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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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 清算的类型及与解散的关系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其他原因导致资不抵债需要宣告破产,或者由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各方发生纠纷无法继续经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企业终止时,都需要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又称清盘,简单地讲,即了结已解散企业的一切法律关系并分配企业财产的法定程序。或者表述为:是指企业解散时,清算企业财产关系、终结解散企业法律关系的程序。也即清理已解散企业尚未了结的事务,使企业归于消灭的程序。还可表述为:是指企业在正式结束其法律生命,注销其法人资格之前,由特定的组织依据特定的程序,对企业的全权债务及资产进行规范和处理的工作过程和结果。 企业清算是终止其债权债务关系的最重要环节,能否在清算过程中维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以及我国投资环境的完善。 企业清算具有如下特点: ⑴从清算产生的时间看,企业清处是在企业注册成立并运作一定期限后才存在的制度。若企业法人尚未注册成立,没有取得法人资格,就不可能存在企业清算的问题。同时,企业法人虽然注册成立,但没有运作和经营,没有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清算的问题。 ⑵从清算的目的来看,企业清算是保证企业如何规范地终止的制度。企业一经注册成立,即开始了法律意义上的生存过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而需终止自己的生命,但不能随意终止,既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也是能规避法律、逃避债务,这就需要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是企业终止的必要程序和阶段。 ⑶从清算的本质来看,企业清算的本质在于搞清企业的家底,并对之进行彻底的清理,诸如对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需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⒈清算的类型 因各种原因而导致解散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一般可分为不同的种类,如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又可以分为普通清算、特别清算。 破产清算即破产程序中的清算,是指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的清算组织,适用《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算程序,即依据破产程序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及财产进行清理、处理,并将破产财产公平地分配给破产企业债权人的结果。非破产清算适用企业组织法等规定的清算程序。 普通清算是指在一般情况下进行的,无需法院监督的清算。由于是企业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的清算,又可称为自行清算。 特别清算是指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惩障碍的,或者出现资不抵债的可能时,而由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向企业审批机构申请进行的清算。 在我国,特别清算与普通清算的主要区别在于:特别清算由“主管机关”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人员,普通清算从清算组面部生产组成人员。 ⒉清算与解散的关系 关于解散与清算的关系,各国立法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情况: ⑴“先算后散”,即规定企业只有在清算后才能解散,如英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即属此类。 在实行“先算后散”制度的公司法中,公司清算是解散公司的先决程序。我国《公司法》实行“先算后散”制度。在我国,除因合并或者分立导致解散外,凡解散公司均应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法律关系,分配解散公司的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法人资格,解散是使企业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⑵“先散后算”,即规定企业应先宣布解散,然后再进行清算,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法律多作此规定。 在实行“先散后算”制度的公司法中,公司清算是指终结解散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解散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在“先散后算”的情况下,解散只是法人消灭的原因,只有在清算结束后,企业的法人资格才消灭,故在此情形下,企业在清算终结之前,尽管其权利能力受到期限制,但其法人资格仍被子视为继续存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均作了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6年7月9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也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该办法规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其破产清算适用于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办法只适用于除破产清算以外的清算。 该办法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分为普通清算、特别清算。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的清算为普通清算,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的清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出现严惩障碍,而由企业的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向企业审批机构申请进行的清算为特别清算。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特别清算的程序办理。 该清算办法还具体规定了清算的开始时间,清算的期限,清算委员会组织方式及其职权,清算的通知与公告办法,债权、债务的处理,清算顺序以及违反清算办法的法律责任,从而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可供遵循的法律依据。清算组织 ⒈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 企业清算应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是指清算企业中执行清算事务及代表企业的法定机构。在清算范围和期间内,清算组织取代董事会、接管董事会的全部权力,对外代表清算法人表示意思、对内执行清算事务,与企业解散前的董事会地位相同。董事、经理的职权随清算组成立而解除。 ⒉清算组织的生产 依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企业进行清算,应由企业的权力机构组成清算委员会,即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企业的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企业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如果由法院裁决清算的企业,清算委员会应由法院指定。 清算委员会在企业清算期间,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代表企业起诉和应诉。这是由于,企业虽已解散,但其法人资格并不随即消灭,企业法人资格在清算期间内和清算事务权限内仍然存续,直到清算终结为止。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设主任1人,由企业权力机构任命。经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聘清工作人员办理清算年代体事务。其他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清算委员会成员并非一成不变,在清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更换清算委员会成员: ⑴清算委员会成员在违法行为; ⑵债权人请示并确有正当理由; ⑶清算委员会成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⒊清算组织有职责 清算组织的职债是如集债权人会议,接管并清理企业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分配剩余财产,代表企业起诉和应诉等等。具体来看,清算委员会主要应进行如下几项工作: ⑴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委员会就任后即应立即对企业财产善进行审查,企业有关人员如董事会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将企业的会计报表、财务账册、财产目录表、股东登记册、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全部提交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当查清企业所在地在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清算组成员应当确保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的真实性,因欺诈、误导、隐瞒重要事实而致人损害的,清算组成员应分别和共同对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隐匿财产的,分别产生行政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老派以下罚款,并可追究刑事责任。 在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并按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清算委员会成员应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谋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⑵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为了清偿债务,清算委员会应发表清算公告,并通知债权人限期申请全权,在申报期内应停止清偿债务。 按照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清逄办法》的规定,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其成立之日起10日骨,书面通知书籍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 清算公告应当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委员会通讯地址、成员名单及联系人等。 公告的目的之一在于催告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数额以及与债权有关的证明材料。没有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 2)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企业剩余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视为放弃债权。 ⑶清理债权,清偿债务 清算委员会应收回企业的债权,受领债务人的清偿,也可以为收回债权而实行和解、抵销或转让。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核定债权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清算委员会关于债权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要求清算委员会进行复核。债权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与企业有仲裁约定的,应当依法提交仲裁。诉讼或者仲裁时间,清算委员会不得对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委员会对清算期间发生盘盈、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收入或者损失等,应当书面向企业权力机构说明原因、提出证明并计入清算扣益。 企业以其现存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但下列清算费用可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 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3)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清算财产过程中需要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自清算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所在地欠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所在地欠税款和按国务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缴纳的税款附加、基金等; 3)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 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企业财产不得分配。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制的,以企业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按破产程序处理。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然后再行清偿其他债务。外商投资企业采取无限责任制的,如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投资者或者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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