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成本对象会计和税务处理应分开核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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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本对象会计和税务处理应分开核算房地产项目由于分期或分别开发难免存在开发产品完工不均衡的情况,例如A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包括:多层15号楼、多层610号楼、高层1118号楼。A公司先开发多层,再开发高层。在开发多层的过程中,由于地基的问题导致多层610号楼的开发受阻,一直未完工。而多层15号楼已销售完毕且部分交付业主入住,高层1118号楼刚开始建设。A公司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中规定的完工条件? 能否将多层15号楼、多层610号楼、高层1118号楼设定为三个成本对象,分别结转其对应的开发成本?对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
2、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
3、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根据以上原则,由于A公司15号楼、610号楼、高层1118号楼开发阶段不同、产品结构类型不同,可以按照三个成本对象归集成本,分别核算其计税成本。会计处理中可对以上三个成本对象设置为项目辅助核算,如“开发成本多层15楼、开发成本多层610楼、开发成本高层1118楼”,这样便于对各自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归集,也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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