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解读【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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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解读【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纳税处理目前执行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件下发后,各地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反映,该文仅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经常产生一些争议,希望总局进行修改、完善。鉴于以上情况,总局在进一步研究、完善的基础上,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2、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二、政策的主要变化和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相比,办法在很多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进一步明确,主要变化如下:1.对政策性搬迁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通知中只是笼统地把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发生的企业搬迁界定为政策性搬迁,但哪些属于
3、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通知中并没有明确说明。鉴于此,办法在第三条给与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的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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