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运用与涉税处理技巧(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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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运用与涉税处理技巧(老会计人的经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实施,使企业所得税政策、涉税处理方法与会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存在较大差异。现行所得税会计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对收入和成本费用项目进行正确和适时的确认,即正确处理财务会计计算的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应税所得(或亏损)之间的差异。所得税会计的核心就是研究这些差异及其产生和处理的具体方法,而这些差异的形成及其产生的原因又是基于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律结构。从各国的立法实践看,企业所得税的法律结构有两种基本模式:资产负债表法和收支法。”资产负债表法”常适用于欧洲
2、民法国家。其基本结构是:应纳税所得额资产负债表年末净资产+已分配股利年初净资产应缴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抵免税额”收支法”常适用于”不成文法”国家,即法制不十分健全的国家。尽管纳税人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会计账目,能正确计量收入、成本费用,但所得税法律从收入到扣除项目,建立一套独立的概念,纳税人对列入会计账目中的收入、费用成本及各项支出,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整理和复核,以反映出税收法律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差异。这就是现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这一制度与美国的所得税制度大体相同,基本结构可以用公式列示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予以计列项目总额(我国没有此项目)准予扣除项目总额各项免税所得及加计
3、扣除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抵免税额本文拟就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律结构体系,分别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总额、各项减免税所得额及加计扣除等所得税计算要素进行深入分析,从纳税实务的角度探讨正确运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其主要经济交易事项的涉税处理技巧。一、收入总额的税收界定及其涉税处理特征(一)税法对收入的界定与会计视角的收入概念强调”交易观”不同,税法视角的收入概念以”经济收益”为基础,着眼于纳税能力的提高。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与计税收入有关的概念分别是”销售额”、”营业额”、”收入总额”等等,但现行税法没有对收入做出一般的原则性、总括性的规定,来从税
4、收的角度揭示收入这一概念的内涵。只是根据不同税种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的应税收入进行了划分,表明只要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所列举的条件,即为计税收入。这里的收入是指企业经济利益的全部流入。简单地说,一项流入,不论是经常的,还是偶发的,只要能增加企业经济利益就是计税收入。即收入是指纳税人从各种来源、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全部收入(除税法明确规定不征税的项目外)。具体咆括有形收入和无形收入两大类:有形的收入包括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非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无形收入包括各种”视同销售”收入、”其他经济利益”.可见,税法确认的收入范围要大于会计上确认的收入的范围。税法确认的应
5、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确认的全部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作为收入处理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行为。税法作此规定主要是基于公平税负和征管上的需要,如为平衡外购与自制货物增值税的税负,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方面,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再例如就增值税链条方式而言,由于增值税是逐环节对增值税课税,并凭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为了保证链条的连续、完整,就必须对委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等会计上不作为收入的行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二)收入的涉税特征1.税款计征遵循法定性原则与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不同,税款计征遵循法定性原则,即只要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应
6、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业务金额大小,一律按税法规定计征税款,即税法不承认会计核算中的重要性原则。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只要纳税人对营业额(销售额)有控制权时就要及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通常不考虑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可流入性,即税法一般不承认会计核算中的谨慎性原则。可见,税法确认的计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作为收入对待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业务所涉及的价款等。2.税收收入按税种划分与会计上按经济业务的性质将收入划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和补贴收入不同,现行税法中的”收入”与税种密切相关,收入的名称也因处在不同的税种中而有所不同,如现行增
7、值税、消费税中的收入称”销售额”,营业税中的收入称”营业额”,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则称为”收入总额”,可见,现行税法中的收入是按税种来划分的,因税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不同企业而言,其主营业务收入会涉及不同税种的计税收入而需要缴纳不同的税,如会计收入在会计核算时要按会计分类确认、计量不同,税收收入与税种密切相关并且要求在纳税时按税种口径汇总计算。3.税收收入确认强调”形式重于实质”原则与会计上在收入确认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同,税法在确认收入时往往采用”形式重于实质”原则,重”索款凭证”、”合同”、”结算手续”、”物的移动”等看得见摸得着、可操作性强的”形式”,并在此基础上对收入确认的范围、
8、依据、时间等方面都作了较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即计税收入的确认应考虑完成的经济交易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如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4.收入确认的时间因税种与交易性质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与会计上只要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不同,税法对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因税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分别规定了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使在同一税种下,计税收入的确认也需区分不同的交易性质。比如,纳税人同样是采用预收款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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