰ.2015年度纳税人信用等级为A或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Ⅱ.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7月期间适用)。 ②操作方法 上述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而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各地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其中,湖南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为:s://fpdk.hntax.gov)。 6认证抵扣方式的比较 上门认证是最具“历史”的认证方式,认证结果可以实时确认,但需要纳税人往返税务大厅,办税成本较高,同时随着经济发展,纳税人需要认证的发票越来越多,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的时间也不断增长。 远程认证是纳税人自行扫描、上传专用发票票面信息,税务机关远程反馈认证结果信息的认证方式,但该认证方式需要纳税人自行购买扫描仪等设备,对小微企业来说增加了一定负担。 “勾选确认”抵扣方式是纳税人登录特定网址,以查询和逐票勾选(支持同时勾选多份发票)的操作方式,选择次月征收期内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清单信息的方式,实现“取消认证”功能,对纳税人来说简单便捷且不需要增加额外成本。 同时,需要关注的是,上门认证和远程认证的认证期是以自然月为划分的,比如说,纳税人A在4月份取得一张增值税发票,他要抵扣的话,采用上述认证方式就必须在4月1日至30日期间完成认证。而“勾选确认”抵扣方式的确认期限是4月份征收期结束到5月份纳税人实际申报前两天,最晚为申报期结束前两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申报到申报期结束的这段时间,纳税人不能进行勾选确认操作。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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