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汇算清缴应准确把握税收优惠项目申报口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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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算清缴应准确把握税收优惠项目申报口径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对税收优惠项目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作了进一步明确。文件指出,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即将结束的特殊时期,正确理解上述规定,对纳税人及税务机关都非常重要。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国
2、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中“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相关规定的完善,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其规定应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中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如下(见文尾表格): 对照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举例说明如下: 某企业2009年实现利润10万元。其中,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90万元,包括技术转让所得20万元(收入50万元,成本费用3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计算该企业2009
3、年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该企业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50)(9030)-10(万元)。按照申报表要求计算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20-10(万元)。 而按照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该企业应纳税所得为0,相当于用免税收入弥补了当期亏损10万元,而这10万元是免税所得。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免税所得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从而保证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对照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的规定,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举例说明如下: 某企业2009年实现利润10万元。其中,收入10
4、0万元,成本费用90万元,包括技术转让所得-20万元(其中收入30万元,成本费用5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计算该企业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该企业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30)(9050)30(万元)。按照申报表要求计算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20)30(万元)。 对于应税所得是否可以弥补免征项目亏损,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没有作出明确。按照习惯性思维,既然是税收优惠,必须要实质上减少应税所得,即必须是所得为正数的时候,申报优惠才有实际意义。因此,当减免税项目为亏损时,纳税人自然选择不填写优惠内容,这样就达到了应税所得弥补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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