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变化及余额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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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变化及余额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曾是财务人员所熟知的会计常识,但随着2007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以及2008年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核算以及税务处理都作了全新的规定之后,该常识已逐渐被财务人员淡忘。全面的理解会计制度的变化及差异,并对以前年度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与本期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区分,是财务人员正确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的关键所在。 一、原制度规定 199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旧的《企业财务通则》及10个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企业会计制度》也要求应根据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计提时,贷记“应付福利费”,并根据受益对象借记相关成本费用和生产成本;使用时,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2003年4月《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3)61号第二条规定: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申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申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二、新制度规定 2007年3月,财政部发布 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第一条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该通知主要是对2007年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的补充,通则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在规定中没有涉及应付福利费及提取。财政部以此通知的形式,规定了职工福利不再按14%提取,并对2007年以前年度的余额的处理作了具体的规定。 2008年2月财政部进一步发布了《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注: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007年1月1日全面取代以前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新《企业会计准则》,首先在上市公司施行,同时要求其他企业选择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指出,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应用指南进一步指出,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性薪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提金额的,应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小于预提金额的,应冲回多提的应付职薪酬。并一步说明,职工福利费属于没有规定计提比例的事项,应采用后一种做法。 三、新旧变化 从上面新旧制度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新《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后,职工福利费已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而是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成本。原制度强调预提扣除,新制度则强调实际使用列支。同时规定将原来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内容,不再计入福利费核算,而采用直接列支的方法,直接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 新的会计准则取消了“应付福利费”科目,而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进行二级明细核算。从核算的本质来说,新会计准则将“实际发生额”作为成本费用,改变了原会计制度将“计提额”作为成本费用的做法。 四、职工福利费余额的账务处理: 财政部发布 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第一条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对于上市公司以及目前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则与《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做法不完全相同。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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