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所得税的核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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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一)所得税的性质 所得税是根据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在净利润前扣除的一项费用支出。将所得税作为费用处理,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 按税法规定,所有企业均应当就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二)所得税的计算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应按应纳税所得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公式中的“所得税率”除实行减税或免税的企业外,统一为33%;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纳税人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按规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资本性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凡是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扣除。在实际计算时,应纳税所得额通常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整求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率 公式中的“纳税调整项目”主要是指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在计算应缴所得税时,对于在5年弥补期内的未弥补亏损,可用税前利润先行弥补。因为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为简化计算,每月或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一般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年终为保证年度内纳税准确,再调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对纳税的影响数额。在此做法下,平时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本期累计应纳所得税额=本期累计税前会计利润×33% 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本期累计应纳所得额-上期累计已纳所得税额 年终按纳税所得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纳税所得×33% 年终最后一期应纳所得税可倒计求得,其计算公式为: 最后一期(月或季)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所得税额-以前各期已预缴的所得税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每月或(季)预缴的所得税也可按纳税所得计算。 (三)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财务会计和税法在遵循的原则、服务目的等诸多方面均存在差异,但两者最根本的差别在于确认收入实现,以及费用支出的时间、范围和标准不同,由此,按会计的准则和制度计算出来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之间通常存在差异。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就其形成原因和性质的不同,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类。 1.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在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这类差异是由于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对收支口径的确认不同所产生的,因产生以后,不能在以后期间转回,故称为“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有以下3类: (1)某项目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税前会计利润,但按税法规定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会计上作为投资收益入账,而税法规定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又如,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从国内其他单位分回的税后利润,会计上将其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中,但税法上则区别情况处理,如果投资与受资双方适应的所得税率相同,那么按税法规定分回来的投资利润不需交纳所得税,也就不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2)某项目按会计规定不计入当期税前会计利润,而按税法规定则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如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投资等,会计上按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应将货物售价与成本价的差额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中。 (3)某项目按会计规定全额列支为费用或损失,但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或不允许全额扣除。 ①税法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下列项目,会计上均作为营业外支出列支,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予以扣除,但税法上不允许扣减应税所得,因此,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应调增纳税所得: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 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②税法不允许全额扣除的项目 下列项目,会计上按发生的全额列支为费用或损失,但依据税法规定只能在规定的范围、标准内扣除,因此,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应按不允许扣除的数额调增纳税所得。 利息支出。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允许扣除。这里所称的非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所称的利息支出,是指应予费用化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 工资性支出。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企业实发数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三项经费”。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会计上是按职工实发工资总额计提并列支的,但税法只允许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提,因此,按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的差额部分计提的“三项经费”,应计入纳税所得。 公益、救济性捐赠。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会计上据实列作营业外支出,但税法规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应计入纳税所得。这里所称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业务招待费。会计上对于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据实列作费用,但按税法规定,超过规定范围内开支的部分,应计入纳税所得。 2.时间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是指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会计和税法对收入或费用确认的时间不同所产生的差异。这类差异在某一时期产生以后可以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转回,最终使得整个纳税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一致。 如某项固定资产,会计上规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而按税法规定应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或相反,税法规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而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这种会计与税法因为计提折旧的方法或年限不同所产生的差异,就属于时间性差异。 (四)所得税核算的账户设置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应设置“所得税”、“递延税款”等账户进行所得税的核算。 “所得税”账户核算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该账户属于损益类。其借方登记企业计提的所得税费用;贷方登记企业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所得税费用;期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递延税款”账户核算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它是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开设的账户,具体结构本书不作介绍。 (五)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所得税的核算方法有两种:“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应付税款法是指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的一种方法。在应付税款法下,时间性差异不单独核算,企业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 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是指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的一种方法。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时间性差异应单独核算。可见,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最根本区别就在于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不同。纳税影响会计法具体又可以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 递延法是指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账户余额的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的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照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转销。 债务法也是指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但与递延法不同的是,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递延税款”账户的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在此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发生额和转销额均按现行税率计算。 下面介绍应付税款法下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期末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交的所得税时,应借记“所得税”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上交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期末,将“所得税”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时,借记“本年利润”账户,贷记“所得税”账户。 【例】明湖度假村按季预缴所得税,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某年一、二两季已预缴所得税64 008元,1-9月实现税前会计利润367 500元。则第三季度预缴的所得税为: 367 500×33%-64 008=57 267(元) 财会部门根据有关凭证,编制预提第三季度所得税的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57 267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7 267 年末,假设当年1—12月份实现税前会计利润540 000元。本年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为8600元;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958 100元,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为987 000元;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为5600元;某项固定资产的折1日采用直线法,本年折旧额为12 500元,按税法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折旧额为16250元;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则: 全所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或-)纳税调整数(包括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540 000-8 600+(987 000-958 100)+5 600-(16250-12 500) =562 150(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562 150×33%=185 509.5(元) 第四季度应交所得税=185 509.5-64 008-57 267 =64 234.5(元) 计提第四季度应交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64 234.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 234.5 该度假村将第四季度的所得税费用结转“本年利润”账户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本年利润 64 234.5 贷:所得税 64 234.5 上交第四季度应交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 234.5 贷:银行存款 64 234.5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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