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享受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应做好提前谋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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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应做好提前谋划对于企业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13号公告只是解决了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到货物的转让环节的增值税处理问题。对于资产重组过程中,如果原企业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如何进行处理,13号公告并没有明确,这就导致了在税
2、收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今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5号,以下简称55号公告)。该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对于55号公告的规定,我们需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问题:第一:55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结转抵扣的适用条件。虽然55号公告规定了资产重组中原增值税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可以结转抵扣,但是这种
3、结转抵扣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资产重组中的原纳税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个是理应具备的条件。因为,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不会涉及留抵税额问题。第二个条件是资产重组中,新纳税人也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个也是留抵税额能够结转抵扣的必要条件。以上两个条件比较好理解。第三个条件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必须是将全部而不能仅仅是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13号公告规定的企业资产重组中规定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既涉及到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也涉及到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而55号公告中能够实现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留抵税额结转抵扣的情况必须是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但是,满足以上三个条件还不足以实现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的结转抵扣,55号公告规定的第四个条件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必须要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只有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才能在注销前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我们需要注意,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纳税人后,原纳税人既可以注销,也可以不注销。如果纳税人在将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纳税人后,办理税务和工商注销手续,实际上属于资产重组中的企业合并形式。如
5、果纳税人在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纳税人后不注销,资格仍然保留,实际属于资产重组中的整体资产转让形式。而55号公告规定要求原增值税纳税人留抵税额能结转抵扣,必须要在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实际上是明确了只有在13号公告资产重组的企业合并这种形式,才能获得增值税留抵税额的结转抵扣。第二,不同企业合并形式中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通过第一个问题的分析我们基本明确,实际上55号公告中规定的企业资产重组中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结转抵扣的情况指的是企业合并中的问题。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实际包括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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