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所得税的核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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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一)所得税的性质 所得税是根据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在净利润前扣除的一项费用支出。将所得税作为费用处理,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 按税法规定,所有企业均应当就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二)所得税的计算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应按应纳税所得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公式中的“所得税率”除实行减税或免税的企业外,统一为33;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
2、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纳税人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按规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资本性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凡是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扣除。在实际计算时,应纳税所得额通常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整求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率 公式中的“纳税调整项目”主要是指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在计
3、算应缴所得税时,对于在5年弥补期内的未弥补亏损,可用税前利润先行弥补。因为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为简化计算,每月或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一般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年终为保证年度内纳税准确,再调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对纳税的影响数额。在此做法下,平时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本期累计应纳所得税额=本期累计税前会计利润33% 本期应纳所
4、得税额=本期累计应纳所得额-上期累计已纳所得税额 年终按纳税所得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纳税所得33% 年终最后一期应纳所得税可倒计求得,其计算公式为: 最后一期(月或季)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所得税额-以前各期已预缴的所得税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每月或(季)预缴的所得税也可按纳税所得计算。 (三)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财务会计和税法在遵循的原则、服务目的等诸多方面均存在差异,但两者最根本的差别在于确认收入实现,以及费用支出的时间、范围和标准不同,由此,按会计的准则和制度计算出来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之间通常存在差异。 旅游
5、、饮食服务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就其形成原因和性质的不同,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类。 1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在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这类差异是由于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对收支口径的确认不同所产生的,因产生以后,不能在以后期间转回,故称为“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有以下3类: (1)某项目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税前会计利润,但按税法规定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会计上作为投资收益入账,而税法规定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又如,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从国内其他单位分回的税后利润,会计上将其作为
6、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中,但税法上则区别情况处理,如果投资与受资双方适应的所得税率相同,那么按税法规定分回来的投资利润不需交纳所得税,也就不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2)某项目按会计规定不计入当期税前会计利润,而按税法规定则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如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投资等,会计上按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应将货物售价与成本价的差额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中。 (3)某项目按会计规定全额列支为费用或损失,但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或不允许全额扣除。 税法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下列项目,会计上均作为营业外支出列支,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予以扣除,但税法上不允许扣减应
7、税所得,因此,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应调增纳税所得: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 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税法不允许全额扣除的项目 下列项目,会计上按发生的全额列支为费用或损失,但依据税法规定只能在规定的范围、标准内扣除,因此,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应按不允许扣除的数额调增纳税所得。 利息支出。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允许扣除。这里所称的非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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